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的是“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适當履行”這兩種違約形态,體現的是嚴格責任歸責原則,這一原則的确立符合合同法發展的趨勢。在嚴格責任原則下,除非存在免責事由,否則隻要有違約行為違約方即應承擔責任;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多強調事實的違約行為,其免責事由的舉證一般較為困難。同時,我國合同法的一些違約制度規定對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也有體現。
在合同違約責任問題上,實踐中究竟應适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還是嚴格責任原則,需依合同性質和約定及違約事實來确定适用。契約自由和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則,且誠信守約是法律的底線,如無不可抗力等法定的免責條件或合同對方的原因,一旦發生失信不履約情況,違約人理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嚴格責任原則的特點
嚴格責任原則的特點在于:
1、它不同于過錯責任原則,即違約行為發生後,違約方即應承擔違約責任,而不以違約方的主觀過錯作為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依據,非違約方無需就違約方是否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相反違約方則需要就自己沒有過錯或者出現法定免責是由承擔舉證責任,方可免除違約責任。而過錯責任原則要求受害人就對方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2、它不同于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隻有法定的抗辯事由可以作為免責事由,違約方沒有過錯不能作為免責的依據。而過錯責任原則承認“無過錯即無責任”。
嚴格責任作為與過錯責任相對立的一種歸責形式,其不僅在理論方面具有合理性,同時在實務操作方面也有其優勢。因此,在我國的民事責任領域,嚴格責任的适用範圍在逐漸的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