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家

陳家

英菲尼迪交通肇事案主角
陳家,又名陳佳熠,"N+舞"工作室舞蹈指導。2010年5月9日5時36分許,英菲尼迪交通肇事案主角陳家因酒駕超速釀成多車相撞并緻兩死一傷。[1]2011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陳家被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屬提出607.8萬元民事賠償要求。最終,陳家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家屬與陳家方面達成賠償協議,賠償金額為366萬餘元。
    中文名:陳家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Justin Chen 籍貫:湖南省 性别:男 國籍:中國 出生年月:1980年 身高:175厘米 主要罪行:危害公共安全罪

簡介

2010年5月9日5時35分,在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永安裡路口,陳家(男,30歲,湖南省津市人)駕駛京N79XXX号“英菲尼迪”牌小型客車由北向南行駛過程中,其車輛前部将前方遇停止信号等候放行的陳某駕駛的“菲亞特”牌小型客車撞出後,又與由西向北行駛的“東風”牌大型客車左前部相撞,造成兩人死亡,一人重傷,三車均不同程度損壞。事故發生後,陳家棄車逃逸。後被警方于當日下午抓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陳家将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吊銷駕照并且終生不得領取的處罰。

事件回放

2010年5月9日早晨,北京長安街祁家園丁字路口,一輛菲亞特正常停車等候綠燈放行,被一輛高速從後面駛來的英菲尼迪轎車追尾碰撞,強大的撞擊力讓菲亞特轉了三圈以後在20米開外才停止下來,車身被強大外力擠壓嚴重變形,兩廂車變成了“一廂車”,事故造成菲亞特車内一家三口兩死一傷——司機及其6歲的女兒顱内彌散性損傷緻死,其妻重傷。

據目擊者李先生說,英菲尼迪轎車在撞了前車後并沒有減速,而是徑直朝前方正在拐彎得639路公交車撞去。公交車上當時有10餘名乘客,部分乘客受驚吓,一名乘客受傷。20分鐘後,消防人員趕到事發地點,并對菲亞特轎車進行了破拆。

事故發生後,陳家棄車逃逸。當天下午,北京警方在陳家的住處将陳家抓獲。

責任認定

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朝陽交通支隊依法對陳家及相關人員進行了筆錄詢問,勘驗了事故車輛,對駕駛人體内的酒精含量進行了檢驗,并提取了現場監控錄像資料等相關的痕迹和物證。在訊問時,陳家承認自己在酒吧存在飲酒行為,陳家車内的三名乘客也均稱陳家在發生事故前喝了酒。此外,技術人員經對陳家駕駛時的車速進行了鑒定,通過監控錄像進行了圖像跳幀實驗,運算得出“英菲尼迪”牌小客車出事故時車速約為110.6—121.7公裡/小時。

經過反複細緻的缜密工作,朝陽交通支隊依法認定:陳家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違反交通信号(闖紅燈),并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棄車逃逸,陳家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其他當事人無責任。

事發時,被撞車輛在等綠燈;事發後,陳家棄車逃離。據此,交管部門認定,除酒駕、超速,還有違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駛、肇事逃逸等行為。這四項交通違法行為是導緻該事故的全部過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由此,陳家将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吊銷駕照并且終生不得領取的處罰。

案件争議

證人證言可否認定酒駕?

逃逸11小時,導緻無法通過“血液中酒精含量檢測”确認肇事司機是否酒後駕車。交管部門根據當事人自述和證人證言,得出“酒駕”結論。法律界人士持不同觀點。

正方有證據就應判定酒駕

戎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松表示,當事人自述,尤其是對于自己不利的自述,例如肇事司機自認酒後駕車,足以作為直接證據,從而得出酒駕的結論。

他說,目前的醫學技術導緻肇事逃逸後難以判定酒駕,對酒駕肇事司機無疑是不良暗示,“隻要離開就不能追究酒駕責任”。基于此,警方的任何證據都應作為酒駕認定依據。

反方證人證言确定酒駕不合法

雙利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琳表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20毫克,是法律對酒後駕車的唯一認定标準。即使有當事人自述和證言,也隻能認定肇事司機曾飲酒,不能證明酒精含量超20毫克。

他表示,現行法律對酒駕認定存在漏洞,導緻類似事件頻發,“比如周傑案”,但立法漏洞不能通過當事人自述、證人證言來“變通”。

案件審理

一審開庭

2011年5月17日上午,北京英菲尼迪車主肇事案開審,被告人陳家因酒駕緻2人死亡、1人重傷,被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屬提出607.8萬元民事賠償要求。陳家在法庭上作了最後陳述。

被判無期

2010年11月25日,北京朝陽檢察院曾通報,該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肇事司機陳家起訴到朝陽法院。但在2011年3月,朝陽檢察院将此案上報到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

2011年5月17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陳家因酒駕緻兩人死亡、一人重傷,被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屬提出607.8萬元的民事賠償要求。

2011年5月19日晚十點左右,原被告雙方達成賠償協議,雙方達成的賠償金額是366萬,陳家一方是口頭委托家人,所以本人需要在法庭上簽字确認;王輝一方已經在賠償協議上簽字認可。據悉,之前陳家已經做出66萬元的賠償,陳家的愛人給出了55萬賠償,庭審之前,陳家的家人又給出75萬,現在賠償金額已經履行了195萬,陳家表示将賣房履行協議。

2011年5月20日上午,備受各方關注的北京長安街英菲尼迪車主肇事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陳家因酒駕緻兩人死亡、一人重傷,被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庭宣判,陳家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附帶民事賠償王輝等人366萬餘元。陳家認為量刑過重,當庭按下手印,提起上訴。

終審宣判

2011年7月13日上午,“英菲尼迪長安街肇事案”終審落槌,市高院駁回陳家的全部上訴意見,維持了無期徒刑的原判。市高院二審後認為,陳家酒後駕車,超速行駛,先後沖撞等候信号燈的小轎車及正常運行的公交車,造成兩人死亡、一人重傷、一人受傷的嚴重後果,且棄車逃逸,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陳家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辯護律師的意見理由不足,均予以駁回。

市高院最終認為,一審法院根據陳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處理适當,因此維持原判。據了解,陳家在宣判後情緒激動,連稱自己“很冤”,并表示要向最高法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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