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人事部与卫生部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
    中文名: 外文名: 别名: 中文名称: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组织单位:人事部与卫生部 适用人员: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等 专 业: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 级 别: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报名地址: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 考试时间:每年六月中旬

考试介绍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

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四)考试形式:2021年除初级护师考试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外,其余卫生职称考试都是人机考试。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二)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从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级资格将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和输血技术中级两个专业类别。2011年卫生资格考试新增“神经电生理技术”的两个级别考试;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

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及培训教师。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国家和本市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注:部分地区2019年卫生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可能会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

一、临床医学专业: (一)初级: 根据462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级: 1、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其中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全科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报名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12-年初1月份。

考试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考试。 

考试科目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考试题型

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六月中旬举行。

每个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分四个半天进行。题型有A1、A2、B1、A3、A4和X型题。

证书管理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国家和本市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卫生资格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卫生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

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

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详细举例说明:

1、2003年考生甲报考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2004年报考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的考试;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甲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卫生资格相应专业的考试。

2、异地考生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报考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因工作调动原因,2004年在天津报考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的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的考试,由天津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天津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考生专业资格证书;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乙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专业的考试。

通过标准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在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卫生资格考试证书领取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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