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1号《最低工資規定》已于2003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
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鄭斯林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十日
國家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标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内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産)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内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
第五條
最低工資标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标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标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标準适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标準适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第六條
确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标準,應參考當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
确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标準,應在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标準的基礎上,考慮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因素,同時還應适當考慮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月最低工資标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标準具體測算方法見附件。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内的不同行政區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資标準。
第八條
最低工資标準的确定和調整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拟訂,并将拟訂的方案報送勞動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資确定和調整的依據、适用範圍、拟訂标準和說明。勞動保障部在收到拟訂方案後,應征求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意見。
勞動保障部對方案可以提出修訂意見,若在方案收到後14日内未提出修訂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将本地區最低工資标準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在批準後7日内在當地政府公報上和至少一種全地區性報紙上發布。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發布後10日内将最低工資标準報勞動保障部。
第十條
最低工資标準發布實施後,如本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相關因素發生變化,應當适時調整。最低工資标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在最低工資标準發布後10日内将該标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
第十二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标準。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内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适用于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第十四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執行最低工資标準發生争議,按勞動争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實施。1993年11月24日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同時廢止。
違法處罰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除此之外,《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也有相同的規定。
最低工資标準是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底線,也是法律關于工資的強制性規定,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标準,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加班費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标準,否則該約定将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歸于無效。
測算方法
國際上采用的确定最低工資标準的具體測算方法有八種,分别是:恩格爾系數法、比重法、累加法、超必需品剔除法、平均數法、生活狀況分析法、分類綜合計算法、經濟計量分析法。常用的是恩格爾系數法和比重法。
1.比重法即根據城鎮居民家計調查資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統計出貧困戶的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
2.恩格爾系數法即根據國家營養學會提供的年度标準食物譜及标準食物攝取量,結合标準食物的市場價格,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準,除以恩格爾系數,得出最低生活費用标準,再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
以上方法計算出月最低工資标準後,再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标準、就業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進行必要的修正。n
落實情況
最低工作規定落實情況
截至2012年8月9日,北京、四川、江西、陝西、深圳、山東、上海、天津、廣西、甯夏、甘肅、山西、雲南、重慶、江蘇、新疆、福建、海南這18個省市先後調整了最低工資标準。在調整後的這18個省市中,月最低工資标準最高的是深圳(1500元),其次是上海(1450元)和新疆(1340元),而江西僅為870元,排名墊底。小時最低工資标準位前三位的分别是北京(14元)、新疆(13.4元)和深圳(13.3元),而廣西(8.5元)墊底。
根據各省市公布的數據,統計發現,截至8月9日,今年全國已有18個省市調整了最低工資标準。其中,月最低工資标準最高的是深圳,為1500元;小時最低工資标準最高的是北京,為14元。
2013年1月1日最低工資标準上調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公布2012年内有23個省份上調了最低工資标準。統計發現,2012年曾上調過最低工資标準的北京和陝西将于2013年1月1日再次上調最低工資标準,同時,浙江也将在2013年1月1日上調最低工資标準。按照上調過後的數據,在這24個省市中,月最低工資标準最高的是深圳,為1500元;小時最低工資标準最高的是北京,為15.2元。
統計發現,2012年,北京、四川、江西、陝西、深圳、山東、上海、天津、廣西、甯夏、甘肅、山西、雲南、重慶、江蘇、新疆、福建、海南、青海、湖南、河北、内蒙古、黑龍江這23個省市先後調整了最低工資标準。
其中,北京和陝西自2012年1月1日上調最低工資後,将于2013年1月1日再次上調,上調後北京最低工資标準由目前的每月1260元調整為1400元,陝西由1000元/月上調至1150元/月。而浙江省繼2011年4月1日之後也将在2013年1月1日再次上調最低工資标準,最高檔标準由1310元漲到1470元。2013年5月1日起,順德區最低工資标準由1100元上調至1310元。從2013年3月1日起,山東省月最低工資标準分為3類:1380元、1220元、1080元;小時最低工資标準為14.5元、12.5元、11元。
從2013年4月1日起,江西省最低工資标準:
一類區域12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2.3元/小時
二類區域11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1.5元/小時
三類區域10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0.7元/小時
四類區域9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9.8元/小時
五類區域9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9.0元/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