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基本内容
(一)詳細規定所規劃範圍内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線,規定各類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築類型;
(二)規定各地塊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人防面積等控制指标;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築後退紅線距離、建築間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築體量、體型、色彩等要求;
(四)确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座标和高程;
(五)根據規劃容量,确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規定。
選址意見書的拟定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使用功能、用地規模和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特點以及對外部條件的要求,同時根據城市現狀情況、城市發展和規劃要求,考慮到土地供應的可行性,市政、交通規劃與現實條件,配套設施與公共設施規劃情況,環境保護規劃和其他有關規劃的要求,保障周圍居民生活環境質量,然後提出規劃選址意見書。
規劃選址意見書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發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必須嚴肅認真地對待,一般應遵循下列工作步驟。
(1)建設單位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
(2)規劃選址意見書的拟定與通知。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針對建設單位的申請對其拟建項目的基本情況依據城市規劃、有關法規、經濟技術要求和有關規劃選址原則,并經與計劃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環保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基層地方政府充分協商和協調,取得了建設用地和建設條件的保障條件,方可确定項目的建設地址和用地範圍,并以選址意見書的方式通知建設單位。如果建設單位在提出申請選址時已經明确地提出了拟建的建設地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也應根據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同新選址項目一樣進行工作,然後作出予以确認或者予以否定另選新址的決定,并以選址意見書的形式通知建設單位。
拟定選址意見書,除了提出選址理由、條件外,其内容還應包括建設項目選定的地址、用地範圍的紅線圖等。
核發程序
(1)核發選址意見書,明确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地址、範圍和規劃設計要求;
(2)在地形圖上按審核結論劃示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範圍和有關控制線并蓋章,作為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附件,發送建設單位及相關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