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财産權

法人财産權

法人所擁有的财産權
企業法人制度自産生至現在已有将近一千年的曆史,但卻從來沒有出現過法人财産權問題的争論,或者說已經出現卻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直到20世紀的前蘇聯和中國,法人财産權問題卻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并形成了一個曠日持久的社會性的大讨論。[1]
    中文名:法人财産權 外文名: 發布單位: 英文名:Legal Person right 來源:企業法人制度 内涵:法人所擁有的财産權 權利:股權 學說:經營學說,所有權說,懷疑說等

概述

關于法人财産權的性質,我國法學界衆說紛纭,莫衷一是,且對于法人财産權的性質的界定,往往與股權的性質聯系起來,兩項權利的構造具有某種統一性,股權的概念在法學上本來就争議很多,所以關于法人财産權與股權的界說顯得更為複雜。關于法人财産權主要有如下幾種觀點。

法人财産權是個令學界汗顔的話題。雖然多年來人們試圖從各種角度對它進行闡釋,但到目前為止,它的正确答案尚未被大多數人所認識。其原因是:人們沒有從它産生的源頭進行研究。沒有弄清和它同時産生的股權的相互關系以及它們和投資财産所有權之間的關系。再就是人們現有常識中的缺陷,妨礙了人們看清它的廬山真面目。

法人财産權是指:法人所擁有的财産權。主要指:企業法人有接受投資,進行經營,經營的結果由投資人承受的權利。法人财産權來自于投資人。投資人向企業法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将财産交給法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将财産拱手送給了企業法人,所以法人财産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法人的權利是法人财産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就是投資人的股權。

法人财産權具體包括:法人有接受全體投資人投資财産的權利(在法人設立之初也可以這樣說,法人有哪些種類的财産權取決于投資人投資什麼樣的财産);法人有将接受的投資财産登記在法人名下的權利;有以法人的名義經營該财産的權利;有以接受的投資财産和法人的日後積累,既法人名下的全部财産承擔法人民事責任的權利。所以說法人财産權是一種授權。進一步說是法定授權、定向授權、有限授權、特殊授權。或者說法人财産權是一攬子授權。授權的内容就是:投資人要将投資财産的占有權交付法人;接受投資的法人可以根據投資人授權将所接受的投資财産用于經營,無條件的用于承擔法人自己的民事責任。

既然是有限授權,那就是還有所保留。投資人授予法人的權利是法人财産權。投資人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就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法人财産權主要體現投資财産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财産所有權的核心内容。

法人财産權和股權的相互關系有以下幾點:

一、股權與法人财産權同時産生,它們都是投資産生的法律後果。

二、從總體上說股權決定法人财産權,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為股東大會是企業法人的權利機構它做出的決議決定法人必需執行。而這些決議、決定正是投資人行使股權的集中體現。所以通常情況下,股權決定法人财産權。股權是法人财産權的内核,股權是法人财産權的靈魂。但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法人卻無需經過股東大會的批準、認可。這是法人财産權不受股權轄制的一個例外。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說是對企業法人的控制權,取得了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權,也就取得了對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權。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國家的控制;股權掌握在公民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權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會現實。

四、股權轉讓會導緻法人财産的所有權整體轉移,但卻與法人财産權毫不相幹。企業及其财産整體轉讓的形式就是企業股權的全部轉讓。全部股權的轉讓意味着股東大會成員的大換血,企業财産的易主。但股權全部轉讓不會影響企業注冊資本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使用固定資産和流動資金。所以法人财産權不會因為股權轉讓而發生改變。

關于股權,人們以往的認識也有一些偏差,欲知詳情可參見詞條股權。

經營權說

解釋

根據國家體改委政策法規司對《國有企業财産監督管理條例》的解釋,“本條例所稱的财産權,不是歸屬意義上的财産權,而是一種獨立的支配權,主要指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但這種權利畢竟不是所有權,因為它隻是所有權的其中幾項權能,是一種不完全的物權。”有學者認為,從公司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和我國已有的企業立法的思想脈絡來看,将公司法人财産權認定為法人經營權更為務實一些,且公司法第4條第3款“公司中的國有資産所有權屬于國家”的規定,就更加難以認定公司法人對股東投資形成的公司财産有所有權了。

根據

有學者根據《決定》、《民法通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政策精神,對經營權說作了全面的論證。

經營權

但将法人财産權定義為傳統的經營權,面臨着一個難題。因為《民法通則》、《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原來的改革實踐已經确立了經營權的他物權地位,經營權說無法說明法人财産權具有什麼新意義。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又有學者借鑒英美法的“産權”概念提出新的經營權說。該說認為,就“産權”的本義和我國的使用來看,“産權”等同于“物權”,法人财産權就是法人的“産權”,是一種由投資經營企業的行為而派生的他物權。把經營權這種由所有權派生、但又獨立于所有權的财産權與法人制度相結合,就形成了法人财産權。法人财産權取代經營權的意義在于在肯定經營權的同時,強調經營權的載體是獨立的法人,投資者必須根據法律和章程對公司進行控制,不能任意幹預。

權利

經營權說一般認為法人财産權隻是占有、使用及依法處分的權利,不享有收益權能。4與此說對應的關于股權觀點是股東所有權說,即股東所有權——公司經營權模式。

所有權說

此所為民法學界的有力說,學者認為,公司法人财産權是所有權,是自物權而非他物權。因為,公司法人财産權的内容與所有權的基本内容相同,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公司法人财權基于公司法人的設立,出資人的出資而産生,除此之外,公司法人财産權在取得方式和消滅原因上與所有權也都相同。因此,公司法人财産權具有所有權性質。5有學者反思、批判了前蘇聯吉克維尼托夫的經營權理論,正本清源地分析了當時我國流行的經營權說的内在不足和面臨的困境。

6主張隻有賦予企業獨立的所有權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政企不分、産權不明、行政幹預、政府職能轉變等難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7也有學者聯系到法人的本質考察法人财産權問題,主張否認公司能享有所有權的觀點主要受曆史上法人拟制說和法人否定說的影響,認為公司及公司的财産所有權都是法律上的拟制或觀念上的虛構,而與市場經濟的需要和法人制度的發展不合。

我國法人制度采法人實在說,因此公司法人當然可以作為民事權利主體享有所有權。8有學者從英美法曆史上信托制度到大陸法傳統上馬爾克公社的“總有權”,結合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全面論證公司獨立财産制和法人财産所有權的合理性,認為:公司對其财産享有所有權是企業财産制度進化的必然結果;公司财産所有權是公司以法人名義享有的财産所有權;公司所有權是對個人合夥共有财産制的揚棄。

所有權說遇到的麻煩是如何界定與之相應的股權的性質,在這個問題上,學者意見分歧較大,尚無定論,其結論之多,令人眼花缭亂。計有:

“雙重所有權說”;

“法律所有權和經濟所有權說”;

“終極所有權與法人相對所有權說”;

“價值所有權與實物(使用價值)所有權說”;

“公司财産法人所有、股東按份共有說”;

“公司對其财産享有法人所有權,股東享有股權,股權是公司法人所有權整體的有機組成部分”;

“股權債權說”;

“股權為一種以股份為客體的無體财産權說”

“股權新型的獨立财産權說”;

“股權社員權說”;

等等諸如此類不下十餘種觀點。

綜合權利

該說認為财産權是人身權的對稱,指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包括所有權、他物權、知識産權、債權等所有民事财産權利。法人财産權并不是某個單一的權利,而是諸種民事權利的綜合或統稱。20其内容主要包括:企業對全體出資者出資形成的法人财産和企業法人經營過程中資産增值部分所享有的财産所有權;企業依法享有的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企業依合同和法律規定享有的債權;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的知識産權等。法人所有權隻是法人财産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綜合權利說實質是淡化、消解了法人财産權的專門概念,認為此概念并無必要,所謂法人财産權,無非就是指法人所享有的财産權,該财産權僅是權利主體不同,其性質、内容與一般民事财産權并無區别。此外,綜合權利說與所有權說一樣都面臨着如何解釋股權性質與之協調的問題。

懷疑說

随着法人财産權問題讨論的深入,諸多學說見解上分歧的産生,法人财産權概念的實際意義終于遭到了學者的懷疑。有學者提出,在國有資本産權問題上,在由國有企業改造而來的公司中,國有資本産權清晰的關鍵不在于公司法中是否明确規定股權或公司法人權利的性質,而在于法律對國有股權主體的規定是否明确、法律對國有股權主體以及公司的權利、義務、責任的規定是否明确。22也有學者甚至提出,“法人财産權”概念的提出,沒有解決任何實際的問題,也沒有任何理論意義,徒增理論上的紛擾而已。23

事實上,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更注重公司權利的實質内容,如對經理的具體權力、董事的權利與義務、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等,強調的是權力的制約與平衡,以期在這種制約中有效的保護投資者,特别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而對于抽象的權利的性質這種問題這并不十分感興趣。正如著名産權經濟學家張五常教授在一次演講中曾說過,有沒有産權,或稱之為什麼名稱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不經我同意随便進來,我就可以打死你。這是最重要的。

評論觀點

關于法人财産權的主要觀點及其評析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在國有企業改革的過程中,對國有企業的财産權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探讨。70年代末80年代初實行“擴權讓利”,80年代中期進行了兩步“利改稅”試驗,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又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和“租賃制”。這些改革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擴大并完善了國有企業的經營權,增強了國有企業的活力。但并沒有為國有企業找到一個真正的出路,國有企業仍然是國民經濟問題和矛盾的焦點所在。

1993年中國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了“法人财産權”概念,對國有企業的改革無異于是一個新的設想。我國學者對此給予了極大關注和熱情,紛紛投入到現代企業制度的探索中,對法人财産權概念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多種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持占有權觀點的學者認為,國家與國營企業之間具有雙重财産權關系,這種雙重所有權就是國家對生産資料的所有權和企業對生産資料的占有權,而國家所有制的法律内容應是國家所有權和企業占有權的有機統一國家與國營企業都居于雙重身份,國家既是主權者,又是全民财産所有者;國有企業既是主體又是客體,他既是相對獨立的法人,又是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因此在國家與國營企業的關系中,國家享有所有權,國營企業享有占有權。

所謂占有權,是一種相對的所有權,屬于物權性質。它既是獨立的,又是派生的,它不是基于雙方民事法律行為而産生,而是基于國家的授予。這種觀點,不僅在用語上與作為所有權權能之一的占有權相混淆,而且國營企業的财産權與現代民法上所規定的占有也大相徑庭。該觀點還與我們随後将提到的用益權說一樣,其最大缺陷是都沒有從客觀實際出發來把握這種具有特殊規定性的國營企業财産權的性質和内容,而是力圖尋找一種在曆史上曾經存在過與其相類似的财産權概念,并以這種财産權的固有内容來解釋社會主義國有企業所享有的财産權利,用傳統的法律術語來說明與以前社會所根本不同的新型經濟關系。

用益權觀點的主張者認為,國有企業的财産權是一種國家依法設立的用益權。在用益權存續期間,企業按自己的意志對企業财産使用收益,國家不得過問。此時國家所有權純為最終收回财産或其價值的權利,此時國家所有權純為最終收回财産或其價值的權利,是一種虛有權。這種觀點的缺陷是不能用“用益權”來概括企業所享有的全部财産權利,因為除占有使用權外,企業還依法享有一定的處分權而且用益權的設立一般是通過合同規定,并且有一定的時間期限,而國企的用益權的情況卻與此在不相同。國有企業的财産由國家授予,其目的是通過企業的活動為國家增加更多的社會财富,企業的存續事先一般是無法确定的。

法律所有權和經濟所有權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在國家與國有企業的關系中,國家隻是名義上享有所有權,所有權的各項全能均為企業實際享有,所以這是一種法律上的單純所有權;企業享有經濟所有權,直接對企業财産行使所有權的全能、并取得經濟利益。使國家享有單純所有權,企業享有經濟所有權,便可以既保證企業的自主權,又保證國家利益的實現。這種提法首先在在概念是不科學的,“經濟所有權”并不是法律概念,從馬克思創始這種概念的本意說,也不是在法律的意義上使用的,這裡的“經濟所有權”,在法律上表現為土地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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