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

孳息

法律詞語
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晉江統《徙戎論》。法律詞條“孳息”的意義是:孳息與原物是彼此分離的,孳息是相對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應注意法定孳息的種類。《物權法》有明确解釋。
    中文名:孳息 外文名:Fructus 發布單位: 出自:晉江統《徙戎論》 法律:物權法 拼音:zī xī

定義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換言之,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而取得的物質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是與原物相對應的概念。所謂原物,是指産生孳息的物。

法律規定

民法典的規定

第三百二十一條【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歸屬】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第四百一十二條【抵押權對抵押财産孳息的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緻使抵押财産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财産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三十條【質權人孳息收取權及孳息首要清償用途】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财産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五十二條【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财産的孳息。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六十條【權利人的返還請求權和占有人的費用求償權】不動産或者動産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産或者動産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五百七十三條【提存對債權人效力】标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标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六百三十條【标的物孳息的歸屬】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産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産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條【返還保管物及其孳息】保管期限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将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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