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确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确認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别,通過确定、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的行政行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醫療事故責任認定,傷殘等級的确定,産品質量的确認。
應用
公安管理
主要由對交通事故的車輛、物品、屍體、路況以及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态的檢驗和鑒定;對交通事故等級的确認;對當事人交通責任的認定;對行政案件的原告中自然受治安行政拘留的人員、勞教和受審人員的精神病司法鑒定等。
司法行政管理
主要有對合同、委托、遺囑、繼承權、财産權、收養關系、親屬關系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公證;對身份、學曆、經曆、出生、死亡、婚姻狀況等事實的證明;對有關文件的真僞、法律效力的公證等等。
民政管理
民政管理中的确認主要有對現役軍人死亡性質、傷殘性的确認;對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等級确認;對革命烈士的确認;對結婚、離婚條件的确認等。
勞動管理
勞動管理中的确認主要有對人員傷亡事故原因、責任的确認;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責任的确認;對特别重大事故的技術鑒定等。
衛生管理
衛生管理中的确認主要有食品衛生的确認;對新藥品及進口藥品的鑒定;對國境衛生的鑒定;對醫療事故等級的鑒定。
經濟管理
經濟管理中的确認主要有對産品标準的行政認證和計量器具檢定,産品質量認證;對商标和專利權的審定;對着作權屬的确認;對動植物檢疫的确認;對養殖水面區域的确認;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确認;對無效經濟合同的确認等。
原則
依法确認
行政确認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行政确認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法律所保護的公益和行政相對人權益得以實現。
客觀公正
行政确認,是對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的證明或者明确,因而必須始終貫徹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允許有任何偏私。為此,需要建立一系列監督、制約機制,還須完善程序公開、權利告知等有關公正程序。例如,《公證暫行條例》專設一章“辦理公證的程序”,在第25條中規定:“公證處拒絕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時,應當向當事人用口頭或者書面說明拒絕的理由,并且說明對拒絕不服的申訴程序。”
保守秘密
行政确認往往較多地設計商業秘密和個人隐私,盡管其确認程序要求公開、公正,但同時必須堅決貫徹保守秘密的原則,并且,行政确認的結果不得随意用于行政管理行為以外的信息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