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答辯書也稱為答辯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狀。
範文
答辯人:餘某生,男,生于1976年3月3日,漢族,湖北鹹豐人,高樂山鎮晨光村一組村民。
答辯人:餘某芳,女,生于1979年3月4日,漢族,湖北鹹豐人,高樂山鎮晨光村一組村民。
委托代理人:朱某,湖北H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官某,湖北H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答辯人因原告餘某雲等七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訴訟一案,現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的内容不符合客觀事實,于法無據,完全是荒唐可笑的無理要求。
第一、原告所指土地補償費、土地安置補助費不屬于原告父母的遺産,原告要求按遺産進行繼承于法無據。原告所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鹹豐縣繞城北線工程建設指揮部已明确說明是征用了答辯人母親的承包地後,按國家政策規定發給答辯人母親的征地補償費,由于答辯人母親已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該款由承包地的共有人即答辯人領取,這筆補償款根本就不屬于原告父母的遺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關于遺産範圍的規定,很顯然,土地補償費、土地安置補助費并未包含在遺産範圍之内。因此,原告不能對該筆款項作為其父母的遺産要求進行分割。
第二、答辯人作為被告的訴訟主體不适格。在本案被确定為承包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的情況下,答辯人按政策規定領取其應得的補償款,是合法行使權利的行為,并未侵犯他人利益。如果原告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