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管理

参公管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参公管理”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如团委、科协、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因其使用行政编制,但无具体行政职能,因此称作参公群团机关工作人员;还有一类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多是党政机关的下属二级单位,比如档案局、史志办、渔政监察大队、城管执法局、劳动监察大队、文化市场执法大队、金融办、旅游局、关工委、组织部党员电教中心、社保局、供销社等等。参公是我国政府各单位政工干部和工作人员比较口语化的一种表述,全称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法管理。是指对政府委托或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能力的单位和不属公务员系列的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参公单位人员要具体分析,通过中央、省两级公务员(参公)考试正常考录的工作人员,严格意义上讲不是公务员,但在录用、晋升、考核、离退等方面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1]
    中文名:参公管理 外文名: 别名: 含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人员:管理人员 编制类型:介于行政编制和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待遇

参公单位一般是公务员单位的下级单位或者执法机构,工资待遇和公务员一样,都是财政全额拨款。

说明:参公人员在录用、晋升、考核、离退等方面完全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般通过省组织人事部门统一招录考试(省级公务员统一考试)进入到公务员队伍的,在本省内均具有公务员身份。参照公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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