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
沖突規範本身具有很特殊的結構,它由範圍、系屬和關聯詞三部分構成。下面簡要論述一下沖突規範的三部分結構。
适用模式
作為《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适用法》采用的一種新的立法形式、有利于"類型沖突規範在我國的适用情況并不理想、一方面司法實踐中存在"司法規避"現象;另一方面由于對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的認識存在偏差,學者所提出的适用方法也存在難以操作的問題。從法社會學的角度看、有利于"類型沖突規範中引入"有利于保護弱者權益的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實現弱者權益保護的預期後果。
将"有利于"類型沖突規範的适用區分為找法過程和法律選擇正當化過程兩個層面,可使"有利于"類型沖突規範的司法适用具備一個完整的、與法律實踐更相契合的邏輯結構。為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司法規避"問題,應強化法官對裁判結果的論證,并通過可普遍性檢驗、一緻性檢驗和協調性檢驗來保證後果主義論證的嚴謹性和合法性。
沖突類型
在一個沖突規範中,一般隻給“範圍”一個“系屬”,也就是隻規定一個連結點,但同時規定幾個系屬即幾個連結點的情況也屬常見。按系屬中連結點的不同,可把沖突規範分為四種基本類型:
(一)單邊沖突規範
是直接指明适用某國法律的沖突規範。既可以明确指出隻适用内國法,也可以直接規定隻适用外國法。
(1)直接指明隻适用内國法。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6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的合同,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2)直接指明隻适用外國法。例如,1926年的英國《(非婚生子女)準正法》第8條規定:“子女是否因雙親的事後婚姻而準正,如果該婚姻締結時生父的住所不在英國,适用該住所地法。”雖然單邊沖突規範在适用上比較簡單,但法律适用上的靈活性較差,随着國家之間交往越來越密切,國際私法立法的進步,各國已越來越少地采用單邊沖突規範。
(二)雙邊沖突規範
在系屬中規定抽象的連結點,并以其為依據去推定适用某一準據法的沖突規範。例如,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不動産所有權,适用不動産所在地法律”就是一條雙邊沖突規範。根據它提供的以不動産為導向的法律适用原則,結合不動産位于何國這一實際情況,就可以推定應該适用的法律。雙邊沖突規範所指的準據法既可能是内國法,也可能是外國法,它體現了内外國法律的平等對待,符合國際私法的發展方向,因此,它是最常見的一類沖突規範,下面将述及的選擇型沖突規範和重疊型沖突規範,實際上是由雙邊沖突規範演變或派生出來的。
(三)選擇型沖突規範
這類沖突規範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系屬,即規定了兩種或兩種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實際上隻能選擇其中的一種。根據選擇方式又可再分為兩種:
(1)無條件的選擇型沖突規範。在這種沖突規範中,其系屬指明的幾種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可以不分先後順序而任意進行選擇。就是說選擇不附加條件。例如,1978年的《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16條第2款規定:“在國外締結的婚姻,其方式依許婚各方的屬人法;但已符合婚姻締結地法關于方式的規定者亦屬有效。”
(2)有條件的選擇型沖突規範。在這種沖突規範中,其系屬指明的幾種法律處于不同的地位,首先适用順序排在首位的法律,隻有該法律無法适用時,才能選擇其後一順序的法律。就是說選擇是有條件的,即必須按順序選用。
(四)重疊型沖突規範
這一類型的沖突規範,其系屬指明必須同時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例如,1902年于海牙訂立的《離婚及分居法律沖突與管轄權沖突規範》第2條第1款規定:“離婚的請求非依夫妻的本國法和法院地法均有離婚理由的,不得提出。”這表明,是否準許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必須通過重疊适用夫妻本國法和法院地法來确定。将沖突規範分為上述四種類型,隻是比較常見的分類。從另外的角度,還有再做其他分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