上海寶山槍擊案

上海寶山槍擊案

上海刑事案件
2014年1月13日,上海市二中院公開開庭審理“6·22”上海寶山槍擊案,檢方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範某某一天内4次出手殺人,緻同事、社會運營車輛司機、部隊哨兵等6死4傷,涉嫌故意殺人、搶劫、搶劫槍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五項罪名。緻5人死亡、3人重傷、1人輕傷。
    中文名:上海寶山槍擊案 外文名: 發生地點: 涉案人:範傑明 時間:2013年6月22日 審理:上海市二中院

開庭庭審

新華網上海1月13日電(記者朱翃黃安琪)一天之内4次出手殺人,造成6死4傷嚴重後果。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13日公開開庭審理“6·22”上海寶山槍擊案,被告人範傑明因涉嫌故意殺人、搶劫、搶劫槍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五項罪名”被提起公訴。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2013年6月22日,被告人範傑明為洩私憤,采用鐵管打擊、槍支射擊等嚴重暴力手段,緻四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采用槍支射擊等嚴重暴力手段搶劫轎車一輛,緻一人死亡;采用槍支射擊等嚴重暴力手段搶劫自動步槍一把,緻一人死亡、一人重傷,情節嚴重;非法買賣獵槍一把及大量獵槍彈,情節嚴重;非法持有具有殺傷力的氣槍三把、鋼珠槍一把及大量有效子彈等,其行為已分别構成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搶劫槍支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

事件經過

2013年6月22日下午2時許,他和何鶴峰開車到上海廣裕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取東西”。2011年6月開始範傑明在該廠任辦公室主任,事無巨細他都喜歡管,他自稱“除了财務,所有的事都是我說了算。”由于經濟糾紛,經營不善,2013年5月,化工廠倒閉。圍繞拆除設備問題,範傑明與另一投資者李某的人多次發生沖突。在槍擊案前兩天,雙方還曾發生争吵并報警。

範傑明認為李某的手下張某等人“霸占工廠”,“很不給他面子。”他曾電話告訴兒子,“自己在工廠被欺負了,希望兒子幫他打人出氣。”

在庭審中,範傑明否認事先策劃要報複人。他稱隻想取回屬于公司的不鏽鋼和他私自存放在宿舍的槍支彈藥。“叫兒子一起來是希望給我保駕。”

當日下午2點多,他讓兒子先躲在化工廠一個小房子裡。他去五金倉庫時碰到了張某,張某是負責拆除設備的人,兩人多次争吵。這次,範傑明和張某又争吵起來。

吵完後,範傑明回宿舍取注射器,裝滿硫酸,返回倉庫,他兒子也跟了進去。

範和張再次争吵。範傑明稱,他站在張某右後方2米左右,用硫酸噴張某。張某仍然叫罵,範傑明順手拿起一根“F形”鐵棍猛擊張某頭部和面部。他擊打了兩次,從後面擊打兩下,再繞到張某前面擊打兩三下,看到“血和白色的腦漿從張某的後腦勺噴出”。他急忙用塑料袋套住張某的頭。範傑明否認兒子何鶴峰參與殺害張某,隻幫忙挪動、掩藏屍體。

何鶴峰證詞顯示,案發前,範傑明事先告訴何鶴峰:“我用硫酸潑他們,你用鐵棍打他們。”在工廠倉庫遇到張某,按事先計劃,範傑明把硫酸噴在張某頭上,何鶴峰用鐵棍猛擊張某頭部。張某倒地後,何鶴峰扔掉鐵棍,範傑明撿起鐵棍再次擊打張某緻其死亡。

擊殺張某後,他回宿舍取出私藏的獵槍、子彈、手榴彈等,放到廠區外他的車内,然後清洗了身上的血迹。

其間,化工廠的張老闆發現廠區内都找不到張某,遂要求範傑明打開被他鎖住的五金倉庫尋人。打開倉庫,發現張某屍體,張老闆報警。

範傑明說,在對方報警時,他打了兩個電話,告訴他的前妻和二哥,他出事了,殺了人,讓他們好好照顧兒子。

打完電話後,範傑明看見張老闆的人圍住自己,于是逃跑。據其供述,他計劃搶一輛車,去投靠在安徽的妹妹。

晚上8時許,範傑明在前妻家附近攔到一輛黑車。在滬南和沈杜公路的交叉口,他騙黑車司機停車,從後備廂裡取出獵槍。他稱,他想用槍吓唬司機,但司機以為槍是假的,朝他沖過來,他開槍打死了司機。

範傑明供述:“反正殺一個人也是殺,殺兩個人也是殺。”

他決定返回工廠殺人,并盤算着工廠有10多個工人,他想再找一把槍。

晚上10時許,範傑明開車途經寶山區某海軍哨崗,想搶哨兵的槍。他假裝問路,哨兵給他熱情指路,聯想到自己也曾當過海軍,他沒有下手殺哨兵,開車離開。但走到另一處海軍哨崗,他還是槍擊了兩名哨兵,緻1死1重傷,并搶到了一支自動步槍。他往槍裡裝了27發子彈,往工廠開去。

他在庭審中承認:“我回來的目的就是殺人。”他說,回廠殺人首要目标是與他沖突最大的收廢品的張某某。

事件背景

2013年6月22日,範某某因工廠經濟糾紛與同事發生矛盾,在廠内持械将同事張某擊打緻死,随後從宿舍取出私藏的獵槍逃逸。其回到前妻住處取了私藏的槍支、彈藥後,搭乘一輛非法營運車輛逃往浦東周浦地區。在滬南公路、沈杜公路附近,範某某将該車駕駛員卞某殺害并折回寶山,在某部隊營房門口又殺害一名哨兵,并造成另一名哨兵重傷。搶得槍支後他駕車返回化工廠,殺害工廠負責人李某等3人。範某後被民警制服,涉案槍支均被繳獲。

範某某在法庭上表示後悔,對毫無關系被害的司機和哨兵表示了歉意,稱因一時沖動,給他們的親屬帶來了永久傷害。他還對公訴人的指控幾處細節提出了異議,稱殺張某是其一個人幹的,與兒子無關。

事件結果

法院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被告人範傑明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以搶劫槍支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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