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
2015年最高檢将調整職務犯罪偵查預防機構,整合組建新的“反貪污賄賂總局”,強化直接偵查、指揮協調、業務指導等工作,加強一線辦案力量,堅決遏制腐敗現象蔓延勢頭。
職能職責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反貪污賄賂局是人民檢察院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負責偵查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反貪污賄賂局的設立始于20世紀80年代末。1989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成立了反貪污賄賂局,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反貪污賄賂總局。
反貪污賄賂局主要負責對我國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12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即: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财産來源不明罪、隐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産罪、私分罰沒财物罪。
在查辦上述犯罪案件過程中,反貪污賄賂局行使的職權主要有:一是收集和調取查明案件事實所需的書證、物證材料;二是詢問證人和訊問犯罪嫌疑人;三是查詢、凍結有關銀行存款和賬号;四是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證據的人員的身體、物品、住所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扣押有關物品和文件、郵件、電報等;五是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等進行勘驗和檢查;六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傳、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最高領導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徐進輝
徐進輝,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長期工作在檢察機關反貪第一線,實踐經驗豐富,辦理過雲南省紅塔集團原董事長褚時健特大貪污案等大要案件。此前任最高檢反貪污賄賂總局副局長。
受案範圍
貪污罪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 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受賄罪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單位受賄罪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行賄罪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 家工作人員以财物的行為。
對單位行賄罪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 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 團體以财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 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介紹賄賂罪
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 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
巨額财産來源不明罪
巨額财産來源不明罪是指 國家工作人員的财産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隐瞞境外存款罪
隐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 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隐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私分國有資産罪
私分國有資産罪是指國家機 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 定,以單位名義将國有資産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 行為。
私分罰沒财物罪
私分罰沒财務罪是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将應當上繳國家的罰 沒财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偵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國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省(自治區、直轄 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本轄區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層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轄區的犯罪案件。
立案标準
貪污罪
1、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10000元 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上,歸個人 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0000至30000元以 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受賄罪
檢察院的反貪污賄賂局
檢察院的反貪污賄賂局
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 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 影響的;
(3)強行索取财物的。
單位受賄罪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 影響的;
(2)強行索取财物的;
(3)緻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行賄罪
1、行賄數在10000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0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 行賄的;
(4)緻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對單位行賄罪
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在20萬元 以上的;
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 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 賄的;
(4)緻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介紹賄賂罪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 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标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三次以上或者為三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緻使國家或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行賄罪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緻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九)巨額财産來源不明罪巨額财産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十)隐瞞境外存款罪隐瞞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國有資産罪 私分國有資産,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罰沒财物罪 私分罰沒财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十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财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中國新增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等新罪名。從2009年10月16日開始,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的,司法機關将使用“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
為了應對新形勢,2014年11月2日,中央比準新反貪總局。這一措施将使反貪局職能配置更加科學,反貪局辦案力量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進一步配強(局長由副部級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兼任)。
新反貪局将整合力量,優化職能;有利于最高檢察院集中精力直接查辦大案要案,有利于強化對下業務的集中統一領導和指導,有利于破除制約辦案工作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