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無下文
早在2004年12月30日,國家質檢總局就将當時起草的《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草案)》對外征集意見,此後再無下文。期間曾屢屢傳出不同版本的消息,2010年投訴量同比上升幅度最大的商品是汽車,全國消協組織共受理汽車投訴20405件,同比增長51.1%,創曆史新高。在汽車投訴中因汽車質量問題産生的投訴占5成,而且頻頻出現汽車召回事件。征集過意見的汽車“三包”規定在經曆6年的難産期後,終于又有了新進展。
新規意見征集
國家質檢總局對汽車“三包”規定再次征集公衆意見,并于2011年10月下旬召開立法聽證會。
2012年2月12日,央視《每周質量報告》針對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汽車三包”規定征求意見稿進行解讀,認為汽車三包責任需進一步明确。此次“汽車三包”規定征求意見稿中,整車“三包”有效期延長,由原來“整車三包有效期應不低于兩年或者行駛裡程4萬公裡”改為“不低于兩年或者行駛裡程5萬公裡”,整車包退換時間由30天延長為60天或3000公裡,将“第三方鑒定機構”加入其中,同時各方責任界定更加明确。
新規亮點
1、此次意見稿有一定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能夠化解一些矛盾,一些變化也反映了消費者和經銷商之間的博弈。其中在修理超過多長時間提供備用車上,以前規定超過2日,現在改為超過5日。邱寶昌建議,還是應延用以前的規定,因為修理時間過長,不僅耽誤消費者使用,也說明該問題可能很嚴重。
2、新規亮點是整車“三包”期應不低于2年,售出30天有問題可免費退車;整車“三包”有效期内,遇3種情況可退貨、更換或修理,對于新車廠商都推出有不同的保修期。按照征集意見稿規定,家用汽車的“三包”有效期自銷售商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其中整車“三包”有效期應不低于2年或者4萬公裡,以先達到者為準。
征求意見稿規定汽車售出後30天内,出現因産品質量問題而産生的車身開裂、制動系統失效、轉向系統失效、燃油洩漏等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商應負責免費退貨。
3、而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内,遇到3種情況時消費者也可以選擇退貨、更換或修理。
分别是: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或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發動機、變速器、車身因産品質量問題,累計更換總成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制造商在“三包”憑證中明示的其他總成或系統,因同一主要零部件産品質量問題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4、修理超過5日應提供備用車,此前規定修理超過2日提供備用車;同時要給予消費者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征求意見稿規定,在整車“三包”期内,因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5日;超過35日或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超過5次,消費者可憑“三包”憑證、修理記錄、購車發票,由銷售商負責更換同品牌同型号整車。
銷售商無同品牌同型号整車,也無不低于原車配置的整車,消費者就可要求退貨。修理時間超過5日,修理商還要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而2004年的草案規定是超過2日就要提供備用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