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生育保險

廣州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的其中一項
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其中一項,是國家通過立法,對懷孕、分娩女職工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廣州生育保險是專為參加生育保險累計滿一年的職工,在生育(流産)時仍在參保的廣州市戶口職工,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中文名:廣州生育保險 外文名: 别名: 屬于:社會保險 通過:國家立法 對象:對懷孕、分娩女職工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 目的:生育保險宗旨在于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産假,幫助他們恢複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

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懷孕、分娩女職工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其宗旨在于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産假,幫助他們恢複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

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其中一項,是國家通過立法,對懷孕、分娩女職工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其宗旨在于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産假,幫助他們恢複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用于保障女職工産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醫療待遇,用于保障女職工懷孕、分娩期間以及職工實施節育手術時的基本醫療保健需要。

享受條件

參加生育保險累計滿一年的職工,在生育(流産)時仍在參保的廣州市戶口職工,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相關規定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已經2008年4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基本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内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稱職工)的生育保險,适用本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的生育保險,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生育保險工作應當貫徹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内的生育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承辦生育保險工作。

第五條 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内生育保險費的征收、繳納,适用該條例。

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險待遇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

第七條 生育保險的統籌層次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層次一緻。中央、軍隊駐本省單位以及省屬單位,按照本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辦法參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險。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審計、人事、衛生、人口計生、藥監、物價、稅務、工商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

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資金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滞納金;

(四)财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由所屬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生育保險待遇的項目和費用确定,并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适時調整,最高不超過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1%。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應當存入國有商業、國有控股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财政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生育保險基金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息辦法計息。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不符合國家和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及相關就醫管理規定的費用;

(二)因為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三)分娩期外治療生育并發症的費用。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并且繼續為其繳費;

(二)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第十五條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

(一)生育醫療費。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内,因為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二)生育津貼。女職工産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産假期計發。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标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三)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按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确定。

(四)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包括職工因為計劃生育實施放置或者取出宮内節育器、流産術、引産術、絕育及複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男職工假期津貼。已參保的男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看護假假期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假期時間計發。

本條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中,除第(一)項應當支付外,第(二)項至第(五)項是否支付由所屬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六條 申辦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手續,由用人單位持當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簽發的相關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其中申辦生育津貼或者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待遇的,還應當持嬰兒出生、死亡或者證明。

第十七條 申辦生育保險待遇的期限為:

(一)生育醫療費,應當在女職工妊娠至生育或者???前申辦;

(二)生育津貼、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和異地就醫的生育醫療費,應當在女職工生育或者???後1年内申辦;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應當在手術前申辦;

(四)男職工假期津貼,應當在其配偶生育後1年内申辦。逾期申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受理。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參保職工申辦生育保險待遇的,該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的待遇項目和标準支付。

第十八條 參保職工接受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應當在所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内選擇就醫。

第十九條 參保女職工在異地妊娠、生育或者???的,可以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手續。異地就醫發生的生育醫療費在統籌地區規定的給付标準内的,按照實際發生額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 參保職工在省内跨統籌地區變換工作單位的,應當辦理生育保險關系轉移手續,轉移生育保險繳費年限。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準予轉入。跨省變換工作單位的,轉移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生育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生育保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二)制定生育保險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制定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并負責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審查;

(四)指導、管理、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五)依法監督各項生育保險規定執行情況;

(六)審核生育保險基金的預決算;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項目及相關就醫管理規定,制定本省相應的實施标準和辦法。

第二十三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生育保險業務流程;

(二)辦理生育保險登記;

(三)按照規定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

(四)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結算;

(五)按照規定核定和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六)為用人單位和職工提供生育保險查詢服務;

(七)編制生育保險基金預算、決算;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生育保險業務所需經費列入财政預算,由同級财政撥付。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負責下列有關生育保險工作:

(一)生育保險财務會計制度的制定、執行和監督檢查;

(二)生育保險基金财政專戶核算工作;

(三)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的生育保險基金用款計劃和結餘額的安排等;

(四)彙審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

第二十六條 人口計生部門或者工作機構應當為參保職工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各項生育保險規定的貫徹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按規定加收滞納金。未繳納生育保險費期間,用人單位所屬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所在統籌地區的待遇項目和标準向職工支付。

第二十九條 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全部騙取金額;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的款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增收、減免生育保險費、利息或者滞納金的;

(二)不按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緻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和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發放标準

(一)、女職工

1、生育津貼

以生育(流産)時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為基數按規定假期計發。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1)正常産假90天(包括産前檢查15天);

(2)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難産假

剖腹産、Ⅲ度會陰破裂增加30天;

吸引産、鉗産、臀位産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6)流産假

懷孕不滿2個月15天;

懷孕不滿4個月30天;

懷孕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

懷孕滿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産和早産不成活75天;

2、生育醫療費

(1)在醫保中心确認生育就醫身份後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2)懷孕16周前的突然流産,非定點醫院的急診、産假期間的産科并發症按核定數報銷。

(3)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于定額标準的按實際報銷;高于定額标準的,按定額标準報銷。

3、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1)正常産、滿7個月以上流産;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5%;

(2)難産、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0%。

4、一次性補貼

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補貼。

(二)男職工

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計發。

男配偶假期工=當月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10(天)。

其它

(1)經核定的生育津貼、男配偶假期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到單位,由單位管理和發放。用人單位要依據《廣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廣州市實施 < 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 辦法》等文件的相關規定支付給職工本人。職工按規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标準的,由用人單位按職工的實際支付,若職工本人平均工資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标準的,按全市最低工資标準計發;職工按規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标準的,超過部分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

(2)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一次性補貼,用人單位要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标準支付給産婦。

 生育就醫手續确認

女職工在懷孕16周後,凡享受人流、引産、産檢、生育等生育保險各項待遇時,從2005年9月1日起,由用人單位到廣州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進行就醫手續确認及申報定點醫院。

廣州生育保險繳費标準

1、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繳費基數:2009元;

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繳費比例:0.85%。

2、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繳費基數:2268

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繳費比例:0.85%

3、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繳費基數2873

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繳費比例0.85%

4、2012年7月至今,繳費基數2873

2012年7月至今繳費比例0.85%

生育保險法律法規

1986年衛生部、勞動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聯合印發了《女職工保健工作暫行規定》。這一《規定》在全國範圍内進行為期6年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過科學論證,并參考各國法規制定的,為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發揮出重大作用。

1988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此規定适用于中國境内一切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女職工。軍隊系統的單位可參照執行。其主要内容是對女職工的就業、勞動工作時間、産假、待遇孕期保護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詳細規定。

1994年12月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本辦法适用城鎮企業及其職工。生育保險按屬地原則級織,生育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

生育保險特點

一是,生育保險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間的經濟補償高于養老、醫療等保險。生育保險提供的生育津貼,一般為生育女職工的原工資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險項目。另外,在我國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而是由參保單位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

二是,享受生育保險的對象主要是女職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對比較窄。随着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有些地區允許在女職工生育後,給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顧妻子,并發給假期工資;還有些地區為男職工的配偶提供經濟補助。

三是,待遇享受條件各國不一緻。有些國家要求享受者有參保記錄、工作年限、本國公民身份等方面的要求。我國生育保險要求享受對象必須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按婚姻法規定辦理了合法手續,并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等。

四是,無論女職工妊娠結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規定得到補償。也就是說無論胎兒存活與否,産婦均可享受有關待遇,并包括流産、引産以及胎兒和産婦發生意外等情況,都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五是,生育期間的醫療服務主要以保健、咨詢、檢查為主,與醫療保險提供的醫療服務以治療為主有所不同。生育期間的醫療服務側重于指導孕婦處理好工作與修養、保健與鍛煉的關系,使她們能夠順利地度過生育期。産前檢查以及分娩時的接生和助産,則是通過醫療手段幫助産婦順利生産。分娩屬于自然現象,正常情況下不需要特殊治療。

六是,産假有固定要求。産假要根據生育期安排,分産前和産後。産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遲使用。産假也必須在生育期間享受,不能積攢到其他時間享用。各國規定的産假期限不同。我國規定的正常産産假為90天,其中産前假期為15天,産後假期為75天。

生育保險的作用

生育保險是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基本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孕産期以及流産期間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使她們在生育和流産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收入和醫療照顧,保障她們及時恢複健康,回到工作崗位。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實行生育保險是對婦女生育價值的認可。婦女生育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她們為家庭傳宗接代的同時,也為社會勞動力再生産付出了努力,應當得到社會的補償。因此對婦女生育權益的保護,被大多數國家接受和給予政策上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個國家通過立法保護婦女的生育的合法權益。

二是,實行生育保險是對女職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離開工作崗位,不能正常工作。國家通過制定相關政策保障她們離開工作崗位期間享受有關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貼、醫療服務以及孕期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時,給予的特殊保護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兩方面為孕婦的順利分娩創造了有利條件。

三是,實行生育保險是提高人口素質的需要。婦女生育體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補充營養。生育保險為她們提供了基本工資,使她們的生活水平沒有因為離開工作崗位而降低,同時為她們提供醫療服務項目,包括産期檢查,圍産期保健指導等,為胎兒的正常生長進行監測。對于在妊娠期間患病或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婦女,做必要的檢查。如發現畸形兒,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對于在孕期出現異常現象的婦女,進行重點保護和治療。以達到保護胎兒正常生長,提高人口質量的作用。

生育保險的作用

生育保險是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基本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孕産期以及流産期間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使她們在生育和流産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收入和醫療照顧,保障她們及時恢複健康,回到工作崗位。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實行生育保險是對婦女生育價值的認可。婦女生育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她們為家庭傳宗接代的同時,也為社會勞動力再生産付出了努力,應當得到社會的補償。因此對婦女生育權益的保護,被大多數國家接受和給予政策上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個國家通過立法保護婦女的生育的合法權益。

二是,實行生育保險是對女職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離開工作崗位,不能正常工作。國家通過制定相關政策保障她們離開工作崗位期間享受有關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貼、醫療服務以及孕期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時,給予的特殊保護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兩方面為孕婦的順利分娩創造了有利條件。

三是,實行生育保險是提高人口素質的需要。婦女生育體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補充營養。生育保險為她們提供了基本工資,使她們的生活水平沒有因為離開工作崗位而降低,同時為她們提供醫療服務項目,包括産期檢查,圍産期保健指導等,為胎兒的正常生長進行監測。對于在妊娠期間患病或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婦女,做必要的檢查。如發現畸形兒,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對于在孕期出現異常現象的婦女,進行重點保護和治療。以達到保護胎兒正常生長,提高人口質量的作用。

報銷流程

報銷流程

 

1、屬于生育保險零星醫療費用報銷範圍内的生育醫療費用,先由參保人員個人墊付,自出院(或結付醫療費)之日起5個月之内向所屬單位辦理申報手續。

2、由單位經辦人攜帶相關資料,到市醫保中心4樓醫保業務綜合服務廳指定窗口辦理報銷手續。

報銷範圍及攜帶資料

序号

報 銷 類 别

攜帶資料

專 項 資 料

基 本 資 料

1.未辦理《廣州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就醫确認憑證》(以下簡稱《就醫憑證》)已急診流産或分娩無《生育證》或《計劃生育服務證》的需出具夫婦雙方街道計生部門證明。

1、醫院病曆原件和複印件;

2、醫院診斷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3、财稅部門印制的醫療費用專用收據或發票;

4、與收據(發票)金額相符的醫療費用明細清單(或有醫院印章的手工記錄清單);

5、《生育證》原件和複印件或《計劃生育服務證》原件和複印件。

2.異地分娩(已在市醫保中心辦理異地分娩申請備案手續)

《廣州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異地分娩申請表》或《生育保險選擇定點醫院申請表》

3

已辦《就醫憑證》,在非定點醫院急診流産或分娩

已辦《就醫憑證》,在非定點醫院急診流産或分娩4

産後并發症

5

經市醫保中心認定的各種特殊情況的生育保險醫療費用

①由參保人或其家屬出具的書面報告;

②市醫保中心根據各種情況而要求參保人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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