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國家對某些商品價格規定的最低額度。
按照1981年正式生效的新估價法規(于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簽定)的要求,最低限價的估價方法在關貿總協定成員國中被禁止使用。這是因為最低限價是對以成交價格為估價基礎的估價制度的否定,違背了新法規确立的估價原則。但是,在新估價法規議定書中,發達國家成員國對發展中國家成員國就這一問題作了讓步,同意發展中國家在過渡時期内保留最低限價的做法,以緩和因實施新法規而引起的财政收入減少的矛盾。
導緻原因
政府制定最低價格(又稱最低限價)阻止價格下降到某一水平,可能出于以下原因:
(1)保護生産者的收入。如果某行業的供給波動性較大,或者行業的需求缺乏彈性,那麼供給的變動很可能造成價格嚴重波動,從而影響生産者的收入。最低價格政策會阻止低價格造成的生産者收入下降。例如,許多國家制定農産品保護價格。
(2)制造産品的過剩。對于某些特殊的商品,如糧食,為了避免出現短缺,往往需要儲存一定的數量。借助于最胝限價,政府可以存儲這些商品,以防備未來可能出現的短缺。
(3)對于工資制定最低價格可以防止工人收入降到某一特定水平。
存在問題
制定最低價格的問題之一是有過剩産品。如果某一企業因為過高的價格而出現産品過剩,它就會試圖逃避價格控制,降低價格。在很多情況下,最低價格不是由政府制定的,而是由某一行業的不同企業之間商議制定的,以便能保持較高的利潤。這時,個别企業會試圖破壞協定,擠垮競争對手。最低價格政策帶來的另一個問題是高價格會引起效率低下。在高價格使得企業的利潤得到維持時,它們可能不會去尋找降低成本的有效方式,從而阻礙技術進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