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說明
一、在租售方未允許的情況下,租方不能私自将房屋使用性質改變,或改變房屋結構。
二、在簽訂合同規定的時間内租方必須按要求把租金付清。
三、續租租賃期滿,租售方如有意續租,則租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租權,但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二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
四、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租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租售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期限交付租金,超過未定天以上的。
(2)在租賃期内,未經租售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或用途,經租售方書面通知,在限定的時間内仍未修複的。
(3)在租賃期内,未經租售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轉租或轉讓承租房屋的。
五、在租賃期限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雙方均可變更或解除合同:
(1)租賃方、租方雙方協商一緻,書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緻使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嚴重受損,緻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3)在租賃期間,租賃方承租的門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遷的。
(4)因地震、台風、洪水、戰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導緻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造成本合同在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 。
門面租賃合同生效形式
一、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無效形式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案例
案例
2005年1月1日,甲與乙口頭約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後即可入住。洽談時,乙告訴甲屋頂有漏水現象。為了盡快與女友丙結婚共同生活,甲對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後與丙入住并辦理了結婚登記。 入住後不久别墅屋頂果然漏水,甲要求乙進行維修,乙認為在訂立合同時已對漏水問題提前作了告知,甲當時并無異議,仍同意承租,故現在乙不應承擔維修義務。于是,甲自購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開的丁裝修公司免費維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換了漏水的舊瓦片,同時按照甲的意思對别墅進行了較大裝修。更換瓦片大約花了10天時間,裝修則用了一個月,乙不知情。更換瓦片時,一名工人不慎摔傷,花去醫藥費數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換瓦片質量問題,别墅屋頂出現大面積漏水,造成甲一萬餘元财産損失。 2006年4月,甲遇車禍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後丙返回别墅,發現戊已占用别墅。原來,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萬元,并親筆寫了借條,借條中承諾在不能還款時該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親筆承諾後,乙同意戊使用該别墅,将房屋的備用鑰匙交付于戊。
案例分析
一、甲乙之間租賃合同為不定期租賃。根據法律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乙可以随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二、甲有權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維修。乙未履行維修義務,甲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乙負擔。甲的維修屬于無因管理人的行為,由乙承擔其支出的必要費用。瓦片質量問題不影響乙對該項義務的承擔。因維修影響了甲的使用,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裝修期間不在延長租期的範圍。
三、甲丁之間屬于無名合同,《合同法》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适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例如,費用承擔問題适用贈與合同的規則,完成工作問題适用承攬合同規則。
四、丙有權請求戊返還原物。因為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權請求侵占人返還原物。
租賃合同
甲方:某某
乙方:某某
為更好提高單位房屋的使用率,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緻同意簽訂租賃合同,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于縣城xx中路汽車站運達商場靠車站東大門一間面積為82.5平方米的臨街門面租賃給乙方,作使用。
二、租期從二OO 四年元月一日起至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即:兩年)。
三、年租金x萬元整,乙方于每年元月份一次性向甲方交清當年的租金,但甲方必須提供稅務發票。
四、房屋租賃合同生效後,乙方應向甲方交付押金(不計利息),合同期滿押金退回。
五、乙方必須依約交付租金,如有拖欠,按拖欠額每日收取0.5%的違約金。
六、承租期内乙方在不改變和影響房屋整體結構的前提下,可進行裝修裝飾;期滿不續租,其裝修材料由乙方自行處理,若拆除,其費用由乙方自理并恢複原貌。
七、合同期内,甲方應提供水、電供應。水、電費按月按表由甲方計收。同時乙方應自覺遵守甲方的水、電管理規定,如有違反,按甲方的水電管理辦理。因甲方責任停水、停電,緻使乙方損失,甲方按全年租金總額0.5%支付違約金,并賠償乙方實際損失。如乙方需增容,其手續和費用由乙方負責。
八、租賃期間,甲方應負責房屋主體結構的正常維修,如委托乙方代行維修,費用由甲方負擔。若甲方拖延維修或不作委托維修造成房屋毀損,造成乙方損失的由甲方賠償。其室内的各種設施(包括門窗)維修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九、租賃期間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導緻毀損,本合同則自然終止。
十、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租給第三方,或改變用途,租期屆滿或解除合同時,乙方需按時歸還房屋給甲方,如需續租,須提前3個月與甲方協商。
十一、租賃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因改建、擴建要收回房屋,必須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如乙方需退還也必須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如甲方違約,除退還押金外另賠償違約金,并賠償不足部分損失;如乙方違約不得要求返回押金,并賠償不足部分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乙方如需續租,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優先乙方。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糾紛,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十五、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兩份,乙方兩份,合同自簽訂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法人代表簽字: 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