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駁回訴訟請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後,通過開庭審理,依據查清的法律事實,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一種常見的判決形式。
法律特征
駁回訴訟請求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隻能發生在案件庭審結束之後;
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實體意義上的即勝訴權的否定;
不僅适用于一審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
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訴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隻能适用書面判決形式;
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
法律後果
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訴訟主體不能就同一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若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你有新證據,在判決書生效前你可以上訴;在上訴期過後你可以申請再審。
适用
下列情況可能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一、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必須有明确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并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該“事實”實際上尚處于一種待定狀态,與通過開庭審理後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第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隻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例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将被駁回;另如被告依法應承擔某種責任,而原告卻提出要其承擔他種責任的。對這些類似情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被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條款,在判決被告承擔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時,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第三、原告錯誤地主張法律關系
錯誤主張法律關系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由于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系性質難以确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将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緻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第四、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對于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均有詳細的規定,即“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時效屆滿後(包括特殊訴訟時效),原告喪失的僅為勝訴權,并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
與駁回起訴的區别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常見的兩種裁判行為。駁回起訴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後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雖然都是請求方的訴訟主張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兩者在實踐運用中卻有着本質的區别。
駁回訴訟請求與駁回起訴的區别在于:
第一,兩者适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适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必須以實體法的規定為依據。
第二,兩者适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适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适用提起訴訟的原告;而駁回訴訟請求适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提起訴訟的原告,也可針對提起反訴的被告以及提出訴訟主張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三,兩者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否定,應當采用裁定形式;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從實體意義上對訴權的否定,必須采用書面判決形式。
第四,兩者适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适用;而駁回訴訟請求則一般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結案時适用。
第五,兩者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的權利。駁回起訴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于第124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
具體适用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
二是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三是沒有明确的被告。
四是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五是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
六是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
七是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訴的案件,當事人起訴的。
八是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或調解維護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内又起訴的。
九是屬于行政訴訟範圍的。
十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
十一是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争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
十二是二法院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