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簡介
第一條範圍和定義:1.本協定适用于各成員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2.為本協定之目的,服務貿易定義為:(a)從一成員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員境内提供服務;(b)在一成員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c)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内以商業存在提供服務;(d)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務。
基礎電信談判附件
第二條和第二條豁免附件,包括在附件中列入一成員将維持的與最惠國待遇不符的任何措施的要求,隻有在以下日期才能對基礎電信生效;(a)根據“基礎電信談判部長決定”第5款确定的實施日;或(b)如果談判未能成功,則是上述“決定”規定的“基礎電信談判組”提交最後報告的日期。第1款不應适用于已納入成員承諾表中的任何基礎電信的具體承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