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在我國,國家主席無實質、獨立的權力,是“虛位”國家元首。國家主席并不是一個職務。憲法規定,國家主席是國家機構,隻不過國家主席由一人擔任。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還擁有公布法律和人事任免等職權,這些職權必須根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進行。
國家主席的主要職權根據憲法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号,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态,宣布戰争狀态,發布動員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協定。
發展曆程
建國初期
新中國建國初期到1954年,在國家機構體系中,沒有設置專門的國家主席,行使國家主席職權的國家機關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6名,委員56名,秘書長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和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不是國家元首,而隻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過在實際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分屬于國家元首的職權。因此,在新中國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就相當于國家主席。
五四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置國家主席開始于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制定了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1954年憲法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下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國家主席是政治體制中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既是國家的代表,又是國家的象征。同時,1954年憲法還對國家主席的産生、任期、地位和職權等一系列問題予以明确的規定。
主席缺位
1954年至1965年,中國的國家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運轉。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澤東和朱德分别擔任國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劉少奇兩次當選為國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間,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開了多次國務會議,接見外國使節,并進行了其他許多有關的職務活動。1966年至1975年間,由于擔任國家主席的劉少奇被迫害緻死,國家主席職位長期處于空缺狀态。
職務廢除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二部成文憲法。這部憲法正式取消了國家主席的建制。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三部成文憲法。根據該部憲法的規定,在國家機構的設置問題上,仍然堅持不設置國家主席。
不過,1978年憲法把1954年憲法所規定的由國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職權,包括: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同外國締結的條約,授予國家的榮譽稱号的重要職權,改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行使。
八二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四部成文憲法,恢複設置國家主席、副主席。1982年憲法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和1999年3月經過了三次修正,每次都繼續堅持國家主席、副主席的設置,從而使國家主席制度得到确立。
三位一體
随着中國進行改革開放,對外交流不斷增加,領導人外訪和接待外賓的次數也越來越多。在楊尚昆主席的任期屆滿後,當時的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接任國家主席一職,從此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兼任國家主席以獲得國家元首的身份開始制度化,上一任的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江澤民卸任中央軍委主席後也承繼這“三位一體”的慣例。主席職務讓領導人有了代表國家的身份,在國際上進行元首外交、國事訪問和出席國際會議等國事活動。
曆任主席
1949—1954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
1954—1959國家主席毛澤東
1959—1968國家主席劉少奇
1972—1975代主席董必武
1981年授予名譽主席宋慶齡
1983—1988國家主席李先念
1988—1993國家主席楊尚昆
1993—2003國家主席江澤民
2003—2013國家主席胡錦濤
2013—至今國家主席習近平
主席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号,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态,宣布戰争狀态,發布動員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