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
單位咨詢
(1) 單位通過電話或上門方式,咨詢有關開戶情況。
(2) 單位可通過上網下載相關表格,或上門領取電子表格。
填寫表格準備資料
(1) 單位可在網上下載《單位住房補貼資金委托管理協議》、《單位繳存住房補貼資金委托管理登記表》、《單位繳存住房補貼委托管理資金核定表》填寫打印并蓋章,另拷貝電子文檔至軟盤或U盤;
(2) 單位可在網上直接填寫《企業住房補貼資金單位繳存登記表》和《企業住房補貼繳費卡申請書》由單位在網上填寫後直接提交,提交後打印并蓋章;
(3) 單位準備好其它所需書面材料;
(4) 對不能上網的單位,可至中心上門領取(1)中所需電子表格,回單位後填寫打印(1)中各表;并另請中心承辦人協助填寫并打印(2)中所需表格,由單位蓋章後一同攜帶所有資料至中心申請受理。
中心受理
(1) 歸集處會協同網站有關承辦人共同審核單位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有效,表單的填寫是否正确、完整;
(2) 對單位提出的個性化要求,歸集處協同網站有關承辦人共同與單位協商。
(3) 歸集處承辦人告知單位等待中心審核結果。
中心内部流轉審核
(1) 歸集管理處審核
歸集管理部門經辦人在确認單位申報資料齊全并符合規定要求情況下,在3個工作日内,提出簽報事由和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市中心行政領導審批。
(2) 行政領導審核簽約
市中心行政領導收到簽報後,在5個工作日内予以審批。審批通過後,由市中心法人代表或授權分管行政領導在《住房補貼資金委托管理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如單位與市中心另有約定的,雙方法人代表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3)歸集管理處登記
歸集管理處在雙方法人代表簽訂《住房補貼資金委托管理協議書》後,于3個工作日内,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分别在《單位住房補貼委托資金管理登記表》上簽字,加蓋部門業務專用章。
單位領取相關資料
(1) 歸集管理處整理單位所需領取的資料,歸檔留存資料;
(2) 通知單位領取資料;
(3) 網站管理辦公室辦理繳存登記手續歸集管理處将單位相關資料(包括協議、網站所需表格)移送網站管理辦公室,網站管理辦公室在審核後,确認單位已經付費并成為VIP會員後,打印《上海市單位住房補貼資金單位繳存登記回執》,加蓋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機構受理章,并制作單位經辦人登錄的用戶USBKEY,通知單位再次前來領取相關資料。
(4) 單位在領取資料後,由網站指導單位經辦人如何操作住房補貼系統的個人開戶和其它業務功能。
單位領取繳費卡
(1) 網站将單位開戶信息傳給建行主辦行。
(2) 建行主辦行給單位開卡。
(3) 建行主辦行将繳費卡信息傳給承辦人,同時将繳費卡實卡交換到協辦行。
(4) 建行協辦行通知單位領卡。
(5) 單位攜帶《上海市單位住房補貼資金單位繳存登記回執》到協辦行領取繳費卡。
(6) 單位上網确認繳費卡,完成單位開戶手續。
問題說明
1、什麼是購房補貼資金?
答:購房補貼資金是指在京中央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于<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0号)的有關規定,向無房或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标準的職工發放一次性補貼、按月補貼、差額補貼和級差補貼的專項資金。
2、購房補貼資金的來源? 答:住房補貼資金通過劃轉原國家預算内在京中央單位住房建設資金、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各單位自籌的建房資金解決。 其中在京中央單位原用于住房建設的自籌資金,由各單位按實際情況确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準留歸單位使用的實際數額确定。 注:适用于經費由中央财政全部或部分撥付的在京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國務院各部(委、局、直屬機構)、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社會團體等機關、事業單位。
3、住房補貼資金的發放方式?
答:為方便職工使用住房補貼購買或承租住房,住房補貼不再實行集中管理。對新職工和無房老職工月住房補貼随職工工資發放;其他住房補貼按有關規定審核後輪候發放給職工。對已集中管理的住房補貼資金由職工一次性支取。
4、購房補貼資金的發放順序?
答:根據《關于頒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購房補貼資金籌集、撥付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财規48号)的規定,按下列順序核撥購房補貼資金: ⑴新職工和無房在職老職工的按月補貼; ⑵無房離退休職工的一次性補貼和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标準的離退休職工的差額補貼; ⑶無房在職老職工的一次性補貼; ⑷1998年底前住房未達到規定面積标準的在職職工的差額補貼; ⑸1998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1999年1月1日以後職務、技術等級晉升後的級差補貼。
5、新職工住房補貼如何計發?
答:根據《中辦、國辦關于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于<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廳字10号)的規定,1998年12月31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以下簡稱新職工),住房補貼按月發放,月住房補貼額為職工當月标準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别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乘月住房補貼系數0.66。按月補貼退休後停發。 《關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幹意見》下發後,新職工住房補貼實行按月定額發放。具體标準為: 其中,公務員為:科級以下,800元;副科級,900元;正科級,1000元;副處級,1100元;正處級,1200元;副司(局)級,1400元;正司(局)級,1600元。機關工勤人員為:技術工人中的初級工和1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800元;技術工人中的中級工和15年以上、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9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工齡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1100元。 有關住房補貼的銜接政策按照《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補貼調整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6、無房老職工住房補貼如何計發?
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參加工作的無房職工(以下簡稱無房老職工)其住房補貼采取分段方式計發,其中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補貼采取一次性發放的方式。計算公式為:(職工1998年月均标準工資×1999年年度月住房補貼系數×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年度工齡補貼額×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前的工齡)×職工購房補貼面積标準。 注:1998年底前工作月之和超過32年的,按32年計算,不足32年的,按實際工作月之和計算。 職工至今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的,按1999年前的工齡計算。 職工購房補貼面積标準為1998年底的職級面積标準。 年度工齡補貼額2005年由每年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3元調整為每年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6.5元。 無房老職工1998年12月31日後工作年限的住房補貼的發放方式、發放标準和發放時間跨度與新職工的住房補貼發放相同。
7、住房未達标職工住房補貼如何計發?
答:1998年12月31日(含)以前參加工作的有房老職工住房未達标的,由所在單位根據其差額面積一次性計發差額補貼。計算公式為:(基準補貼額+年度工齡補貼額×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差額面積。 注:基準補貼額2005年由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265元調整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2000元。 建立住房公積金前離退休職工,工齡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計算。
8、職工及其配偶在不同産權單位申請承租或購買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如何進行超标處理?
答:職工及其配偶在不同産權單位承租或購買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計算後面積超标,由其中建築面積較大一套住房的産權單位處理超标事宜。 職工及其配偶在不同産權單位申請承租和購買一套以上公有住房,合并計算面積超标的,由承租住房的産權單位處理超标事宜。
9、有兩個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積如何核定?
答:住房面積按職工居住的居室面積和應分攤的面積之和核定,具體公式為:(本套樓房建築面積-居室面積之和)×分攤系數+居室面積。
已有補貼
傳統體制下“補貼”
一般認為,傳統體制下福利住房制度中含有很高的政府住房實物補貼。“剛性低租金”的運行就表明了政府住房保障與住房補貼的存在(“房租補貼=應交租金-現有租金”的住房補貼模型,由此而來)。也有人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講并不存在住房保障與住房補貼。其理由是,既然國家把職工工資中住房含量進行了社會統一扣除并作為建房資金來源,也就承諾了為職工提供住房。因此,從理論上講,職工住房已有保障,而沒有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必要。作為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項措施——住房補貼也不會存在與沒有必要存在了。我們用二主體模型來分析傳統體制下福利住房制度中的“補貼”。設想這樣一種情形:V-L值很小,L-S值也很小,但都大于零。此時,S、L和V幾乎在同一水平線上,并且在低位趨近維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資料供給線。這種情形,在勞動生産率很低的情況下會出現。由于Z+G
這種情形下,即使國家希望給予住房補貼,也沒有經濟實力支付住房補貼。國家要做的及國家能做的是盡量使低位的Z+G趨近于最基本的[S(α,β,γ,τ)+R]。在[S(α,β,γ,τ)中,β(衣)和γ(食)對人類生存的重要性權重大于α(住)。國家首先要保證城鎮居民的基本“衣食”,然後(或稍後)才能為他們提供基本的住房。在城鎮居民必須憑票購買衣食的情況下,國家所提供的住房隻能是最基本的。如果國家所得到的V 很小,L中的α、β和γ又具低位剛性,國家很難承擔L中的τ和R。也就是說,存在Z+G小于[S(α,β,γ,τ)+R]的可能。果真如此,由(5)式可知:Zb<0。此時,住房補貼不存在。即使國家住房補貼不存在,也并不意味着所有個體都沒有得到住房“補貼”。當某個勞動者t的Zt+Gt>Lt時,勞動者t就在享用住房“補貼”。由于住房補貼總量幾乎為零,那麼,t的補貼實質就是對其他職工基本生活費用的一種侵占。t的補貼越多,其他人的被侵占量越大,社會收入分配也就更加不公。當然,對于無勞動力的城鎮居民家庭,政府從V-L中支付了一部分作為他們的住房補貼。
公房補貼與提租補貼
1982年首批在鄭州、常州、四平和沙市4市實施“三三制”公房出售試點。舊公房按新建住房的土建成本價出售,個人支付售價的1/3,其餘分别由政府和單位各補貼1/3。1984年-1985年,住房補貼出售的試點已擴大到160個城市和300多個縣鎮。1988年下半年推行“甩包袱”折價出售公房政策。在1992年下半年至1993上半年的“房地産熱”中,公房低價出售出現高潮。政府與研究者幾乎都一緻認為:公房出售過程中國家支付了大量住房補貼(故稱其為“補貼售公房”),低價出售公房導緻國有資産流失。事實上,國家是否給予了住房補貼,依然要考察是否存在Z+G>L。如果存在Z+G>L,存在國家住房補貼;否則,便不存在。總體看來,在大多數城鎮居民住房條件較差、儲蓄有限的總體格局下,Z+G>L的可能性并不大。對職工來說,如果他們所支付的公房售價P0大于或等于公房市場售價P與他們的勞動力價格中應有的住房含量Vd之差,即P0≥P-Vd,他們就沒有享受住房補貼。問題是,的确存在一部分人,在公房出售過程中享受着“補貼”。他們所支付的公房價格P0小于公房市場售價P與他們的勞動力價值中應有的住房含量Vd之差,即P0
公房出售過程中,“補貼”的最大受益者是有權得到大面積住房又有權确定公房售價P0的人,最大受損者是付出了多年、十幾年乃至幾十年的勞動時間而最後無公房可購或隻購得很小面積的人。公房出售“補貼”,是否就是這兩類人之間的轉移支付?目前,政府對已購公房上市給出了限制,或許已經意識到公房出售過程中存在“補貼”不公平。提租補貼試點,始于1986年。國務院部署在煙台、蚌埠和唐山三城市進行試點。1988年初,國務院召開了全國首次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議,頒布了《關于在全國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指出:住房商品化目标的實施步驟分兩步走。第一步是提租發補貼。租金按五項因素成本租金計收,提租部分發給補貼,補貼系數按标準工資25%以内測定,補貼總額與新增租金總額持平,補貼資金來源于原有建房和維修資金。第二步是把補貼理入工資,完全進入企業成本或列入财政預算,租金逐步提高到商品租金水平。提租補貼,是一種模拟市場化的遊戲。職工 單位,左手發“補貼”,右手收“提租”,好像一個人把左褲袋的錢拿到右褲袋一樣,并沒有真正的交易發生。當然,可以認為它提高了單位和職工的市場化意識。但付出的代價是:單位 資金周轉困難和受到“分配不公”的責難。有住房者有補貼,無住房者無補貼,多住房者多補貼,少住房者少補貼。
建設補貼公積金補貼
一般認為,房改以後,政府依然在對住房建設進行“補貼”,經濟适用住房(安居房)建設補貼最為典型。可見的“補貼”有:土地出讓金和部分稅費的減免。我認為這種觀點不完全成立。與商品住房購買者相比,經濟适用房購買者在房屋購買時的确少付了土地出讓金和部分稅費。但問題是:購買時“少付”并不等于可以永久性“不付”。土地出讓金減免,涉及到住房用地的權益問題。既然購房者未交土地出讓金,他(她)對于土地隻有暫時使用權。理論上講,産權人可以随時收回讓與的使用權。經濟适用住房再交易時必須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政策,實質上已經明确:少交的土地出讓金隻是暫時性緩交,而不是可以永久性不交(當然,你可以為了永久性不交,而永遠也不出售經濟适用房。也可以按市場租金出租,獲得商品房利益,而不交租金。這涉及另一個問題,即現行土地利用制度的完善問題)。從現有經濟适用住房政策導向看,土地出讓金減免似乎更具無息貸款的意味。假如減免的稅費是不合理的稅費,那麼,經濟适用住房的政府補貼就隻剩下土地出讓金 利息了。
經濟适用房的市場表現可以證實以上分析。理論上講,在國家給出了經濟适用住房建設補貼和價格上限以後,經濟适用房的需求會大于供給,“排隊”等待會出現。然而,排隊購買現象在我國經濟适用住房市場中并沒有出現。經濟适用房不但沒有求大于供,而且還稍有積壓。經濟适用房的購買增長率遠小于商品住房的購買增長率。1998年個人購買商品住房面積為7792.6萬平方米,1999年增至10408.5萬平方米,增幅為33.6%;1998年個人購買經濟适用住房面積為3466.4萬平方米,1999年增至3970.4萬平方米,增幅14.5%。在對經濟适用房購買者幾乎沒有任何實際限制的情況下,大部分購房者選購商品住房而不是有“補貼”的經濟适用房,表明存在着某些與“補貼”相抵觸的因素。當然,經濟适用房質量與商品房質量有一定差距。從經濟角度考慮,如果補貼的價值大于質量差距的價值,人們自然會選擇經濟适用住房。在市場上,人們更多地選擇商品住房,表明經濟适用住房補貼價值并不明顯。
經濟适用住房,是一種政府補貼性住房。提供補貼性住房,并不是中國政府的獨有做法,大多數政府都提供補貼性住房。其動機在于保持新住房能有較低的價格以适合低收入階層需求。問題是:中國 經濟适用住房提供的數量很大,補貼面很寬,戶均補貼量卻很小。經濟适用住房(安居房)補貼的享用者是該類房屋的購買者。無論他供職于國家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還是三資企業、私人企業等單位,隻要他購買了經濟适用住房(安居房),他就得到了該項補貼。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房改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對住房市場化有積極意義。按現行政策規定,住房公積金的交納率為職工工資總額的10%(近期高校已提高至16%,單位和個人負擔8%),其中職工個人交納5%,職工所在單位交納另一個5%。從補貼角度提出的問題是:住房公積金中的單位繳納部分是什麼性質的住房補貼?顯然,它不是來自于政府财政的補貼,它是單位理應支付的職工 勞動力價值中應有的住房含量。政府對單位交納職工 住房公積金的強制,實質是對單位在職工工資中應加入住房含量的一種強制,是在勞動力市場不完善時的一種政府調節。
有人會說,單位所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最終是要計入成本并抵扣稅收,政府在單位支付職工住房公積金時,減少了原有的稅收,稅收減少量構成了政府的一項“暗貼”。果真如此,政府的“暗貼”不就給予了效益好單位的職工了麼?因為隻有具備支付住房公積金能力的單位能得到政府補貼,無力支付單位則不能得到補貼。效益好單位的職工得到了單位住房公積金補貼,而效益差單位職工則不能得到公積金補貼。效益好的單位,又較好地解決了職工的住房。急需解決住房問題的效益差單位職工,在單位無力交納住房公積金狀況下,又失去了運用公積金購房的權利和政府“暗貼”。總的說來,住房公積金制度對強化勞動力價值中的住房含量、推進住房升級意義重大,對解決低收入職工住房短缺作用不明顯。
分配貨币化“補貼”
相關剪報
1998年7月,國務院發出了《關于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明确指出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币化。什麼是住房分配貨币化?目前有很多種解釋。有人認為,住房分配貨币化就是住房分配工資化、市場化。即改變住房實物分配制度為發放貨币形态的住房補貼,也就是把過去單位以實物方式給職工分配住房,轉換為在按勞分配的前提下把住房分配列入職工工資。也有人認為,住房分配貨币化就是以住房補貼的形式把住房含量全部打入工資之内。還有人認為,住房分配貨币化就是在原來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從根本上取消實物分房方式,轉而根據職工工資、工齡、級别、現行住房狀況,把原來用于建房、購房等資金以住房補貼、住房津貼、住房有價證券的方式發給職工,由職工自己到市場上去購買或租賃住房,從而實現住房的社會化和商品化。林文俏教授認為,實現住房商品化,首先要求住房按照價值規律進行流通與消費,即國家把用于住房消費的國民收入部分以貨币形式發給職工個人,由職工自己買房或租房。住房實物分配向住房貨币化分配轉換,實質上是把原來用于住房建設的資金等轉化為住房補貼資金。考察兩個命題。命題一:住房分配貨币化是強調“職工貨币化工資a中應有住房含量”;命題二:住房分配貨币化是指“職工原有貨币化工資a+住房(含量)補貼b=貨币化分配政策下的職工貨币化工資c(即a+b=c)”。比較命題一和命題二,我們不難看出,命題二是命題一的特例。在命題一中,若a中完全沒有住房含量b,則b應與a相加,形成含有住房消費因素的貨币化工資c,即a+b=c,命題二發生,命題一與命題二同義。若命題一中職工貨币化工資為大于特例中a的任一其它值(完全包含b時,a=c,b=0),命題一與命題二的含義不同。不區分這兩個命題間的差異,并以命題二取代命題一,是現有住房貨币化認識的共性。從一項政策應有的深度和廣度看,命題二顯然缺乏應有的政策内涵。
住房實物分配向貨币化分配轉換的實質性意義在于:進一步明确了職工對勞動力價值中住房含量的一種個人所有權。原用于住房建設的資金是國家或單位的資金,用它建造的房屋在名義上屬于國家或單位所有。把建設資金轉化為住房貨币化“補貼”以後,如果國家或單位不再對其擁有所有權而職工擁有所有權,那麼就意味着住房分配貨币化不僅僅是資金使用形式上的轉換,而是資金所有權的重新分配,是對住房補貼屬于職工勞動力價值中應有住房含量的一種政策确認。因此,住房分配貨币化在強調或倡導職工勞動價值中應有住房含量的同時,明确了職工的住房含量所有權。我們習慣了“成本+利潤=售價”的思維模式,所以,在住房分配貨币化實施問題上正在進行a+b=c的嘗試。這是一種人為的調節嘗試,也是一種很難見效的嘗試。既然住房分配貨币化是對職工工資中應有住房含量的強調,那麼,住房含量的支付者無疑是三主體經濟模型下的單位。在三主體經濟模型下,市場決定工資,工資中就包含有住房含量,進入命題一所示的a = c狀态。市場經濟體制下,供求關系對價格具有真正發言權與最終決定權。由市場确定的a 或c,自然包含b。無需我們費力确定b,再去确定c。市場自行實現住房分配貨币化。因此,住房分配貨币化,不是工資市場化操作的必要條件,而是工資市場化的必然結果。當然,市場調節的漸進性,決定了住房分配貨币化進程是一個漸進過程。
注意事項
住房改革支出預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和購房補貼預算。住房公積金 《說明》指出,中央在京行政事業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為8%,中央京外行政事業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按當地實際确定,但最高不得超過12%。
“提租補貼”(即租房補貼)具體标準為: 正部級240元/月,副部級210元/月,正司級130元/月,副司級115元/月,正處級100元/月,副處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技師)90元/月,科級(包括技術工人中的高級工、技師和25年以上科員、辦事員、初中級技術人員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