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

貸款通則

中國法律法規
貸款通則,為了規範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産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貸款通則 外文名:General rule of loan 發布單位:

總則

貸款通則n

中國人民銀行令第2号

第一條為了規範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産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n

第二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内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n

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币資金。n

本通則中的貸款币種包括人民币和外币。n

第三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n

第四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貸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n

第五條貸款人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争、密切協作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争。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實施《貸款通則》的監管機關。

貸款種類

第七條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

自營貸款,系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并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确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隻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特定貸款,系指經國務院批準并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第八條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貸款。

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第九條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信用貸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擔保貸款,系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抵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産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質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産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票據貼現,系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第十條除委托貸款以外,貸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貸款人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貸款審查、評估,确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确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期限利率

第十一條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産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第十二條貸款展期:

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借款人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準,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第十三條貸款利率的确定: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筆貸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第十四條貸款利息的計收:

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息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

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貸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

逾期貸款按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五條貸款的貼息:

根據國家政策,為了促進某些産業和地區經濟的發展,有關部門可以對貸款補貼利息。

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承辦銀行應當自主審查發放,并根據本通則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貸款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除國務院決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貸款人應當依據國務院決定,按照職責權限範圍具體辦理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

借款人

第十七條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産品有市場、生産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并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三、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四、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淨資産總額的50%。

五、借款人的資産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六、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第十八條借款人的權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并依條件取得貸款;

二、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三、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

四、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五、在征得貸款人同意後,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第十九條借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賬号及存貸款餘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二、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産經營、财務活動的監督;

三、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四、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五、将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貸款人債權安全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貸款人,同時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條對借款人的限制:

一、不得在1個貸款人同一轄區内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級分支機構取得貸款。

二、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隐瞞重要事實的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等。

三、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五、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産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産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産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産投機。

六、不得套取貸款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七、不得違反國家外彙管理規定使用外币貸款。

八、不得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

貸款人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的權利

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二、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産經營活動和财務活動;

四、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六、在貸款将受或已受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采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的義務:

一、應當公布所經營的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詢。

二、應當公開貸款審查的資信内容和發放貸款的條件。

三、貸款人應當審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并及時答複貸與不貸。短期貸款答複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中期、長期貸款答複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應當對借款人的債務、财務、生産、經營情況保密,但對依法查詢者除外。

第二十四條對貸款人的限制:

一、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于資産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四十條關于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的;

(二)生産、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産品、項目的;

(三)違反國家外彙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而未取得批準文件的;

(五)生産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六)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合作、分立、産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币币種的貸款。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托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不得給委托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貸款程序

第二十五條貸款申請

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

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請書》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二、财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财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财務報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拟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六、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估:

應當根據借款人的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權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

第二十七條貸款調查: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第二十八條貸款審批:

貸款人應當建立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人員應當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複測貸款風險度,提出意見,按規定權限報批。

第二十九條簽訂借款合同:

所有貸款應當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貸款應當由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上載明與貸款人協商一緻的保證條款,加蓋保證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署姓名。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應當由抵押人、出質人與貸款人簽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

第三十條貸款發放:

貸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按期發放貸款的,應償付違約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用款的,應償付違約金。

第三十一條貸後檢查:

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貸款歸還: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

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按期還本付息。

貸款人對逾期的貸款要及時發出催收通知單,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貸款人對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的貸款,應當按規定加罰利息;對不能歸還或者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應當督促歸還或者依法起訴。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

不良監管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應當建立和完善貸款的質量監管制度,對不良貸款進行分類、登記、考核和催收。

第三十四條不良貸款系指呆賬貸款、呆滞貸款、逾期貸款。

呆賬貸款,系指按财政部有關規定列為呆賬的貸款。

呆滞貸款,系指按财政部有關規定,逾期(含展期後到期)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産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不含呆賬貸款)。

逾期貸款,系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滞貸款和呆賬貸款)。

第三十五條不良貸款的登記:

不良貸款由會計、信貸部門提供數據,由稽核部門負責審核并按規定權限認定,貸款人應當按季填報不良貸款情況表。在報上級行的同時,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不良貸款的考核:

貸款人的呆賬貸款、呆滞貸款、逾期貸款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貸款人應當對所屬分支機構下達和考核呆賬貸款、呆滞貸款和逾期貸款的有關指标。

第三十七條不良貸款的催收和呆賬貸款的沖銷:

信貸部門負責不良貸款的催收,稽核部門負責對催收情況的檢查。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呆賬準備金,并按照呆賬沖銷的條件和程序沖銷呆賬貸款。

未經國務院批準,貸款人不得豁免貸款。除國務院批準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貸款人豁免貸款。

貸款責任

第三十八條貸款管理實行行長(經理、主任,下同)負責制。

貸款實行分級經營管理,各級行長應當在授權範圍内對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負全部責任。行長可以授權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審批貸款,副行長或貸款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對行長負責。

第三十九條貸款人各級機構應當建立有行長或副行長(經理、主任、下同)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貸款審查委員會(小組),負責貸款的審查。

第四十條建立審貸分離制:

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貸款發放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建立貸款分級審批制:

貸款人應當根據業務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貸款風險度确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權限,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應當報上級審批。各級分支機構應當根據貸款種類、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和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等情況确定每一筆貸款的風險度。

第四十二條建立和健全信貸工作崗位責任制:

各級貸款管理部門應将貸款管理的每一個環節的管理責任落實到部門、崗位、個人,嚴格劃分各級信貸工作人員的職責。

第四十三條貸款人對大額借款人建立駐廠信貸員制度。

第四十四條建立離職審計制:

貸款管理人員在調離原工作崗位時,應當對其在任職期間和權限内所發放的貸款風險情況進行審計。

貸款債權

第四十五條借款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借兼并、破産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徑,逃避銀行債務,侵吞信貸資金;不得借承包、租賃等途經逃避貸款人的信貸監管以及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貸款人有權參與處于兼并、破産或股份制改造等過程中的借款人的債務重組,應當要求借款人落實貸款還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七條貸款人應當要求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借款人,在承包、租賃合同中明确落實原貸款債務的償還責任。

第四十八條貸款人對實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重新簽訂借款合同,明确原貸款債務的清償責任。

對實行整體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明确其所欠貸款債務由改造後公司全部承擔;對實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應當要求改造後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資本金或資産的比例承擔原借款人的貸款債務。

第四十九條貸款人對聯營後組成新的企業法人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依據所占用的資本金或資産的比例将貸款債務落實到新的企業法人。

第五十條貸款人對合并(兼并)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在合并(兼并)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借款人不清償貸款債務或未提供相應擔保,貸款人應當要求合并(兼并)企業或合并後新成立的企業承擔歸還原借款人貸款的義務,并與之重新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

第五十一條貸款人對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繼續承擔合資(合作)前的貸款歸還責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優先歸還貸款。借款人用已作為貸款抵押、質押的财産與外商合資(合作)時必須征求貸款人同意。

第五十二條貸款人對分立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借款人不清償貸款債務或未提供相應擔保,貸款人應當要求分立後的各企業,按照分立時所占資本或資産比例或協議,對原借款人所欠貸款承擔清償責任。對設立子公司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子公司按所得資本或資産的比例承擔和償還母公司相應的貸款債務。

第五十三條貸款人對産權有償轉讓或申請解散的借款人,應當要求其在産權轉讓或解散前必須落實貸款債務的清償。

第五十四條貸款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參與借款人破産财産的認定與債權債務的處置,對于破産借款人已設定财産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的貸款債權,貸款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無财産擔保的貸款債權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償。

特别規定

第五十五條建立貸款主辦行制度:

借款人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與其開立基本賬戶的貸款人建立貸款主辦行關系。

借款人發生企業分立、股份制改造、重大項目建設等涉及信貸資金使用和安全的重大經濟活動,事先應當征求主辦行的意見。1個借款人隻能有1個貸款主辦行,主辦行應當随基本賬戶的變更而變更。

主辦行不包資金,但應當按規定有計劃地對借款人提供貸款,為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詢、代理等金融服務。

貸款主辦行制度與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銀團貸款應當确定1個貸款人為牽頭行,并簽訂銀團貸款協議,明确各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共同評審貸款項目。牽頭行應當按協議确定的比例監督貸款的償還。銀團貸款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特定貸款管理: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應當按國務院規定發放和管理特定貸款。

特定貸款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八條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的種類、對象、範圍,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五十九條貸款人發放異地貸款,或者接受異地存款,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第六十條信貸資金不得用于财政支出。

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罰則

第六十二條貸款人違反資産負債比例管理有關規定發放貸款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且應當依照第七十六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第六十三條貸款人違反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處罰,并且應當依照七十六條對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第六十四條貸款人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貸款人的有關責任人員違反本通則有關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和罰款;情節嚴重或屢次違反的,應當調離工作崗位,取消任職資格;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構成其他經濟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沒有公布所經營貸款的種類、期限、利率的;

二、沒有公開貸款條件和發放貸款時要審查的内容的;

三、沒有在規定期限内答複借款人貸款申請的。

第六十七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貸款人違反規定代墊委托貸款資金的;

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對自然人發放外币貸款的;

三、貸款人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對自營貸款或者特定貸款在計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或者對委托貸款在計收手續費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

第六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等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并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借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九章第四十五條規定,蓄意通過兼并、破産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徑侵吞信貸資金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部分的賠償責任并處以罰款;造成貸款人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借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九章其他條款規定,緻使貸款債務落空,由貸款人停止發放新貸款,并提前收回原發放的貸款。造成信貸資産損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員或其他個人,應當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在未履行賠償責任之前,其他任何貸款人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第七十一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别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

三、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的。

四、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産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經營房地産業務的;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産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從事房地産投機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

六、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第七十二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責令改正。情節特别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隐瞞重要事實的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的;

二、不如實向貸款人提供所有開戶行、賬号及存貸款餘額等資料的;

三、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産經營、财務活動監督的。

第七十三條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第七十四條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複議辦法(試行)》的規定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仍按原處罰執行。

附則

第七十五條國家政策性銀行、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的貸款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六條有關外國政府貸款、出口信貸、外商貼息貸款、出口信貸項下的對外擔保以及與上述貸款配套的國際商業貸款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條貸款人可根據本通則制定實施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七十八條本通則自實施之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和各貸款人在此以前制定的各種規定,與本通則有抵觸者,以本通則為準。

第七十九條本通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本通則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貸款通則(征求意見稿)》

頒布時間:2004-4-10發文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為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了1996年頒布實施的《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第2号),現将修訂後的《貸款通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告,公開征求意見。

各單位、個人的修改意見或建議,請于2004年5月6日之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回複中國人民銀行。

聯系人:高玉澤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号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

郵政編碼:100800

電子郵件:

聯系電話:

傳真:

附件:貸款通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貸款種類、期限與利率

第三章借款人

第四章貸款人

第五章貸款管理

第六章貸款管理特别規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借貸行為,維護信貸市場秩序,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所稱貸款,系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金融機構,以社會公衆為服務對象,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出借的貨币資金。

本通則所稱貸款業務,系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金融機構所從事的以還本付息為條件出借貨币資金使用權的營業活動。

第三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依法設立并具有經營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

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與貸款人建立貸款法律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

第四條本通則中的貸款币種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五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貸款業務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抵觸。

第六條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任何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不得幹涉貸款人依法開展貸款業務。

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實施《貸款通則》的管理機關。

第二章貸款種類、期限與利率

第九條貸款按期限長短劃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貸款。

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第十條貸款按有無擔保劃分為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

信用貸款,系指沒有擔保、僅依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發放的貸款。

擔保貸款,系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擔保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保證貸款、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系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抵押方式或質押方式發放的貸款。

第十一條貸款期限由借貸雙方根據貸款用途、資金狀況、資産轉換周期等自主協商後确定。

第十二條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應當在貸款到期日前提出,經貸款人同意,可以展期。貸款人辦理展期須審查貸款所需的資産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并堅持審慎管理原則,合理确定貸款展期期限。

第十三條提前還貸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并按合同約定執行。事先未約定的,應征得貸款人同意。

第十四條貸款利率水平及計結息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貸款豁免以及停息、減息、緩息和免息,貸款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借款人

第十六條借款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法人已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并連續辦理了年檢手續;事業法人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已經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了登記或備案;

(二)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收入來源,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三)已開立基本賬戶、結算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四)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應持有貸款卡(号)的,必須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準的貸款卡(号);

(五)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借款人為自然人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證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穩定的收入或資産,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四)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機關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申請貸款;境外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申請貸款,不得違反國家外彙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借款人應及時依法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要求的有關資料,不得隐瞞,不得提供虛假資料。

第二十條借款人應依法接受貸款人對其财務狀況以及使用貸款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借款人準備進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權轉讓、股份制改造、對外投資等重大事項,有可能對貸款的正常償還産生較大影響時,應提前書面通知貸款人;遇有涉及訴訟等重大事項時,應自發生訴訟等重大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書面通知貸款人。同時應貸款人的要求,配合貸款人采取貸款保全措施,清償或落實原有貸款債務。

第二十二條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并按期足額還本付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歸還貸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使用貸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生産、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産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違反國家規定以貸款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産品投資;

(四)财政預算性收支;

(五)國家明确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四章貸款人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有權拒絕任何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強令其發放貸款。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告示所經營的貸款種類、期限和利率水平,并自接到貸款申請之日起30日内,答複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受理與否。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對借款人賬戶、資産、财務狀況等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隐私等情況保密,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貸款人有權采取合法措施對借款人提供的信息進行查詢,有權将借款人的财務報表或抵押物、質物交貸款人認可的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可以依合同約定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貸款或解除借款合同。

借款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時,貸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提供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并承擔因此造成的善意第三方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采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借款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歸還一個或多個貸款人的一筆或多筆貸款時,所有貸款人都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提前還款。

第三十條貸款人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合理費用。

在貸款授信額度确定後,對未使用的授信額度,貸款人應根據合同的相關規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諾費和其他相關費用。具體收取辦法和費率标準根據合同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有權拒絕借款合同約定内容以外的附加條件。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應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将貸款要素及時錄入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在實現抵押權、質權時,須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進行,不得損害抵押人、出質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經貸款人調查了解,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建設項目貸款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而未取得批準文件的;

(二)生産、經營或投資項目貸款按照國家規定應取得環境保護等部門許可而未取得許可的;

(三)借款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權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過程中,未清償或落實貸款人原有貸款債務的;

(四)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未經借款授權的。

(五)國家明确規定不得貸款的。

第五章貸款管理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同時提供以下一項或多項資料:

(一)借款人(及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二)自然人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明和有關資信狀況證明;

(三)法人、其他組織必須提供有關财務報告,其中年度報告必須經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審計,企(事)業法人還應提供貸款卡(号);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或保證人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接到貸款申請後,貸款人應同時審核以下一項或幾項情況:

(一)借款人提供的各類信息;

(二)借款人的财務狀況、現金流量以及曆史還款記錄等其他非财務因素,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三)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級。根據借款人的人員素質、經濟實力、資金情況、履約記錄、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權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

(四)擔保的質量和法律效力;

(五)發放公司貸款時,必須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産負債狀況以及預測借款人的現金流量;

(六)發放項目貸款時,必須評估貸款項目的未來現金流量預測情況和質權、抵押權以及保證或保險等,并嚴格審查貸款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發放關聯企業貸款時,應統一評估審核所有關聯企業的資産負債、财務狀況、對外擔保以及關聯企業之間的互保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貸款人發放擔保貸款時,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以及是否違反國家規定擔當保證人,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貸款人發放信用貸款時,必須對借款人進行嚴格審查、評估,确認其資信具備還款能力。

第三十八條發放擔保貸款,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簽訂擔保合同,辦理擔保手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依法辦理登記;需要交付的,應依法交付。

第三十九條貸款人在以權利質押方式發放擔保貸款時,用于質押的權利應當是依法已明确為可以質押的權利。

第四十條貸款人與借款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借款合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根據借款人事先約定,貸款人可參與借款人對外投資、資産重組等重大事項或重大關聯方交易,落實有效擔保以及還本付息事宜。

第四十二條貸款人應當根據貸款距離到期所剩餘的期限和金額,按年對其進行統計,并對應負債期限對敞口和流動性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貸款人應當對單一借款人及其關聯企業的貸款與承諾、承兌、擔保等表内外業務統一确定綜合授信額度,集中控制風險。

第四十四條貸款人應當對信貸管理實行審慎有效的授權制度。

第四十五條貸款人可以與借款人書面約定,若借款人未按期還本付息,貸款人可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賬戶中扣劃貸款本息,并及時通知借款人。

第四十六條分期償還的貸款,貸款人可以與借款人約定,若某一期貸款未能償還,該期貸款可以展期或計收逾期利息,其他未到期的貸款可以視為到期貸款處理。

第四十七條貸款人應當根據貸款風險狀況将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人應當及時催收逾期的貸款。對項目貸款和公司貸款根據逾期天數将貸款分為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個檔次進行統計,并作為貸款質量分類的重要參考指标。對零售貸款應比照上述規定對逾期天數作更細緻的劃分。

第四十八條對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約定歸還貸款本息或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貸款人應當及時進行債權保全,必要時可以依法在新聞媒體披露或采取訴訟等法律措施。

第四十九條貸款人可以接受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或出質人以非貨币資産作價償還貸款。作價金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的,借款人應當繼續清償未償還部分;作價金額超過未清償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應當向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價款。

貸款人取得的非貨币資産,應當遵循審慎原則及時處置。

第五十條貸款人應當建立和完善貸款的風險預警體系和質量監控制度,對不良貸款進行分類、認定、登記、考核和催收。

第五十一條貸款人應按财政部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

第五十二條貸款人應按照财政部的有關規定,依法核銷不良貸款。

第六章貸款管理特别規定

第五十三條銀團貸款,系指獲準經營貸款業務的多家貸款人依據同一貸款協議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五十四條境内外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均可以成為銀團貸款的貸款人,并按照法律規定選擇所适用的法律。

第五十五條銀團貸款的各貸款人之間應當簽訂協議,明确規定牽頭方、代理方、參加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或在《借款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六條銀團貸款的貸款人按照實際貸款比例或合同約定享受權益和承擔風險。

第五十七條銀團貸款牽頭方及參加方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要求按進度向借款人提供貸款。

第五十八條銀團貸款的牽頭方或代理方應當及時将借款人的财務狀況等信息告知各參加行。

第五十九條銀團貸款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有關銀團貸款費用,銀團貸款費用的分配方案應當由參加銀團的各貸款人協商确定。

第六十條銀團貸款的牽頭方或代理方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規定,将借款人償還的貸款劃給各參加方。

借款人無法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銀團貸款的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比例要求其還款。

第六十一條貸款人轉讓貸款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受讓國外金融機構貸款的,應符合國家外彙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第六十二條貸款轉讓,包括保留追索權的貸款轉讓和不保留追索權的貸款轉讓。受讓方保留追索權的貸款轉讓,轉讓方應在表外記載,按照或有負債的有關規定管理和披露。

第六十三條貸款轉讓方必須提供與被轉讓貸款價格、風險相關的有關信息,不得隐瞞和提供虛假信息。

第六十四條貸款受讓方必須是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除此之外的貸款轉讓,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六十五條貸款受讓方可以自行管理所受讓貸款或委托其他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代為管理。

第六十六條貸款人将貸款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自轉讓之日起30日内書面形式或以公告形式通知借款人。貸款人未通知借款人的,轉讓行為對借款人不産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條借款人将貸款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必須事先取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

第六十八條貸款人在同意借款人将貸款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之前,必須嚴格審查第三人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等,具體評估、審核程序按照發放貸款進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十條借款人違反本通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由貸款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貸款人可以視情節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貸款。造成損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貸款人的工作人員,違反本通則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單位或者個人強令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或貸款人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而未予拒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貸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二)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取其他不正當競争手段,發放貸款的;

第七十四條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本通則所規定的貸款業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并依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管理規定計結息的;

(二)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超過管理機關有關貸款期限最高限規定的;

(三)貸款展期期限超過管理機關規定的展期期限最高限的。

第七十六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發放貸款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節嚴重對貸款人予以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吊銷貸款人或其有關分支機構的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貸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對借款人進行嚴格審查,造成貸款損失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視情節嚴重對貸款人予以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直至吊銷貸款人或其有關分支機構的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條貸款人不按照财政部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予以改正;貸款人拒不改正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一條政策性銀行發放貸款參照本通則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外資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适用本通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本通則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本通則自年月日起施行。此前與本通則有抵觸的,按本通則執行。

上一篇:個股期權

下一篇:亂收費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