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回避制度

公務員回避制度

政務機關規定
公務員回避,是指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公務員在有關職位擔任領導職務或者職級、執行公務等作出限制或者調整。公務員回避包括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務回避。法律法規對公務員中領導成員以及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等回避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1]
    中文名:公務員回避制度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又稱:職務回避 包括:任職回避親屬 依據:《公務員法》

任職回避

任職回避,又稱職務回避,是指對有法定親情關系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系比較密切的職務方面做出的限制。

任職回避親屬

①夫妻關系;②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③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④近婚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親的配偶。(2)回避職務①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系。③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财務工作。(3)變通執行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職務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地域回避

我國《公務員法》第69條規定,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适用地域回避的行政機關為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

(2)适用地域回避的人員是擔任上述機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包括鄉、縣級黨政正職、紀委書記、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黨委組織部長、人事局長、監察局長、公安局長等。

(3)适用地域回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職或在一地擔任領導職務較長時間。地域回避主要規範對象為原籍任職。

公務回避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内旁系血親以及近婚親利害關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形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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