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

經濟類罪名
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違反保險法規定,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1]
    中文名:保險詐騙罪 外文名: 發布單位: 定義: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别稱:騙保 類别:罪名 類型:詐騙 特點:保險

構成特征

1、侵犯客體是國家的保險制度和保險人的财産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險法規,采取虛構保險标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較大數額保險金的行為。保險金是指按照保險法規,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待發生合同約定内的事故後獲得的一定賠償。

保險詐騙的行為方式有以下五種:

(1)财産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标的,騙取保險金的。保險标的是指作為保險對象的物質财富及其有關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關利益。故意虛構保險标的是指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險對象。以為日後編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隻對因保險責任範圍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隐瞞發生保險事故的真實原因或者将非保險責任範圍内的原因謊稱為保險責任範圍内的原因以便騙取保險金;對确已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則故意誇大損失的程度以便騙取額外的保險金。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财産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保險合同期内,人為地制造保險事故,造成财産損失,以便騙取保險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人身保險中,為騙取保險金,制造賠償條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險人的傷亡或疾病。行為人具備上述五種行為方式之一,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3、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具體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财産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可以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财産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險金之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認定标準

保險詐騙罪是如何認定的

(一)劃清保險詐騙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關鍵在于騙取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未達較大數額,可按一般的違反保險法的行為處理,達到較大數額構成保險詐騙罪。

(二)認定保險詐騙罪中涉及有關犯罪的問題。

實施保險詐騙活動,故意以縱火、殺人、傷害、傳播傳染病、虐待、遺棄等行為方式制造财産損失、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結果,騙取保險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條第2款規定,按數罪并罰處罰,如放火罪與保險詐騙罪并罰,故意殺人罪與保險詐騙罪并罰,故意傷害罪與保險詐騙罪并罰,等等。

處罰

保險詐騙罪的刑罰規定

根據刑法第198條的規定,犯保險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單位犯保險詐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條文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标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财産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财産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

《刑法》第198條第1款

中國《刑法》第198條第1款的規定,個人犯保險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刑法》第198條第3款

《刑法》第198條第3款規定,單位犯保險詐騙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詐騙罪的牽連犯

保險詐騙犯罪突出的特點就是其犯罪手段可能會觸犯其他罪名,構成另一獨立的犯罪,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之為牽連犯。所謂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有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它具備以下幾個特征:以實施一個犯罪為目的;有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即一罪或數罪是他罪的方法或結果行為。

如前所述,中國《刑法》第198條第1款用叙明罪狀的方式規定了保險詐騙罪的五種複行為方式。這些複行為中“騙取保險金”是保險詐騙罪的目的行為,在此之前的行為則就是本罪的方法行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說,本罪所列的幾種行為方式都有可能構成牽連犯。

關于牽連犯處斷原則的觀點

主要有三種:

一是從一重處斷說。此種觀點認為,對于牽連犯應按數罪中最重的一個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從重判處刑罰。這是中國刑法理論界的通說。

二是數罪并罰說。這種主張強調,對于所有牽連犯均應實行數罪并罰。

三是雙重處斷說。此種理論認為,對于牽連犯既不能一律采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也不能均适用數罪并罰,而應當依據一定的标準決定究竟采取何種原則予以處斷。

雙重處斷說具體分為兩種類型。

其一為以法律規定為标準的雙重處斷說,即對于刑法無明文規定的牽連犯,應适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對于刑法明文規定予以并罰的牽連犯,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其二為以罪行輕重為标準的雙重處斷說,即對于危害程度一般或輕罪的牽連犯,應适用從一重處斷的原則;對于危害程度嚴重或重罪的牽連犯,則應實行數罪并罰。

相關法律解釋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标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産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僞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12.16法發[1996]32号)

一、已經着手進行詐騙行為,隻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财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八、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别巨大”。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複》(1998.11.27[1998]高檢研發第20号)

行為人已經着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标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标準的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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