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

捐贈

漢語詞語
捐贈,動詞,就是指沒有索求地把有價值的東西給予别人。非營利組織在提供捐贈時,應在提供捐贈或作出無條件捐贈承諾的期間确認為費用,并同時減少資産或增加負債,其具體處理主要取決于利益給予的形式。捐贈,在我國主要指的是公益救濟性的贈與,它是一種特殊的贈與合同,即通過我國民政部門以及在我國境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等)或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紅十字會等)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或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一種贈與行為,具有自願性和無償性,捐贈人贈與的财産屬于自己所有或自己有處分權。
    中文名:捐贈 外文名: 拼音:juānzèng 近義詞:捐獻 反義詞:索取 詞性:動詞 英語:donate 含義:沒有索求把有價值東西給予别人。

引證解釋

贈送。張天翼《春風》:“這是任家鴻拿他叔叔讀過的捐贈給學校的。”阿英《高爾基和中國濟難會》:“高爾基要根據這些材料寫一部書,把這部書所得的版稅全部捐贈給中國的受難者。”

釋義

動詞,指沒有索求地把有價值的東西給予别人。

例句1

百度關心貧困地區的教育事業,将捐贈圖書給甘肅省碌曲縣的4所小學。

例句2

今天咱們把一些東西捐贈給了某某希望小學。

例句3

今天學校裡舉行了捐贈活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9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9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号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捐贈,規範捐贈和受贈行為,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财産,用于公益事業的,适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第四條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五條捐贈财産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贈财産挪作他用。

第六條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受贈的财産及其增值為社會公共财産,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損毀。

第八條國家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給予扶持和優待。

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進行捐贈。

對公益事業捐贈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征求捐贈人的意見。

第二章捐贈和受贈

第九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财産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财産。

第十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第十一條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對捐贈财産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将受贈财産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願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第十二條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财産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内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贈财産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三條捐贈人捐贈财産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并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标準。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後,受贈單位應當将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

第十四條捐贈人對于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财産,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捐贈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物品,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申領手續,海關憑許可證驗放、監管。

華僑向境内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

第三章捐贈财産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将受贈财産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将受贈财産用于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對于接受的救助災害的捐贈财産,應當及時用于救助活動。基金會每年用于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财産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應當将受贈财産用于發展本單位的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對于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财産,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于捐贈目的。

第十八條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财産,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财産的用途。如果确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受贈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财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财産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财産的管理。

第二十條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财産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财務進行審計。

海關對減免關稅的捐贈物品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參與對華僑向境内捐贈财産使用與管理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捐贈人有權向受贈人查詢捐贈财産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受贈人應當如實答複。

第二十二條受贈人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财産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厲行節約,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從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國家規定的标準開支。

第四章優惠措施

第二十四條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财産用于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财産用于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第二十六條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于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第二十七條對于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惠。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受贈人未征得捐贈人的許可,擅自改變捐贈财産的性質、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贈财産交由與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

第二十九條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并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應當用于原捐贈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條在捐贈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逃彙、騙購外彙的;

(二)偷稅、逃稅的;

(三)進行走私活動的;

(四)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将減稅、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在境内銷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條受贈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緻使捐贈财産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支出

非營利組織在提供捐贈時,應在提供捐贈或作出無條件捐贈承諾的期間确認為費用,并同時減少資産或增加負債,其具體處理主要取決于利益給予的形式。例如,為銷售而持有的存貨捐贈應确認為存貨減少及捐贈費用的增加,而無條件捐贈承諾給予現金則應确認為應付賬款及捐贈費用。捐贈費用應以捐贈資産的公允價值計量,或者,如果捐贈是以債務豁免或承擔債務形式提供的,則該捐贈應以負債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對于條件捐贈承諾和“條件”捐贈,隻有在合格性要求滿足後,才能确認捐贈費用,其處理方法與捐贈收入相對應,這裡不再贅述。

賬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目前捐贈支出可分為兩部分:一是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二是非廣告性質的各種贊助。

一、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又分為兩部分:一是捐贈金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内部分,這部分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除;二是超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上部分,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以上支出在發生時一并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年末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筆者認為若将二者分别核算,更能符合會計的明晰性原則和相關性原則,更能如實地反映企業的财務狀況賬務處理如下:

1、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内的部分,借記“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理由是:這種捐贈支出與企業生産經營無直接關系,但企業有承擔這項支出的義務,稅前可以扣除,所以其支出應反映企業捐益。

2、捐贈支出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以上部分,其賬處理有二種觀點:一是同上作為企業一種應盡的義務,發生時借記“着業外支出—捐贈支出”,年末計征企業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二是發生時借記“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如果企業沒有法定盈餘公積金,則借記“資本公積—捐贈支出”,如果說企業既沒有法定盈餘公積金,也沒有資本公積金,則借記“實收資本”。理由是:這部分捐贈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是一種超義務行為,其支出不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成果.更确切地說不影響企業損益,在此情況下隻能動用權益。

二、非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廣告性質的各種贊助,在業務發生時,直接沖減權益。借記“資本公積—捐贈支出”,如果企業沒有資本公積則借記“實收資本”科目。理由是:

1、這種業務的發生往往具有一定的人為因素,與企業生産經營無直接關系,與社會公益無關,不屬于企業應盡的義務,确切地說應屬于企業間禮尚往來或情感方面的投資,不反對但不應予以提倡。

2,捐贈的前提是企業有盈餘或有資本,否則捐贈不成立,但盈餘公積又有其具體使用範圍,捐贈不在其列。

3、企業接受捐贈時,無論資産還是現金,均增加了權益“資本公積”。

4,“實收資本”雖說是用于反映資本增減變化的科目,但企業如果在沒有其它權益可供捐贈的資本時,隻能動用資本金。

遺體捐獻

遺體捐獻是指自然人生前自願表示在死亡後,由其執行人将遺體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獻意願的自然人死亡後,由其直系親屬将遺體的全部或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

原則

捐獻遺體是在自願、無償的原則下進行的。可以先到各登記接受站登記,然後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程序

年齡在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可以按照有關程序申請遺體捐獻。

捐獻志願者需要征得本人直系親屬的同意,并提供相關證明,然後攜帶3張2寸正面半身照片以及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到本縣(市、區)駐地紅十字會進行申請登記。登記結束後,由登記機構向捐獻人頒發捐獻卡。捐獻人去世後,捐獻執行人(捐獻人近親屬或生前指定的人)通知接收單位接受遺體。實現捐獻後,接收單位應通知紅十字會,由其向捐獻人家屬發放榮譽證書。

如何确定性質

社會捐贈,從其性質上而言,為利他贈與合同。利他合同,又稱為第三人利益訂立合同,是指締約當事人雙方不為自己的利益設定權利,而是為使第三人直接享有和取得權利而訂立的合同。在利他合同中存在三方主體,第三人常被稱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采用明示或默示方式表示接受合同利益,也可以放棄合同利益。根據受益人是否特定可以将捐贈分為為特定受益人的捐贈和為不特定的受益人的捐贈,募捐就是屬于為特定受益人的捐贈,《公益事業捐贈法》中所指的捐贈則為不特定受益人的捐贈,兩者均屬于利他贈與合同。

捐贈,在我國主要指的是公益救濟性的贈與,它是一種特殊的贈與合同,即通過我國民政部門以及在我國境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等)或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紅十字會等)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或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一種贈與行為,具有自願性和無償性,捐贈人贈與的财産屬于自己所有或自己有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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