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貶低職位、等級。n
降職是一種公務員任用方式和任用行為,也是一種人才資源調配手段,目的是為了合理使用公務員,充分發揮公務員的作用,為機關的各個職位選擇配備适宜的人才。在我國公務員制度中,降職不是一種行政處分,也不是一種懲戒手段。公務員受處分的,在一定期間内不得晉升職務級别和工資檔次。公務員被降職使用的,以上方面均不受影響,一旦其在新的職位上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确實突出,經考察後,根據工作需要仍然可以晉升職務。
例句
他因私人因素耽誤了工程進度,而遭降職處分。
引證
宋·葉适《故禮部尚書龍圖閣學士黃公墓志銘》:“俄知婺州,坐不發蘭溪知縣贓罪降職罷。”
清·姚鼐《<食舊堂集>序》:“先生在臨安三年,以吏議降職,遂返丹徒。”
魏巍《東方》第三部第十四章:“師黨委根據批判從嚴、處理從寬的原則,黨内給以留黨察看的處分,行政上降職,到第六連擔任連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