梃擊案

梃擊案

有關太子朱常洛被刺殺的政治事件
梃擊案是發生在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的一場有關太子朱常洛被刺殺的政治事件。當時,萬曆帝的皇後無子嗣,王恭妃生子朱常洛,鄭貴妃生子朱常洵。開始,因鄭貴妃得寵,萬曆帝想違背“立嗣立長”的祖訓,冊立朱常洵為太子,引發國本之争,遭到朝中大臣和東林黨的反對,不得已隻好冊立朱常洛為太子。後來有個叫張差的人,手持木棒闖入太子的居所—慈慶宮,并打傷了守門太監。張差被審時,供出是鄭貴妃手下太監龐保、劉成引進的。時人懷疑鄭貴妃想謀殺太子,但皇帝不願深究,最後以瘋癫奸徒罪将張差處死。又在宮中密殺了龐保、劉成二太監,以了此案。張差梃擊案背後主使是不是鄭貴妃并無定論,也有人懷疑是太子自演自導的一出苦肉計,目的是借此陷害鄭貴妃。而梃擊案真相究竟如何,恐怕無人知曉了。梃擊案遂成為明末三大疑案之一。
    中文名:梃擊案 外文名: 發生地點: 主要人員: 時間:明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 主持者:恭妃 當時皇帝:神宗

簡介

明萬曆朝,因立太子曾引起朝廷激烈的争論。萬曆帝長子朱常洛為太後宮女王氏所生,極受冷遇;而寵妃鄭貴妃所生皇三子朱常洵為萬曆帝所鐘愛,鄭氏與萬曆帝“密誓”立常洵為太子。朝臣依據封建王朝太子立嫡,無嫡立長的法綱力争,但萬曆帝總以各種借口拖延,直至皇太後施加壓力,始于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冊立朱常洛為皇太子,同時也封常洵為福王,藩國洛陽,這就是萬曆朝圍繞确立太子争論了15年的“争國本”鬥争。從萬曆二十九年(1601年)至四十二年(1614年),又鬥争了13年,直至福王離開北京赴洛陽就國才真正确立了朱常洛的太子地位。但宮闱的權力之争仍未停止。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五月,宮外男子張差手持木棒闖入大内東華門,一直打到皇太子居住的慈慶宮,後被内監捕獲。對張差梃擊太子宮之事,朝内争論不一。支持鄭貴妃傾向福王為太子的臣僚認為是張差瘋癫所為;支持皇太子的大臣認為是陷害太子的陰謀。經刑部十三司會審,查明張差系京畿一帶白蓮教的一支紅封教的成員,其首領為馬三道、李守才,他們與鄭貴妃宮内的太監龐保、劉成勾結,派張差打入宮内,梃擊太子宮。此案的發生,震驚了宮内和朝野。聯系萬曆四十一年(1613年)曾發生鄭貴妃的内侍與奸人勾結詛咒皇太子的事件,梃擊案牽連到鄭貴妃在所難免。萬曆皇帝極力調解皇太子與鄭貴妃的矛盾,一方面怒責鄭貴妃,一方面迫使皇太子改變态度,由“張差所為,必有主使”改變為“此事隻在張差身上結局足矣”。此外,萬曆皇帝又召見群臣,表示懷念皇太子的保護人皇太後,以示自己立太子的誠意。他明令除懲治張差等人外,“不許波及無辜人”,以解脫鄭貴妃。此案結局,張差磔死,馬三道、李守才發遠方戍守,太監龐保、劉成在内廷擊斃,梃擊案掀起的軒然大波暫時平息。然而宮闱争鬥并未真正結束,在泰昌、天啟年間更為劇烈地展開,“紅丸案”、“移宮案”接踵發生。

梃擊案與宮内權力之争是否有牽連,至今未有定論,成為明宮疑案之一。

詳細介紹

裝瘋賣傻

光天化日之下,手持木棍闖皇宮擊傷多人——朱常洛馬上把此事報告給萬曆皇帝。在此之前,這位老皇帝已經多年不臨朝了,他當即命令法司提審問罪,巡視皇城禦史劉廷元按律當場審訊。男子名叫張差,可沒說上幾句話,就開始颠三倒四,像一個瘋子。

禦史再三訊問,可張差總是胡言亂語,什麼吃齋、讨封,問了數小時,也沒将實情供出。審判官不耐煩把他交給了刑部定論。交到刑部後,由郎中胡士相等人重新提審。

這時張差似乎清醒了些,回答:“我被鄰居李自強、李萬倉等人欺負了,他們燒掉我的柴草,我非常氣憤,就打算到京城告狀,擊鼓伸冤。于是我就在4月中旬來到京城。我是從東門走進來的,但我不認得路,隻好一直往西走,半路上遇到兩個男子,給了我一根棗木棍,告訴我拿着這根棗木棍就可以伸冤了,我也不知道怎麼回事,可能一下子犯迷糊了,就走到皇宮宮門了,還打傷了許多人,最後被捉住了。”胡士相仍然難下結論,他認為張差是瘋癫之人,于是把情況上奏了萬曆皇帝。

刑部提牢主王之寀看出了蹊跷。有一天,王之寀為牢中犯人分發飯菜,覺得張差決不像瘋癫之人。于是他決定再次審訊張差。為了讓他說出實情,王之寀對張差說:“你說實話,就給你飯吃,要不然就餓你。”張差低頭不語,過了一會兒說道:“不敢說。”王之寀當即命牢中其他獄吏回避,隻留兩名獄卒在旁,親自對他進行審問。在威逼之下,張差說出了實情,牽出驚天陰謀。

太子之争

朱常洛是萬曆皇帝長子,但不是皇後所生。萬曆皇帝與一位王姓宮女有染,宮女懷上了孩子,可是萬曆皇帝并不喜歡她。

萬曆皇帝真正寵幸的是鄭貴妃。她在14歲的時候就成為19歲的萬曆皇帝的寵妃。她美貌而且聰明機警,敢于毫無顧忌地挑逗、嘲笑萬曆皇帝,同時又能傾聽皇帝訴苦,她為皇帝生下了兩個孩子,其中皇三子朱常洵最為萬曆皇帝所喜愛。因此,萬曆皇帝真心希望朱常洵繼承皇位,但是依照祖訓,應冊立朱常洛為皇太子。

立太子

大臣們也紛紛上書,要求皇帝早立太子,免生禍亂。後來,朱常洛被正式立為太子,此時他已20歲。鄭貴妃一班人并不死心,朱常洵同年10月被封為福王,按道理應該離開京城,到屬地洛陽就任。但在鄭貴妃的要求下,他卻遲遲沒有離京,總在伺機尋找機會。太子朱常洛的地位并不穩固,雙方明争暗鬥,直至發生張差持棍大鬧慈慶宮。

誘供成功

據張差講,他本名叫張五兒,父親已經去世,比較近的親戚有馬三舅、李外父等人。他們讓他跟着一個不知道姓名的老公公,隻要按他的要求去做,完事後就能給他30畝土地。于是他就跟老公公到了京城,來到一個大宅子又來了一個老公公,請他吃飯,并囑咐他說:“你先沖進去,撞着一個,打殺一個,殺人也無妨,我們自會救你。”吃完飯,領着他經過厚載門,進了慈慶宮,看門的不讓進,就把看門人打傷了。

後來他就被逮住了,再問老公公是誰,張差就不說話了。

萬曆皇帝一聽,似乎還有隐情,命令員外郎陸夢龍再次提審張差,并引誘他:如畫出入宮的路徑,說出所遇到人的名字,不僅可以免除他的罪過,而且可以償還他被燒掉的柴草。張差信以為真,于是說:“馬三舅名三道,李外父名叫守才,都住薊州井兒峪。前面不知道姓名的老公公,實際上是修鐵瓦殿的龐保。三舅和外父常到龐保住的地方送灰,龐保、劉成兩個人在玉皇殿前商量,還有我三舅、外父,他們逼我拿着棍子打進宮中。如果能打到太子,吃也有了,穿也有了,一同密謀的還有姐夫孔道。”随後又畫出入宮路徑。

莫衷一是

陸夢龍馬上派人調查取證,逮捕了馬三道等人,經核實,張差說的基本無誤。但是龐保、劉成二人,僅是兩名太監,地位低下,單憑他們不可能有如此膽量。可他們均是鄭貴妃的内侍,莫非此事是鄭貴妃背後指使?一時間朝野嘩然,紛紛猜測,都懷疑鄭貴妃想要謀殺太子,以便扶立福王。消息傳開後,太子和鄭貴妃先後趕來見萬曆皇帝。

萬曆皇帝看到雙方如此對立,指着鄭貴妃說:“群情激怒,朕也不便解脫,你自去求太子吧!”

朱常洛看到父親生氣,又聽出話中有音,隻得将态度緩和說:“這件事隻要張差一人承擔便可結案。請速令刑部辦理,不能再株連其他人。”萬曆皇帝聽後,頓時眉開眼笑,頻頻點頭:“還是太子說得對。”萬曆皇帝見牽扯到鄭貴妃,不想再追查下去。最後,張差被處死,馬三道等人被發配邊疆,龐保、劉成兩人暫時沒有追究。一場梃擊案最後就這樣不了了之。

張差梃擊案背後主使真的是鄭貴妃嗎?也有人懷疑是太子自演自導的一出“苦肉計”,目的是借此陷害鄭貴妃。不管怎樣,梃擊案真相究竟如何,恐怕無人知曉了。梃擊案遂成為明朝三大迷案之一。

影響

鄭貴妃策動梃擊事件,因東窗事發使鄭貴妃勢力大衰,神宗不得不放棄立福王為皇太子。而太子朱常洛的地位也因而穩固。

相關史料

1.《明季北略》(卷1):“初萬曆四十三年乙卯五月初四日,蓦有男子闖入東宮,以梃掊仆守門内侍一人,韓永用等呼集執之,送部鞫審。是犯姓張名差,禦史劉廷元疏言迹涉風魔,貌如黠猾,刑部郎中胡士相等定為風癫,提牢官王之采重加讦問,言有馬三道誘至龐、劉二太監處,語多涉鄭國泰。國泰出揭自白。”

2.《明季北略》(卷1):“科臣何士晉請窮其事,上大怒因召百官進。百官膝而前,時太子、三皇孫俱侍。上曰:昨有風癫張差突入東宮傷人,此是異事,與朕何與?外庭有許多閑說,爾等誰無父子,乃欲離間我父子耶?止将有名人張差、龐保、劉成,即時淩遲處死。其餘不許波及無辜一人。尋執太子手,示群臣曰:此兒極孝,我極愛惜他。時禦史劉光複伏于衆中,喜極揚言曰:陛下極慈愛,太子極仁孝。因班聯稍後,聲頗高,上誤以為别有所争。命中涓拿下,承旨者梃杖交下,上令押朝房待旨。怒稍夷,又以手約太子體曰:彼從六尺孤,養至今成丈夫矣。我有别意,何不于此時更置。至今長成,又何疑耶?尋誅張差于市,斃龐、劉于内庭,事遂寝。于是罷王之采官,補何士晉于外。”

3.《明史列傳》其後“梃擊”事起,主事王之寀疏言張差獄情,詞連貴妃宮内侍龐保、劉成等,朝議氵匈氵匈。貴妃聞之,對帝泣。帝曰:“外廷語不易解,若須自求太子。”貴妃向太子号訴。貴妃拜,太子亦拜。帝又于慈甯宮太後幾筵前召見群臣,令太子降谕禁株連,于是張差獄乃定。神宗崩,遺命封妃皇後。禮部侍郎孫如遊争之,乃止。及光宗崩,有言妃與李選侍同居幹清宮謀垂簾聽政者,久之始息。

4.《明史神宗本紀》四十三年春正月乙醜,徐州決河工成。三月丁未朔,日有食之。夏五月己酉,薊州男子張差持梃入慈慶宮,擊傷守門内侍,下獄。丁巳,刑部提牢主事王之寀揭言張差獄情,梃擊之案自是起。己巳,嚴皇城門禁。癸酉,召見廷臣于慈甯宮。禦史劉光複下獄。甲戌,張差伏誅。

5.《明史光宗本紀》三十一年,獲妖書,言神宗欲易太子,指斥鄭貴妃。神宗怒。捕逮株連者甚衆,最後得皦生光者,磔之。獄乃解。四十一年六月,奸人王曰幹上變,告孔學等為巫蠱,将謀不利于東宮,語連鄭貴妃、福王,事具《葉向高傳》。四十三年夏五月己酉,薊州男子張差持梃入慈慶宮,事複連貴妃内珰。太子請以屬吏。獄具,戮差于市,斃内珰二人于禁中。自是遂有“梃擊”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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