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法律法規
為了規範網絡出版服務秩序,促進網絡出版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信息産業部頒布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予以廢止。
    中文名: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外文名: 發布單位:工信部、廣電總局 發布文号:工業和信息化部第5号令 發布日期:2016年2月4日 施行日期:2016年3月10日

政策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網絡出版服務秩序,促進網絡出版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網絡出版服務,适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絡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網絡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網絡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的,具有編輯、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數字化作品,範圍主要包括:

(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内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遊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

(二)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緻的數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過選擇、編排、彙集等方式形成的網絡文獻數據庫等數字化作品;

(四)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

網絡出版服務的具體業務分類另行制定。

第三條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和積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滿足人民群衆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條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作為網絡出版服務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網絡出版服務的前置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全國網絡出版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省級電信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内網絡出版服務及接入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法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和經營場所;對有證據證明是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條國家鼓勵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加快與新媒體的融合發展。

國家鼓勵組建網絡出版服務行業協會,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倡導網絡文明,傳播健康有益内容,抵制不良有害内容。

第二章網絡出版服務許可

第七條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八條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确定的從事網絡出版業務的網站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網絡出版服務範圍;

(三)有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

第九條其他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除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确定的、不與其他出版單位相重複的,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主體的名稱及章程;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内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适應網絡出版服務範圍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3名;

(四)有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所需的内容審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絡出版服務。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與境内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企業或境外組織及個人進行網絡出版服務業務的項目合作,應當事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申報材料,應該包括下列内容:

(一)《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章程及資本來源性質證明;

(三)網絡出版服務可行性分析報告,包括資金使用、産品規劃、技術條件、設備配備、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市場分析、風險評估、版權保護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簡曆、住址、身份證明文件;

(五)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明和主要從業經曆及培訓證明;

(六)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七)網站域名注冊證明、相關服務器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承諾。

本規定第八條所列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僅提交前款(一)、(六)、(七)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三條設立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申請者應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30日内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一)持批準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并填寫《網絡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絡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審核無誤後,在10日内向申請者發放《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三)《網絡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一式三份,由申請者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15日内報送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四條《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活動的,應于有效期屆滿60日前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提出申請。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批準的,換發《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網絡出版服務經批準後,申請者應持批準文件、《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變更《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許可登記事項、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依據本規定第十一條辦理審批手續,并應持批準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絡出版服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說明理由和期限;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絡出版服務不得超過180日。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終止網絡出版服務的,應當自終止網絡出版服務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後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将相關信息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八條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網絡出版服務的,由原登記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并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同時,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可以向原登記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九條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在其網站首頁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編号。

互聯網相關服務提供者在為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提供人工幹預搜索排名、廣告、推廣等服務時,應當查驗服務對象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及業務範圍。

第二十條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範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不得超出批準的業務範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

第二十一條網絡出版服務單位不得轉借、出租、出賣《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或以任何形式轉讓網絡出版服務許可。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允許其他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其名義提供網絡出版服務,屬于前款所稱禁止行為。

第二十二條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網絡出版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網絡出版物内容合法。

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出版物内容審核責任制度、責任編輯制度、責任校對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網絡出版物出版質量。

在網絡上出版其他出版單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變原出版物内容的,須在網絡出版物的相應頁面顯著标明原出版單位名稱以及書号、刊号、網絡出版物号或者網址信息。

第二十四條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對憲法确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洩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五條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網絡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隐私的内容。

第二十六條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出版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的内容,應當按照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有關重大選題備案管理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内容,不得出版。

第二十七條網絡遊戲上網出版前,必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第二十八條網絡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實或不公正,緻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相關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停止侵權,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并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國家對網絡出版物實行标識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網絡出版物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标準要求,保證出版物質量。

網絡出版物使用語言文字,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有關标準規範。

第三十一條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技術标準,配備應用必要的設備和系統,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内容合法,并為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十二條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在網絡上提供境外出版物,應當取得著作權合法授權。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絡遊戲,須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發現其出版的網絡出版物含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列内容的,應當立即删除,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記錄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時間、網址或者域名,記錄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條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須遵守國家統計規定,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網絡出版服務的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内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及其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對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情況進行查處并報告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二)對網絡出版服務進行監管,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報告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三)對網絡出版物内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定期組織内容審讀和質量檢查,并将結果向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對網絡出版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定期組織崗位、業務培訓和考核;

(五)配合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相關部門、指導下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和機構建設,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對網絡出版服務進行管理。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等執法職責時,網絡出版服務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将本行政區域内的網絡出版服務監督管理情況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年度核驗每年進行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内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實施年度核驗并将有關情況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年度核驗内容包括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設立條件、登記項目、出版經營情況、出版質量、遵守法律規範、内部管理情況等。

内容解讀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2月4日公布的《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将自3月10日起施行。《規定》自公布以來,受到了業内外相關從業企業和廣大網民的極大關注。近日,記者就一些關注度較高的問題采訪了總局有關管理部門的相關負責人。

1、出台背景

2002年頒布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是原新聞出版總署依據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出版管理條例》制定的重要規章。《暫行規定》的頒布填補了當時網絡出版管理工作缺乏法律依據的空白,為原新聞出版總署在依法履行網絡出版監管職責、促進産業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暫行規定》至今實施已有十幾年,無論是網絡出版業的發展還是中央對于網絡管理的要求都有一些新情況、新要求,亟待通過修訂予以解決。具體而言,有三個方面的背景:

一是網絡出版服務業快速發展,亟須加強引導和規範。2002年,《暫行規定》起草頒布時,全國各類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網站總數不足10萬,從事網絡出版活動的網站數量不多、形式較為單一。

近年來,伴随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網絡基礎條件顯著改善,網絡應用日益普及,極大豐富網絡信息服務内容,網絡出版服務業快速發展。圖書、報刊等傳統出版物内容普遍實現網絡化傳播的同時,網絡文學、網絡學術、網絡地圖、網絡遊戲等原創網絡出版蓬勃發展,網絡出版形式不斷增多。網絡出版服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大量未經批準的非法網站和淫穢色情、有害信息等違禁内容,依法監管面臨更大挑戰,為進一步規範網絡出版市場秩序,維護國家網絡出版領域的文化安全,亟須完善有關法規和規章。

二是中央關于加強網絡文化建設和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和國務院對于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相關職責要求,亟須納入規章之中。近年來,随着網絡服務業的快速發展,中央對于網絡文化建設和管理不斷提出更高要求,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加強網絡社會管理,推進網絡依法規範有序運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互聯網領域立法,完善網絡信息服務、網絡安全保護、網絡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規範網絡行為”。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是國家網絡文化内容建設與管理的重要部門之一,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網絡文化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主要職責内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對總局開展網絡出版服務管理的範圍、邊界等進行了劃分和調整。為貫徹中央精神和國務院職責要求,需要修訂《暫行規定》。

三是2011年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就總局制定出台網絡出版審批和管理辦法作出明确授權。2011年3月19日,國務院修訂了《出版管理條例》。新條例第七十三條明确提出“網絡出版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這一表述,為修訂《暫行規定》,制定出台新規定奠定了法律基礎、提出了明确要求。

綜上,無論是從産業發展實踐需要,還是從中央要求、法規授權等方面看,均需修訂《暫行規定》。

2、修訂過程

這個規定從最初醞釀修訂到出台,已逾十年的時間,可謂十年磨一劍。在《暫行規定》頒布兩三年的時候,原新聞出版總署就醞釀開展《暫行規定》的修訂工作,但進展确實比較緩慢。一方面,互聯網本身發展變化極為迅速,如何依法辦網、依法管網,管理部門需要深入細緻地研究探索;另一方面,在政府層面,由于機構改革、上位法修訂等原因,總局的一些管理職能也在調整變化。

2011年3月,《出版管理條例》修訂頒布,進一步明确授權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該條例的原則制定網絡出版審批和管理辦法,《暫行規定》的修訂工作就顯得更為急迫。

原新聞出版總署有關部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數易其稿,形成了《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于2012年12月在國務院法制辦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征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各地方管理部門意見。規定修訂工作受到了各界的廣泛關注,收到了幾萬字的修改意見。

意見來源除了有關政府管理部門、互聯網公司和涉外機構,還有若幹律師、網民等個人意見。我們對各界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歸納和研究,按照嚴格依法、職責有據、有利于規範管理和有序發展的原則,反複研究論證,對許多意見予以吸收采納。

當然,即便如此,現在出台的規定也并非盡善盡美。比如,就網絡出版服務行為的概念如何界定、網絡出版許可的條件如何規範、網絡出版的編輯責任制如何落實等問題,管理部門、業界、專家、網民可能會有不同的認識,我們認為這是正常的。網絡管理是世界性的難題,面對這一新事物,管理部門還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完善。

3、主要内容

2002年的《暫行規定》共有5章30條,經修改後,草案共有7章61條。與《暫行規定》相比,草案整體結構做了較大調整,單列了《監督管理》一章,增加了《保障與獎勵》一章,其他各章内容也均做了較大幅度補充和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厘清網絡出版服務等概念表述,明确管理職責。網絡管理涉及國務院多個部門的職責,新規定修訂主要以《出版管理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為上位法依據,嚴格按照國務院“三定”規定的授權進行概念表述和職責界定,避免職責交叉。新規定将“互聯網出版”改為“網絡出版服務”,與相關法規、規章的表述方式相一緻,也體現了網絡出版産業的實際狀況要求,即其産品是以無形化服務形式出現的。

同時,增加了“網絡出版物”定義,采取概括加列舉的定義方式,規定“網絡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提供的,具有編輯、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數字化作品”,并從四個角度對網絡出版物進行了列舉式描述,将原創出版、集成出版、已出版作品的傳播等不同形式都納入其中。

二是科學設定網絡出版服務許可的準入條件,規範與鼓勵并重。傳統出版單位編輯審核能力強,為體現國家鼓勵傳統出版單位加快與新媒體融合發展的政策,規定其從事網絡出版業務僅需較少條件;其他單位進入網絡出版服務領域則需更為嚴格的資質條件,如應達到8名以上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等條件。

在外資政策方面,由于網絡出版屬于出版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新規定明确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同時,明确網絡出版服務單位與外資企業或境外組織及個人進行網絡出版服務業務的項目合作,應當事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三是細化了網絡出版服務的管理要求,增強可操作性。強調按照“誰登載、誰負責”“網上、網下相一緻”的原則,進一步明确了網絡出版服務單位的内容審核責任。

此外,要求網絡相關服務提供者在為網絡出版服務提供者提供人工幹預搜索排名、廣告、推廣等服務時,應當查驗服務對象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防止為未取得相關許可的非法網站提供相關服務。針對某些取得網絡出版許可的公司以合作為名,在他人運營的網絡出版平台上“一證多用”的情形,進一步嚴格許可證管理,規定“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允許其他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其名義提供網絡出版服務”,屬于轉借、出租、出賣《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的行為。

四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要求,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新規定新增了《監督管理》一章,對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做了細化規定,對年度核驗的實施機關、年度核驗的要求、程序、報送材料、結果的公開等事項做了具體規定。同時,新規定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現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規重新梳理、充實了法律責任條款,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總之,通過頒布《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在規範服務行為、加強内容監管的基礎上,促進網絡出版産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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