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史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野生動物保護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此後于2004年和2009年分别進行了修正。但是,兩次修正都隻對單個條文進行了修改,一直沒有整體的修訂。
法制網2013年2月報道,全國人大環資委認為《野生動物保護法》在保護理念、管理内容、手段和力度等方面都已經不能适應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需要,特别是野生動物利用、野生動物損害補償等問題長期為全國人大代表和社會所關注,急需通過修改法律補充完善。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将《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13年立法工作計劃,由全國人大環資委牽頭起草。
2014年12月12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教授常紀文透露,此次修訂對當下熱議的問題都有不同程度回應,初稿已完成,但具體内容不便透露。他表示,現在初稿正在修改論證階段,正由人大環資委進行修改,之後還要交給法工委修改,預計到2015年年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一審。
修訂内容
明确動物福利理念
中國野生動物法律保護體系最突出的問題,就是缺乏動物福利保護的理念,因此無法制止和打擊現實中殘忍捕殺、動物表演等虐待野生動物的不良行為,傷害、虐待野生動物的行為找不到處罰依據。此次《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最大的亮點是明确認可了動物福利,這與生态文明要求相一緻,将動物福利寫入法律也是世界潮流。
在中國,動物福利最早被提及是在《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中,但這并不是法定政策,所以這次對《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修訂可能是中國在法律層面上第一次提出動物福利。
将動物福利寫入《野生動物保護法》,也是世界野生動物保護法史上的一個大事。中國國土面積廣闊,也是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國家之一,世界的野生動物保護離不開中國的野生動物保護。
在法律通過後,還要制定一個野生動物福利的标準,比如要給予馴養繁殖野生動物一定的生活條件和待遇,不能虐待動物。
明确保護目的
《野生動物保護法》應該以保護為目的,還是開發、利用、保護三者兼而有之,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采納的是後者,但也有觀點認為應該側重保護,不要提開發利用,動物保護組織和政府部門在該問題上分歧很大。
首先,馴養繁殖能否達到保護野生動物的目的。部分政府部門認為,通過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可以走向市場,這樣老百姓就不再需要到野外抓捕動物了。但是動物保護組織卻反對野生動物進入市場。
這也引發了食用野生動物的問題。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大通過《刑法》法律解釋,規定為食用而非法購買珍稀野生動物将被追究刑事責任,情節特别嚴重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有觀點認為一些野生的魚、蛙等經過馴養繁殖到一定程度後,在有馴養繁殖許可證的前提下可以食用。
另外,還有國外組織是否可以到中國來狩獵的問題。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需要國家林業局審批。随着有些地區野生動物數量增多,狩獵可以起維護種群平衡的調節作用。但是一些動物保護組織卻不允許這種行為。湖南野生動植物保護組織研究員陳皓曾表示,“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監督的話,開放狩獵的結果可能就是生态災難。”
修改建議
對政府不作為追責
在中國部分地區,販賣食用野生動物十分猖獗。10月26日,媒體報道在雲南中越邊境一處集市存在非法販賣、食用野生動物現象。11月中旬,媒體調查發現,吉林、黑龍江多地有銷售野生鳥類的現象,引發社會關注。11月下旬,媒體連續報道了“網友炫耀獵殺白鶴豹貓”事件,引發熱議并持續發酵。
很多地方林業部門或公安部門對抓捕、販賣野生動物不作為,是野生動物保護中存在的一個重大問題。對此,常紀文建議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增設野生動物保護政府屬地負責制度,在不法現象出現時,對當地政府進行追責。
人獸沖突賠償
另一個熱點問題是,随着國家對生态保護力度的加大,最近十幾年野生動物數量越來越多,“人獸沖突”現象也日趨嚴重。野生動物破壞莊稼、獵殺家畜甚至傷人,造成的損失該由誰來賠償。常紀文認為,要對賠償負責人進行明确,最好由所在縣級人民政府擔負,中央可以進行補貼。
法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各條款所提野生動物,均系指前款規定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适用漁業法的規定。
第三條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
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占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
第七條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别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内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自治州、縣和市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确定。
第二章野生動物保護
第八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九條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條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由于環境不妥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産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條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野生動物管理
第十五條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野生動物資源的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
第十六條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十七條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持槍獵捕的,必須取得縣、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第十九條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進行獵捕。
第二十條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内,禁止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禁獵區和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藥、炸藥進行獵捕。
獵槍及彈具的生産、銷售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二十二條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按照規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應當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出縣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第二十四條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的,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準,并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查驗放行。
涉及科學技術保密的野生動物物種的出口,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禁止僞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内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獵捕場所,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标準和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财政、物價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施行。
第二十八條因獵捕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獵捕者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有關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産。
第三十條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複原狀,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的實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走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僞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僞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上一級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海關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海關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野生動物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适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四十二條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