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法
8月27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以下簡稱《武警法》)。這部法律的制定有什麼意義、主要内容是什麼、武警部隊怎樣學習貫徹?就讀者關心的一系列問題,人民公安報記者采訪了武警部隊司令員吳雙戰。
制定原因
制定《武警法》,是為了規範和保障武警部隊履行職責使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意義重大:
一是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需要。武警部隊重新組建27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為部隊建設和執行任務制定了明确規範。目前,武警部隊執行任務的依據主要是中央文件、軍隊和武警部隊有關規定,以及一些國家現行法律中的相關規定。有些文件和規定密級較高,知情範圍小,特别是武警部隊處置群體性事件、騷(暴)亂事件時用兵動槍規定等,人民群衆并不知道,國際社會更不知悉,因而常有公民和組織提出質疑、甚至責難。同時,現行國家法律中的相關規定比較零散。因此,有必要把可以公開的内部規定、零星的法律條文變為系統的法律規範,以體現國家法制的統一、權威和尊嚴。
二是更好地規範和保障武警部隊履行職責使命的需要。武警部隊的基本職能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人民安居樂業。近年來,武警部隊任務不斷拓展,作為執法部隊,其執法依據是否明确、法律保障是否有力,事關執行任務官兵的生命安危,事關部隊行動的成敗,也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在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武警部隊在完成多樣化任務中,沒有法律法規的保障,比沒有先進武器更可怕。制定武裝警察法,确保武警部隊完成多樣化任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僅非常必要,而且十分緊迫。
立法經過
《武警法》從産生構想到現在頒發施行,可說是15年磨一劍,這部法律凝結着部隊官兵的熱切期盼,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深切關懷,業務部門的全力支持,立法機構的精心工作,彙集了各方智慧,步步走來,體現着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精神。
1995年,全國人大代表首次提出了立法議案。2002年11月,武警部隊黨委向中央軍委提出了立法建議。2003年開始,《武警法》開始列入中央軍委立法計劃;2007年,開始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2008年,開始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2009年4月2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8月27日,法律頒布實施。從時間上看、從具體步驟看,立法是非常慎重的、科學的。武警部隊成立了起草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認真調研,撰寫立法報告,拟制起草方案。在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法律委和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中央軍委法制局、公安部法制局的有力指導和幫助下,經過6年多的努力,基本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此期間,征求了國家機關15個部委和解放軍四總部綜合部門的意見,充分吸收各有關單位意見,6次會同上級法制部門進行草案修改。
主要内容
《武警法》共7章38條,主要規定了武警部隊組織領導體制和遂行任務的總原則,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執勤目标單位和武警部隊在完成任務中的職責,執勤和處置突發事件任務的範圍,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安全保衛任務的義務和權利,以及保障措施、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内容。具體内容如下:
武警部隊現行武警警種
我國武警部隊主要由内衛部隊和黃金、森林、水電、交通四支警種組成,總員額現為68萬人。
武警執行安保共有八項任務
國家規定的警衛對象、目标和重大活動的武裝警衛;
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公共設施、企業、倉庫、水源地、水利工程、電力設施、通信樞紐的重要部位的武裝守衛;
主要交通幹線重要位置的橋梁、隧道的武裝守護;
監獄和看守所的外圍武裝警戒;
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點區域、特殊時期的武裝巡邏;
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依法執行逮捕、追捕、押解、押運任務,協助其他有關機關執行押運任務;
參加處置暴亂、騷亂、大規模嚴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襲擊事件和其他社會安全事件;
國家賦予的其他安全保衛任務。
相關的保障
《武警法》從内容上深刻體現了黨和國家領導人、各部委機關、社會各界人士對武警官兵的深切關懷,為武警部隊更好地履行職責義務提供了良好條件,從以下各個方面為官兵提供了保障:
在行為保護方面規定,人民武裝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在軍人權益方面規定,人民武裝警察享有現役軍人的權益,因執行任務傷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在經費物資待遇保障方面規定,武警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及相關建設所需經費,由中央财政和縣級以上地方财政予以保障;執勤目标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為執勤部隊提供執勤設施、生活設施等必要保障;在有毒、放射性、嚴重污染、高頻輻射、嚴重噪音和高原、高溫、高寒地區以及其他惡劣環境下的執勤部隊,享有執勤目标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保護條件和福利補助。
在社會支持方面規定,武警部隊執行安全保衛任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向武警部隊通報有關社會治安形勢以及突發事件的情況;在特别緊急情況下,可以臨時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資等。
标準和要求
武警部隊依法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是代表國家進行的執法活動,享有國家賦予的職權,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密切相關。基于此,《武警法》提出了更高的标準和要求。
從義務上明确: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安全保衛任務,應當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應當按照規定着裝,并持有人民武裝警察的有效證件;應當舉止文明,禮貌待人,遵守社會公德,尊重人民群衆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遇到公民人身、财産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及時救助,等等。
在監督檢查上規定: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應當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監督;武警部隊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或者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人民武裝警察違法行為的通報後,應當及時查處。
在法律責任上規定:對不履行職責或者違抗上級決定、命令的,違反規定使用警械、武器的,非法搜查他人的人身、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場所的,包庇、縱容違法犯罪行為人的,洩露國家秘密、軍事秘密的等行為,要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