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從此,職工帶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
曆史背景
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國勞動制度的普遍做法。1991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産任務,不另增加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的年休假,職工年休假的天數要根據各類人員的資曆、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别,最多不得超過兩周。
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年7月制定的勞動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務員法,都對職工休假事項作了原則規定,職工的休息權利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目前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僅是機關、事業單位和一部分團體、企業,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團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沒有實行年休假;在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單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許多職工實際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職工因單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沒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随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普遍呼籲盡快健全我國的職工年休假制度。
休息休假時間是勞動者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任職期間内,不必從事生産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時間。n2007年8月,法制辦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約請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通過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将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公衆的意見。
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n201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我國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标準》,規範了年休假标準 。
享有範圍
我國勞動法明确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除嚴格限制加班時長上限、規定休息日最低保障外,更設立了帶薪年休假制度,充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休假的權利。
休息權是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假的補償
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
條例規定:單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其他休假關系
中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系作了明确規定:
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中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
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與病、事假。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于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
條例規定: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
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号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已經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産、工作特點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争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别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計算方法
帶薪年休假天數的計算
對于帶薪年休假的天數,一般情況按照累計工齡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曆年度計算,因而在入職和離職這兩種特殊情況下其計算往往比較複雜。
新入職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年後,往往跨越年度,在計算其首次應享受帶薪年休假時應當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同樣,對于離職員工,其離職年度的年休假天數也應進行折算,即(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并且如果該職工在離職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折算後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計入,應當注意這裡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隻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帶薪年休假工資待遇的計算
(1)帶薪休假工資
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這裡比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實行績效工資制職工的正常工資。對于這些員工應當先計算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資,再除以計薪日天數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資。
(2)應休未休的處理
隻有在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隻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其他情況下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對于職工離職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都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勞動行政部門可依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除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誤區解讀
誤區一:換單位員工年休假天數按在新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重新計算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确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誤區二:員工未在當年提出休年假書面申請視為自行放棄年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隻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誤區三: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無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報酬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常見問題
帶薪年休假相關法律問題解答
1、哪些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如何計算職工應享受休假天數?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3]
3、計算休假天數所涉及的職工累計工作時間是指什麼?
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4、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新進人員如何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确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5、哪些職工不享受當年的休假?
⑴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⑵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⑶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⑷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⑸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⑹勞務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内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部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6、哪些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産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7、職工可以分段休假嗎?
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8、職工年度内不能休假,是否可以跨年度休假?
單位因生産、工作特點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但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9、如何處理單位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情形?
單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地方狀況
陝西
省2012年11月左右正式出台《陝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見》。文件将年休假執行情況納入各地、各部門年度目标責任考核内容。
根據這一文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
從事全日制工作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應當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單位不安排職工年休假或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天數,單位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除加班費外的全部工資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如單位安排職工年休假,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單位原則上隻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