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對于應當予以處罰的,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内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内記分2次以上達到12分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接受考試,還應當接受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闖紅燈
反交通信号的違法行為嚴重擾亂道路交通秩序,不僅危害大,而且導緻交通事故的幾率和導緻人員死傷的幾率高,一直以來是公安交管部門管控的重點交通違法行為。2012年上半年,全國公安交管部門共查處因駕駛機動車闖紅燈交通違法數量比2011年上半年上升32.5%。2011年,全國因闖紅燈導緻的交通事故共4768起,造成1175人死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駕駛人違反交通信号的行為,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以下罰款,同時予以記分。公安部123号令規定,對違反交通信号的駕駛人的記分分值,由一次記3分調整為記6分。
處罰規定
違反限速規定四種情形不再罰款扣分,為進一步規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公安部交管局去年年底曾發布《關于規範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中,最受司機們關注的要求莫過于,明确了4類隻警告不罰款、扣分的情形。
指導意見要求:駕駛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屬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後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警告:(一)在限速低于60公裡/小時的公路上超過規定車速50%以下的;(二)駕駛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危化品運輸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車速10%以下的;(三)駕駛中型以上客貨車、校車、危化品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超過規定車速10%以下的;(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時速20%以下的。
新規對4種情形隻警告不罰款不扣分的要求,是一項體現人性化執法的措施。但交警指出,這些要求并不是鼓勵超速,即便是上述4種情形,也已構成交通違法行為,仍将被抓拍記錄,隻是處罰上有所調整。而如果這些行為造成後果,仍将被追究責任。交警提醒,駕車上路安全第一,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切勿超速。
最新标準
2015年機動車違章扣分處罰标準: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号牌的;
(六)使用僞造、變造的機動車号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号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内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号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内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挂明顯标志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挂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标牌、開啟校車标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确定的線路行駛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标牌、校車标志燈和停車指示标志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
(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未随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異地繳費
公安部等三部門決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在河北、安徽、山東、四川、貴州、雲南6省開展跨省異地繳納交通違法罰款試點。
此次試點實施跨省異地繳納交通違法罰款,将适用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現場做出的罰款處罰,且當事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不是處罰地所在省份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情形。
當事人在上述6省因交通違法行為被公安交管部門現場處罰後,可以到處罰地所在省份以外的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任一營業網點櫃台繳款,其中,在河北、安徽、山東、貴州受到處罰的,還可以到處罰地所在省份以外的中信銀行任一營業網點櫃台繳款。此外,當事人還可以通過上述銀行開設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銀行自助服務終端繳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