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全球性反腐敗國際法律文書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制定于2003年,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是首個全球性反腐敗國際法律文書。該公約借鑒各國、各地區反腐敗經驗,對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制度措施、追逃和追贓等國際合作做了全面規定,是國際反腐敗合作的最重要法律基礎。這是聯合國曆史上通過的第一個用于指導國際反腐敗鬥争的法律文件,對預防腐敗、界定腐敗犯罪、反腐敗國際合作、非法資産追繳等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範,對各國加強國内的反腐行動、提高反腐成效、促進反腐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中文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外文名: 發布單位: 簽署國:中國、美國、越南等 制定時間:2003年 性質:全球性反腐敗國際法律文書 生效時間:2005年12月14日

概述

近年來,腐敗犯罪逐漸成為全球性的問題。聯合國大會于2000年12月通過決議,要求為談判制訂一項有效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書設立一個特設委員會。聯合國随後成立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特委會和相關的政府間專家工作組,負責公約起草工作。

特委會先後舉行了7屆會議,于2003年10月1日在維也納舉行的第七屆會議确定并核準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草案。2003年10月31日,第58屆聯合國大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南部城市梅裡達舉行的聯合國國際反腐敗高級别政治會議上開放供各國簽署,并在第30個簽署國批準後第90天生效。同年12月10日,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張業遂代表中國政府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上簽字。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全票通過決定,批準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截至2005年9月,已有33個國家批準了公約。該公約将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草案除序言外共分8個章節、71項條款,包括包括總則,預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濟及執法,國際合作,資産的追回,技術援助和信息交流,實施機制以及最後條款。公約草案涉及預防和打擊腐敗的立法、司法、行政執法以及國家政策和社會輿論等方方面面,是一個重要、全面、綜合性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書。

草案對如下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範:“腐敗”的概念、“公職人員”的概念和其他相關的概念、挪用或轉用犯罪、财産非法增加罪、賄賂外國官員和國際組織官員行為的定罪、“雙重犯罪原則”的适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将腐敗犯罪視為“政治犯罪”、被非法轉移國外資産的追回機制、被追繳資産的返還或處置、被追繳資産的“分享”等。公約草案為世界各國政府執行對各種腐敗行為的定罪、懲處、責任追究、預防、國際法律合作、資産追回以及履約監督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宗旨

一、促進和加強各項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預防和打擊腐敗;

二、促進、便利和支持預防和打擊腐敗方面的國際合作和技術援助,包括在資産追回方面;

三、提倡廉正、問責制和對公共事務和公共财産的妥善管理。

适用範圍

一、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應當根據其規定适用于對腐敗的預防、偵查和起訴以及根據本公約确立的犯罪的所得的凍結、扣押、沒收和返還。

二、為執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目的,除非另有規定,本公約中所列犯罪不一定非要對國家财産造成損害或者侵害。

背景

截至2013年以前,腐敗犯罪逐漸成為全球性的問題。聯合國大會于2000年12月通過決議,要求為談判制訂一項有效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書設立一個特設委員會。聯合國随後成立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特委會和相關的政府間專家工作組,負責公約起草工作。特委會先後舉行了7屆會議,于2003年10月1日在維也納舉行的第七屆會議确定并核準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草案。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屆聯合國大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同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南部城市梅裡達舉行的聯合國國際反腐敗高級别政治會議上開放供各國簽署,并在第30個簽署國批準後第90天生效。同年12月10日,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張業遂代表中國政府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上簽字。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全票通過決定,批準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截至2005年9月,已有33個國家批準了公約。

2005年12月14日,該公約正式生效。2006年12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一次締約國會議于在約旦舉行。截至2013年,《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締約國已達到167個。我國于2003年12月10日簽署公約,2005年10月27日批準公約,2006年1月13日遞交批準書。該公約于2006年2月對中國生效,并适用于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特區。

意義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

這是聯合國曆史上通過的第一個用于指導國際反腐敗鬥争的法律文件,對預防腐敗、界定腐敗犯罪、反腐敗國際合作、非法資産追繳等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範,對各國加強國内的反腐行動、提高反腐成效、促進反腐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草案除序言外共分8個章節、71項條款,包括包括總則,預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濟及執法,國際合作,資産的追回,技術援助和信息交流,實施機制以及最後條款。

公約草案涉及預防和打擊腐敗的立法、司法、行政執法以及國家政策和社會輿論等方方面面,是一個重要、全面、綜合性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案。草案對如下問題進行了法律上的規範:“腐敗”的概念、“公職人員”的概念和其他相關的概念、挪用或轉用犯罪、财産非法增加罪、賄賂外國官員和國際組織官員行為的定罪、“雙重犯罪原則”的适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将腐敗犯罪視為“政治犯罪”、被非法轉移國外資産的追回機制、被追繳資産的返還或處置、被追繳資産的“分享”等。

公約草案為世界各國政府執行對各種腐敗行為的定罪、懲處、責任追究、預防、國際法律合作、資産追回以及履約監督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反腐機制

預防機制

包括規定專門的預防腐敗機構,建立科學的非選任公職人員的管理制度,建立以透明、競争、客觀為标準的公共采購制度,簡化行政程序,防止私營部門的腐敗,促進社會參與,打擊洗錢活動等。

刑事定罪和執法機制

刑事定罪方面,《公約》将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貪污、挪用、占用受托财産,利用影響力交易等行為确定為犯罪。對腐敗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還包括取消任職資格、沒收非法所得等,反腐敗專門機關還有權采取特殊偵查手段。保護措施包括保護舉報人、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對因腐敗而受到損害的人員或實體予以賠償或補償等。

國際合作機制

《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就打擊《公約》規定的犯罪進行國際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協助、執法合作等。引渡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是被引渡人有本《公約》所涵蓋的犯罪行為;二是請求國和被請求國同為本《公約》締約國,且符合雙重犯罪原則。

資産追回機制

《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對外流腐敗資産的追回提供合作與協助,包括預防和監測犯罪所得的轉移、直接追回财産、通過國際合作追回财産、資産的返還和處置等。

履約監督機制

《公約》規定設立締約國會議,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

中國現狀

2003年12月10日,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張業遂代表中國政府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上簽字。

2005年10月27日,中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以全票通過決定,批準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2005年12月14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正式生效。并于2006年2月對中國生效,适用于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特區。

2013年5月30日,出席《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實施情況審議組會議的中國代表團表示,正在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召開的審議組會議抽簽确定,由越南和巴哈馬擔任審議國,對中國實施公約第三章(定罪和執法)和第四章(國際合作)的情況進行審議。審議預計7月啟動,中國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将與内地共同接受審議。這是公約對中國生效7年多來,中國首次接受審議。

據了解,除了即将接受審議外,中國還自2012年7月起擔任審議國,負責審議阿富汗、斯裡蘭卡兩國實施公約的情況,審議工作正在進行。

中國履約接受

聯合國維也納辦事處召開的審議組會議抽簽确定,由越南和巴哈馬擔任審議國,對中國實施公約第三章(定罪和執法)和第四章(國際合作)的情況進行審議。目前,《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締約國已達到167個。中國是較早批準公約的國家之一。該公約于2006年2月對中國生效,并适用于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特區。審議預計今年7月啟動,中國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将與内地共同接受審議。這是公約對中國生效7年多來,中國首次接受審議。據了解,除了即将接受審議外,中國還自2012年7月起擔任審議國,負責審議阿富汗、斯裡蘭卡兩國實施公約的情況,審議工作正在進行。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制定于2003年,是首個全球性反腐敗國際法律文書。該公約借鑒各國、各地區反腐敗經驗,對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制度措施、追逃和追贓等國際合作做了全面規定,是國際反腐敗合作的最重要法律基礎。

預防措施

政策

一、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制訂和執行或者堅持有效而協調的反腐敗政策,這些政策應當促進社會參與,并體現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務和公共财産、廉正、透明度和問責制的原則。

二、各締約國均應當努力制訂和促進各種預防腐敗的有效做法。

三、各締約國均應當努力定期評估有關法律文書和行政措施,以确定其能否有效預防和打擊腐敗。

四、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酌情彼此協作并同有關國際組織和區域組織協作,以促進和制訂本條所述措施。這種協作可以包括參與各種預防腐敗的國際方案和項目。

機構

一、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确保設有一個或酌情設有多個機構通過諸如下列措施預防腐敗:

(一)實施本公約第五條所述政策,并在适當情況下對這些政策的實施進行監督和協調;

(二)積累和傳播預防腐敗的知識。

二、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賦予本條第一款所述機構必要的獨立性,使其能夠有效地履行職能和免受任何不正當的影響。各締約國均應當提供必要的物資和專職工作人員,并為這些工作人員履行職能提供必要的培訓。

曆屆締約國會議

2006年12月10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一次締約國會議在約旦死海之濱舉行。與會代表重點讨論如何加強國際合作打擊腐敗、追回流失資産以及如何為預防和懲治腐敗提供必要的技術手段等問題,并共同商讨如何将反腐敗公約落實到行動上。

2008年1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二次締約國會議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舉行。來自世界100多個國家、聯合國下屬機構和其他國際組織以及多個非政府組織的1000多名代表出席了此次會議。中國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監察部副部長屈萬祥率中國代表團參加了會議。

上一篇:金紡

下一篇:紅塔山經典1956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