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産殘值率

固定資産殘值率

會計術語
國定資産殘值率是指資産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産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确定固定資産的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産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确定,不得變更。新稅法不再對固定資産殘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規定,将固定資産殘值率的比率确定權交給企業,但是強調一個合理性,要求企業生産經營情況及固定資産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确定固定資産的預計淨殘值。
    中文名:固定資産殘值率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解釋:資産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 性質:科學 類别:經濟

相關規定

1、内資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内,由企業自行确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70号)第二條之規定固定資産殘值比例統一為5%。

2、外資企業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外資企業固定資産殘值率一般為1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九條固定資産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産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産,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産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确定固定資産的預計淨殘值。固定資産的預計淨殘值一經确定,不得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三十二條企業的固定資産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可以看出新稅法不再對固定資産殘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規定,将固定資産殘值率的比率确定權交給企業,但是強調一個合理性,要求企業生産經營情況及固定資産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确定固定資産的預計淨殘值。

折舊年限

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産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産設備為10年;

(3)與生産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有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相關計算公式

固定資産淨殘值=固定資産報廢時預計可以收回的殘餘價值-預計清理費用後的餘額

預計淨殘值率=固定資産淨殘值/固定資産原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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