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婚内财産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産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産、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産、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産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産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産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财産。對于繼承遺産的所得,指的是财産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财産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隻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财産也是夫妻共同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主要内容
1、明确婚前财産的範圍及歸屬;
2、明确夫妻共同财産的歸屬及使用方法;
3、确立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權利、義務;
4、協議的生效、撤銷;
5、違約責任。
益處
(1)體現夫妻關愛
毋庸置疑,婚内财産協議能夠最有效地承載結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對另一方的關愛、呵護、承諾,婚内财産協議給伴侶提供了一個可行的表現方式。一份好的婚内财産協議,猶如給車輛上了一份包括各類附加險的全險,能夠讓駕乘者消除各種擔憂。
(2)體現個人價值
對于既希望享受兩性生活的愉悅,又追求個性獨立、品味人生價值的人士而言,婚内财産協議同樣能夠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3)家務分工補償
如何消除對于家庭全身心付出,到頭來一無所獲的顧慮,婚内财産協議無疑能夠擔當此份角色。聰明的人士在簽訂婚内财産協議時,會要求在婚内财産的歸屬上,體現家務勞動的付出回報。
(4)财産分割便捷
雖說離婚是每一對伴侶最不願面對的結局,但與其事後争個面紅耳赤還無法達成共識,不如提前就做好相應的準備。把最壞的結局都想開了,婚姻中的各類付出就有了保障。
(5)減少決策紛争
有的說,婚姻實際是男女雙方互相争奪家庭主導權的拉鋸戰,事先便對各類決策做好商定,顯然能大大減少日後的紛争。
簽訂須知
簽訂婚内财産協議,需要注意約定的效力問題:
一、以下三種約定可能被認定無效
1、約定财産歸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财産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财産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于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争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産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産權變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産等不動産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産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争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确認。
3、誰提離婚誰無财産
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婚内财産協議中三種限制效力的約定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的約定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責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産協議中關于不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約定,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陷入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人的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這類約定隻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該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的約定
婚内财産協議中,約定各自财産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用。
效力限制
婚内财産分割協議有别于離婚财産分割協議和婚前财産公證,是夫妻雙方在婚姻續存期間對夫妻各自的個人财産和共同财産的所有權進行協議,由于婚内财産分割協議沒有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必然知道,所以婚内财産分割協議對第三人無效。
婚内财産協議三類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筆者在實務中遇到不少要求代為拟訂婚内财産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内财産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隻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内财産協議中,約定各自财産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産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