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2007年10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新版
法部決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啟用新版執業證書。各省(區、市)司法廳(局)自該日起,作出準予律師執業、準予律師事務所設立決定的,或者準予換(補)發執業證書的,應當向申請人頒(換、補)發新版執業證書,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此前頒發的原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原執業證書”)全部換發為新版執業證書。自2010年1月1日起,原執業證書停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