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

拐賣兒童罪

刑法罪名
拐賣婦女、兒童罪(刑法第240條),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1]其中,“兒童”一般指14周歲以下的人。拐騙是指行為人以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兒童處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綁架是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兒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收買指在出賣之前支付錢物,購買兒童,收買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販子收買,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親屬收買;販賣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兒童轉賣給他人;接送是指在拐賣兒童過程中,負責藏匿、看管、轉換車船等中間轉運。隻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死刑。
    中文名:拐賣兒童罪 外文名: 發布單位: 相關法律:刑法 刑 期:5年以上,至死刑 犯罪類型:行為犯 客體要件: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主體要件:拐騙兒童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主觀方面:表現故意

構成要件n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n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n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n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将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為自已的子女。

犯罪特征

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侵害了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幹預為内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内容的人格權。被害兒童被拐騙後,處于行為人控制之下,處于被欺騙、任其擺布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為人将被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而且極易引起被害人家庭離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其社會危害性極大。拐賣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隻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兒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實施完畢,仍應視為既遂。至于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此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并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奸淫、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拐賣兒童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是為了與被害人形成家庭關系,并不是為出賣,而收買後,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為人又将收買的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拐騙兒童罪處罰。實踐中,拐賣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如出于報複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為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為。

有關區分

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而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因而性質不同。

2、犯罪對象不同。拐騙兒童罪的對象隻限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對象範圍廣,既可以是成年婦女,也可以是兒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騙兒童罪,主要是為了收養或者使喚、奴役,而拐賣婦女、兒童罪則是貪圖錢财,販賣牟利。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販賣牟利,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立案标準

拐騙兒童是為了扣作人質,以此向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勒索錢财的,則不是拐騙兒童罪,應依本法第239條之規定,以綁架罪論處。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定,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拐騙兒童罪是行為犯,隻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行為,将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不構成拐騙兒童罪,應當立案追究。

量刑标準

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240條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情節特别嚴重的,處死刑,并沒收财産:(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将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威脅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将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追究刑責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出台,拟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更有力地打擊買方市場,維護兒童的合法權益,必将起到積極作用。

從刑期看,拐賣兒童犯罪的最低刑期高于故意殺人罪的最低刑期。從2010年至2014年,全國法院審結拐賣婦女兒童案件中,重刑率達到56.59%,接近六成。

2015年2月,最高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一批拐賣兒童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人民法院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依法定罪判刑,再次向社會昭示,中國法律絕不容許任何買賣兒童行為,抱着僥幸心理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撫養”,最終不僅會“人财兩空”,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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