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2015年4月4日,一组男童被虐打的照片在网上疯传。照片发布时间为3日晚22点,照片上,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
发帖人称,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2014年被校方发现,最初以为是偶尔情况,没好多说。男童班主任男童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试图寻求网络帮助。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助。
据查,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与受害儿童的生母系表姐妹关系。2013年6月,李征琴在不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将受害儿童带至南京的家中进行抚养。2014年6月以来,李征琴因为教育问题对受害儿童有过打骂行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受害儿童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事件经过
教师反映
2015年4月4日下午3点45分,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更新消息称,2015年4月2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称该校学生施某某(男,9岁)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警方正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生父看望
孩子的亲生父母桂师傅夫妻于2015年4月4日得知孩子出事,当晚8点骑自行车赶到来安县城,并包车连夜赶到南京。到达南京后,桂师傅夫妻二人又赶到养母李某某家中,发现家中无人,夫妻二人手机也打不通。随后,小区保安将夫妻二人带到小区地下室过夜,第二天早晨继续来到李某某家中,结果发现家中还是无人。这时,高新园分局的民警电话联系了桂师傅,并表示把孩子交还给桂师傅夫妻二人。当天在派出所中,桂师傅见到了小施。
家庭关系
李某其实和男童的生母是表姊妹关系,两人从小一起长大,关系很好。李某发现表妹生活不好,还要养活3个孩子,便主动提出来,把最小的孩子过继来让其照顾。
施暴原因
2015年4月5日12点13分,更新消息,并表示,经南京警方连续工作,2015年3月31日下午5点多,男童施某某因没完成其养母布置的课外作业,遭到李某某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及脚踩,致使施某某双手、双脚、背部大面积出现红肿痕迹。经法医初步鉴定,施某某构成轻伤。
警方处理
根据前期大量调查取证,2015年4月5日凌晨1点,警方对涉嫌故意伤害的李某某(女,50岁)依法刑事拘留。经过警方协调,男童施某某已被其亲生父母暂带回老家抚养。
2015年4月6日12点,桂师傅夫妇带小孩来到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创业新村派出所,称孩子要见妈妈。
事件进展
不批捕
4月19日下午3点左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发布消息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承办检察官介绍,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李征琴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轻罪案件。李征琴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另外,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经综合评估,李征琴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或者打击报复证人、被害人或者有自杀、逃跑等对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因此,对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批准逮捕,不会妨碍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
办案检察官表示,“小孩多次向检察机关表达了想见妈妈的意愿,其亲生父母也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不批捕李征琴的请求。且不批准逮捕李征琴可以让小孩早日安心正常学习、生活,对恢复其身心健康有积极作用。因此,我们依法作出了不批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表示反对
对于这一决定,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反对,称此举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颁布的司法解释背道而驰。
不批捕理由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2014年6月以来,因为教育问题,李征琴对受害儿童有过打骂行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学习问题,使用抓痒耙、跳绳抽打受害儿童身体,造成其体表分布较广泛的挫伤。经鉴定,受害儿童挫伤面积超过体表面积的10%,属轻伤一级。
面对质疑,今天晚上9点左右,“南京检察”又再次发布长微博,对为何对李征琴故意伤害案不予批捕,给出了几点理由。
不批捕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黄琼花强调,不批准逮捕,并不代表之后不再追究养母的刑事责任。她希望之后能进一步审查起诉,使之成为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就是要让大家知道,你在家里鞭打孩子构成轻伤也是违法的。”
南京检方在通报中也解释说,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
“逮捕只是强制措施中的一种,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宋英辉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是否逮捕只是程序措施的适用问题,与最后的量刑没有必然联系。
据宋英辉介绍,对嫌疑人批准逮捕通常需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若不逮捕会存在妨碍诉讼的现实危险。“这些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如果可以随传随到,能保证不脱逃、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可以不逮捕。”
洪道德也认为,就本案而言,“不逮捕”的决定是合法的。“孩子最后经鉴定属轻伤。故意伤害结果是轻伤时,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洪道德说,法律规定,只有严重犯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属于无条件的逮捕范围。
南京检方在通报中称,李征琴归案后,深刻地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罪态度端正,真诚悔罪。此外,目前全案基本证据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过对李征琴采取羁押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无任何前科劣迹,表现一贯良好;经评估,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不会对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打击报复,因此,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提起公诉
2015年7月,南京虐童案中的养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由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告发帖网友
2015年8月12日,浦口养母“虐童案”的男童及其亲生父母向江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最先发帖求助的南京网友,以名誉受损、隐私侵权为由,向该网友提出总计20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原告在起诉状中称,网友未经许可将涉案男童肖像对外发布,同时,男童是“养子”一事属于个人生活隐私,被告的发帖行为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江宁法院已正式立案。
开庭审理
2015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检方指控称,“虐童案”的当事女主角、男童“小宝”的养母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李征琴认为鉴定程序有严重问题,在刑事立案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将其拘留。
9月28日庭审,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3月31日晚,被告人李征琴在其家中因教育问题,用抓痒耙、跳绳对男童施某某殴打,致其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挫伤。经公安部门鉴定,施某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
庭审中,被告人李征琴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持异议,认为自己未构成犯罪。她承认自己对孩子进行殴打的事实,称“是因孩子经常说谎,我用抓痒耙打他的腿,用折好的跳绳往他身上刷。”打完孩子后,李征琴表示没有查看过孩子的伤情,但认为自己“打得不重”。
庭审从上午9点半一直持续至晚上10点,连续12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暂时休庭,29日上午九点,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在28日的庭审中,被告人李征琴承认打了孩子,但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李征琴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取决于孩子伤情所达到的程度,而这也是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虐童声音
9岁男童施小宝(化名)被其养母李某某打成浑身伤痕的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广泛的关注,2015年4月5日南京“虐童案”养母李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男童施小宝被亲生父母带回安徽老家。昨天,施小宝亲生父母又将他从老家带到南京准备第二天上学。而有消息显示,2013年李某某夫妇在收养施小宝事件中,涉嫌非法收养,目前当地的民政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我妈妈很爱我,她不会对我不好的。”小宝满脸委屈地告诉记者,他说,当天妈妈问有没看完课外读物,自己欺骗妈妈说已经看过了。后来被妈妈检查发现了,妈妈生气才打了自己。“也就打了四五下。”小宝告诉记者,当时确实很疼,但是他并不怪妈妈。
心理疏导
心理学专家张纯告诉记者,在派出所他断断续续和孩子聊了一个多小时,他告诉孩子,社会上还有很多叔叔阿姨是关心他的。张纯称,孩子其实很懂事,聊天中孩子向他表达了想妈妈想上学的愿望。一方面孩子养母被刑拘,另一方面孩子对于亲生父母在安徽老家的家庭情况也比较陌生。张纯说,这对于孩子的心理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冲击。那么,应该如何化解?张纯告诉记者,在国外有特别代理人制度,即由政府出面将孩子寄养在一个家庭情况和原先的家庭情况差不多的家庭中。而现如今最合适的情况就是,从学校老师到同学,还有社会关心孩子的人,能为孩子提供一个合适的环境。
社会反思
完善制度
受虐男童已经得到了来自政府与社会越来越多的呵护,而作为直接施暴者的养母,也已经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等待她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南京市虐童案最终被曝光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对于全国范围内成千上万被收养的孩子来说,他们当中还有多少人有过被家暴、被虐待的经历?或者说正在遭受着家暴和虐待呢?
从这个角度来说,南京虐童案的曝光,给了我们一个从根本上反思未成年收养制度的机会。在我看来,要反思当前的未成年人收养制度,并且对可能存在的问题给予改进与完善,就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收养行为发生之前;二是在对未成年人家暴和虐待行为发生之后。
在对未成年人的收养行为发生之前所要做的工作,最主要的就是预防。具体地说,要对申请收养人的收养条件,收养资格进行严格而全面的认定,这个认定的过程,并非像现在这样,只凭申请收养人的一面之词或者是凭其提交的各种书面材料,而必须深入到居委会、社区、家庭,对申请收养人的人品、性格,尤其是有无精神病史,有无暴力倾向等给予重点关注,对于有家暴和虐待前科的,应该坚决说不。一些地方在办理收养工作过程中,过于关注申请收养人的家庭条件、经济实力等等,而对其个人品德、性格等方面关注不够,这是值得注意的。
对于已经发生家暴或虐待未成人行为的收养者,除了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之外,还要本着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出发,及时解除或者变更养父母的监护权,把未成年人交给那些真正有能力、有资格给予他们健康成长空间的人或者是家庭。这种时候,未成年人自己的意见要听取、要尊重,但更多时候还是得优先考虑未成人的权益。像南京虐童案发生以后,这个孩子事后表示想继续跟养母一起生活,但我们在满足孩子诉求之前,首先得保证养父母不会再发生虐待行为,得保证虐待者的行为已经得到了矫正,否则,就只能考虑通过正当手续变更收养人。
理性观察
在如何看待“虐童事件”上,至今还有不同的观点,这催人深思——从“虐童事件”到底应该收获什么?很明显,“虐童事件”的最大收获,是社会的关爱之心在成长。在钢筋水泥的“城市森林”中,人们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对于“十年邻居,对面不识”早已见怪不怪,也早已习惯于“路见不平,不管闲事”,以至于邻居发生小孩饿死、打死的惨剧还无动于衷。然而,这次却明显不同以往,被打的儿童从发现、举报到被送回老家,每一个环节都有“好事者”在其中参与,微信朋友圈更是为其提供了强大的舆论支持。透过这个事件,人们发现,“爱管闲事的”多了,有正义感的多了,敢于和乐于对跟自己看起来没有关系的事件表态并行动的多了,这当然是一种可喜的进步。
但是,透过“虐童事件”,社会也应该思考:面对沸沸扬扬的热点事件,是否应该变得更加理性、成熟?诚然,不管是谁,乍一看到小虎身上那些伤痕,都不免义愤填膺,怒气冲冲,都不免有把恶母绳之以法、进而剥夺其监护权的想法。然而,作为“外人”、作为媒体,在冲动的同时恐怕还要有“冷一冷”、“等一等”的成熟和理性。毕竟,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小孩教育上,有的父母可能采取了不适当的教育方法,这应该制止和教育,甚至应该进行必要的干预,看其是否具有监护孩子的条件和能力,但恐怕也不宜上纲上线,更不能没问清青红皂白就作出剥夺父母监护权的“舆论判决”。
小虎被打的照片公布后,有人说这“灭绝人性”、“惨绝人寰”;有人断言其养母是一个精神有疾病的“恶母”;有的还以被打小孩生活在“高知家庭”为题,将其亲生父母和养父母的隐私一一公布;有的人认为发生这样的“虐童事件”,有关部门“保护未成年人不力”,等等。这些观点,显然有过于情绪化之嫌。从了解的情况看,小虎被打尽管看起来挺重,但实际上并没有像有些人说的那样“灭绝人性”,事实上,小虎的养父母也很爱小虎,小虎事后承认养母教育得对,“并不恨养母”。退一步说,即便“虐童”属实,也只是极个别的极端事件,不能一竿子打倒一船人,更不能随意将公民的隐私抖落得一干二净。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在新媒体的介入下,一些偶然的事件很可能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面对这种事件,社会成员一方面应该拒绝冷漠,给予应有的介入和参与;另一方面应该保持冷静,以成熟、理性的态度看待事件。选择态度,适当行动,当是此次所谓南京“虐童事件”带来的应有收获。
审查门槛
孩子不听话,家长进行必要的惩戒并无不妥,也是一种正常教育。但新闻中,这位养母的行为已经远超出正常教育的范畴,如此虐童行为令人发指。如果不是那位热心网友爆料,此事不知道还会瞒到何时?随着更多信息的披露,养父母“高知”的身份备受关注。其实,在多数人的预期中,“高知”往往意味着较好的道德修养和较强的守法意识,这样的家庭更适合收养孩子。不过,这也给了一些养父母们免于公众质疑和审视的“特权”,此类的虐童案件更难被察觉和披露。其实,“高知”并不都是“高修养”,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够给孩子最好的生长环境,此案就是一个证明。
此事在社会关注下,男童的养母已经被警方刑拘,这样的进展多少让人感到欣慰。不过,此案留给公众反思的东西并不少。在笔者看来,首先要反思的是将孩子当成家长私产的传统观念。从媒体的报道可知,养母虐童不是一时冲动的偶然行为,此前男童所在学校的老师就曾发现过至少两次。为何到了今日才被揭发?如果老师能在第一次发现的时候就报警处理,男童或许就可以免受后来的皮肉之苦。但在一些人的观念中,虐待家庭成员很多时候被认为是“家丑”,不可外扬。而且,“孩子是自己的”打骂孩子又有何不可?外人很少也很难去干涉。孩子或是出于畏惧等原因,一般也不会主动去告发养父母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法律介入的可能性,造成不少虐待儿童行为被视而不见。
其二,按照《收养法》,无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能力,年满三十周岁,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符合这些规定即可收养孩子。仔细看便可知道,这样的规定有些粗线条——准入门槛低。孩子被领养后,生长环境好坏也只能是听天由命。相比之下,有些国家对收养人的条件是苛刻的,准入门槛高。比如,除了收养家庭的经济能力评估,对于养父母的精神状况和心理状况等都会进行综合评估,即便是领养之后也会有定期回访等制度。一旦发现存在虐童等不适合收养的情况,就可以及时给孩子提供有效的保护。在另一方面,当前对于虐童入罪还存在争议。尽管刑法规定“虐待犯罪除了受害人死亡或重伤的,都属于自诉案件”,但让被虐待的孩子或者近亲去告发家长,显然是不大现实的。而这种“家丑”,家里人很多时候也不为外人说道。由此,不少受虐待的孩子难以得到及时的救助。
而且,长久来,“由谁来告发”虐童行为也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虐童行为,不能总是依靠媒体来披露,媒体资源是有限的,过多报道也会让公众出现“审丑疲劳”。因此,从长远看,保护儿童不仅要依靠家长良好的道德修养,更需要在立法和实践中,不断探索有效的保护制度。短期来说,最为迫切的是要在法律层面对领养儿童的家庭设置更为专业和严苛的审查门槛,以及领养回访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