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述
打假主要表现为政府打假、消费者打假和企业打假。打假是伴随制贩假而生的。制贩假的存在,源于“暴利诱使,法制漏洞,政府无为,企业乏力,消费者趋向”五方面原因。制贩假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提升产品竞争力;消费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对假冒伪劣的识别能力;联合一切社会力量对制贩假者予以严厉打击。
中国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是高利驱动、极端个人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够完善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高利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是两个最主要的原因。假冒伪劣商品既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正当经营厂商的利益,更严重的是损害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造成劣市驱逐良市的结果。所以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保证公平、健康的市场秩序应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但政府部门的主动打假方法往往存在信息获取能力差、反映不灵敏、商品真假识别鉴定难、成本高等缺点,面向广大的社会公众、消费者和受害企业在信息的搜集、线索的发现方面更具有比较优势。
医疗打假
整顿医疗市场,净化就医环境。2012年11月15日中国医疗打假集团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的统一部署,集中卫生部、工信部、监察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及中国抗癫痫协会的相关领导成立中国医疗打假集团,各部门积极行动、配合,给予非法行医机构以沉痛的打击。
会上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做了重要讲话,谈话指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及相关部门要配合协作,多措并举,发动群众举报,通过媒体曝光加大日常监督力度,突出日常监督、专项整治两手抓,实现被动执法到主动监督的转移,有效遏制非法医疗机构的滋生、蔓延。
历史
人类社会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斗争已超过一二百年的历史,至今仍未停息。
早在19世纪70年代,在欧洲工业革命以后,工业处于 高速发展时期,也是假冒伪劣商品十分猖獗的时期。如在英国,不法商人为了赚钱和迅速致富,不择
手段地追求利润,出现了在食品里掺杂黏土、茶叶里掺黄荆叶、药品未经试验和鉴定就投入市场等等。这些现象迫使英国政府 采取立法、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用了约20年的时间,才使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现象得到控制。
又如法国是一个出名牌的国家,也是被假冒伪劣商品困扰至今的国家。
目前法国有四个机构在从事打假工作:
一是行业协会。如科尔贝委员会,它是由75家名牌商品生产厂家在1952年建立的,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利用信息网络,与政府合作打假;
二是政府机构,即消费党争与反诈骗总署。该总署是政府打假的主要机构,它下设21个地方局,8个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复盖整个法国;
三是法国宪兵、警察机构。法国法律 赋予他们“打假” 的职能。
四是法国海关,只要海关发现有疑问的商品就 可以扣留,确认为假冒伪劣商品后就可以行使处罚权。
假货
假冒商品
国际上还没有准确的定义,英国、法国、德国下的定义也不尽一致,世界贸易组织在有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的文件中,侧重是从商标、版权和专利侵权来界定的。实际上,假冒的范围要广泛得多。国际上有人给假冒下了一个较能为人家接受的定义:假冒,是指非常逼真地模仿某个产品的外观,从而使消费者和用户误认为该产品就是其产品,在未经授权、许可(或认可)的情况下,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复制的对象通常是商品的商标、包装、标签或其他重要的特性。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部总则和基本原则的第一条第一款中有这样一段话:“缔约方可以在其国内法律规定比本协议的要求的更为广泛的保护,只要这样的保护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但缔约方没有义务一定要这样做。”
这段话的意思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不仅限于商标、专利、着作权 等,各国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一些需要保护的内容,比如与商品标识有关 的其他的重要特性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保护。这些重要特性包含原产地命名,标签、认证、生产许可证等质量标识和厂名、厂址等。
伪劣商品
假冒商品和伪劣商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可以相互转化或相互包含相 同类型的商品。所谓伪劣商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性能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质量低劣或失去使用 价值的商品。伪劣商品有时也假冒其他名牌商品进行销售。此时,它既是伪 劣商品,又是假冒商品。
国外
有暴利可图
造假比走私毒品和军火的利润高,且相对来讲风险小,是一个高获利低风险的产业。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供的资料,1990年至1995年,全球贸易额增长了47%,而同期假冒商品贸易额却增长了150%。
法律不健全
很多国家打假或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不健全。除少数恶性事件外,总体来说制假是“ 低级无害的犯罪”,往往被法律放在次要的地位。
贸易壁垒
国际贸易间消除和减少贸易壁垒,使假货有机可乘。
国内
损害企业利益
严重地损害企业的利益,使相当一批名优产品不同程度地遭受假冒伪劣商品的冲击,造成企业产品销售额和利润明显下降,信誉受损。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四季度对283家企业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其中182家企业每年用于打假的费用共达2.42亿元,222 家企业共有1676人从事打假工作,平均每个企业从事打假的就有7-8人;160家企业遇假冒伪劣商品侵害,在1998年损失产值95.75亿元,占当年总产值的11.12%,年利税损失13.16亿元,占当年总利税的7.85%;这些数据仅是对200多家企业的调查。据估算,全国一年因假冒伪劣商品所造成的损失约有1300多亿元;
造成社会危害
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不仅使广人消费者在经济上、精神上受到损害,也对他们的健康安全造成威胁,影响了社会稳定;
影响扩大消费
严重影响影响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经济政策,危及基础设施、住宅和重点工程建设的质量,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导致房倒桥塌的事故屡有发生;
税收大量流失
假冒伪劣商品采取非法的市场销售,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也败坏了出口商品的信誉:假冒国外的名牌产品还损害了国家形象,也影响国外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失去了一部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的机会;
犯罪帮凶
为其他犯罪团伙提供财源,长期制假售假的多发地区往往带有黑社会的背景,干部腐败严重,毒化了社会环境。
从总体上看,假冒伪劣商品虽然只占社会商品总量的一小部分,但是,它发展和蔓延的势头如果得不到遏制,将会造成祸国殃民的危害。因此,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严肃的社会和政治问题,放任假冒伪劣,国家就没有希望。
可以说,今天,民族著名品牌企业已被假冒伪劣逼到了生死存亡的关头。品牌经济时代,驰名和著名商标的多少,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实力,创名牌、保名牌已经成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我国的民族品牌面对WTO,面对全球一体化的经济体系,面对众多的国际驰名品牌,应该说还十分地稚嫩和脆弱,如果国家立法和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尽快地从政策和立法上予以重点保护,从根本上遏制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那么明天,将危及到我国民族产业的生死存亡。
法律尴尬
1 造假以商标侵权为主,这些造假企业或业主几乎无一例外地抢注与驰名、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遇到执法人员查处时,用商标代理机构的受理证明搪塞,致使打假工作因侵权难以认定而半途而废(在广东,因与索尼近似的商标被抢注成功,索尼公司和打假执法部门都处于极为尴尬的境地)。商标和包装装潢真假难辩的仿冒品也时有发现,只是更难找到窝点。国家颁布了许多有关打假的法律法规,但对制假售假的定性依然含糊不清,条文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违法者逃避制裁的漏洞不少,这样一方面给行政执法、司法人员的执法带来很大的难度,另一方面又由于定性和自由裁量度的宽泛,给某些执法人员太多的“依法”不作为(实质是徇私枉法)的理由。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违法犯罪? 它的社会危害与谋财害命有多大的区别?法律应该怎样来惩戒这一类违法犯罪?法制社会的执法是不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或敌我矛盾??
2、执法人员不怕投诉企业告,因为执法部门既管市场准入又管市场监管,著名企业在阳光下经营,低头不见抬头见。但执法人员就怕造假企业告,即使是铁定不输的官司,也会担心因此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许多被处罚的违法分子对执法部门不于理会,执法者常常无可奈何;更多的违法分子受处罚以后,立即行动起来,把罚没的损失以制售更多的假冒伪劣产品来弥补。现行法律对制假售假的惩治力度不足以产生警示和禁止的效果。
3、执法部门受行政执法程序的制约,实际是对事不对人,别说打假力度,就是现场取证都十分困难。投诉人没有资格进入打假现场,投诉人能放心得下吗?不少假冒的成品包装可以“无法认定”或“没有侵权嫌疑”而免于检查,有的即使不得已被认定,投诉人刚吃上 “你放心,都给我们封掉了”的定心丸,谁料夜深人静时,假冒产品成车运出,这其中的“猫腻”只有当事的“鼠”、“猫”心知肚明。
4、一些执法部门不受理被侵权企业的赔偿要求,就是受理了,赔偿额度讨价还价,没有依法裁量的依据,一点没有惩罚、制裁和所谓赔偿的严肃性。去年底联盟曾拟定行业联合通过司法程序,搞一批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集体索赔案,取得讨伐“花都机”的决定性成果。然而,事实证明,关键是取证极为困难,根本的是法律还有许多的无奈。我们担心,法院判决的赔偿额不足于给造假分子沉重地打击,赔偿金额无法到位,最终导致企业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造假分子却疯狂地造假,效果适得其反。类似的经验教训太多太多!
5、企业递交了投诉文书,执法部门是否应该就查与不查、什么时候查、查的结果怎样等等,都要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有些执法部门对投诉人要“处罚决定书”很有意见,只能看而不让抄更不能复印,理由是“拿去了你要告我的”。致使投诉人上法院告造假者都没有证据。
6、被查处的假冒产品无论在产品上还是在包装上,大多不具有真实的厂名厂址,不仅存在商标侵权,也严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但一些执法人员往往避重就轻,或就地封存,形同虚设;或仅销毁包装返回产品(侵权无法剥离),甚至要求投诉人收购罚没产品,还有的据说是尚有使用价值,要给予拍卖,于是,有些就又回到了售假者手中,罚没的假冒伪劣影碟机最终还是卖给了消费者。应该说盗版光盘也有使用价值,更不会像许多假冒产品那样让消费者感觉受到了欺诈,而且还有安全隐患和使用寿命等问题,但为什么这些查处的盗版光盘总要被销毁而从不拍卖呢?!
7、我打假联盟(名优企业打假维权协作网)成员均是著名企业,其被侵权商标不是驰名的也是著名的。为此,我联盟向广东造假源头的执法部门呈交联合投诉报告。然而,当地执法部门只查处到现场的投诉企业的被侵权行为。现场发现的其它侵权假冒产品,不管是不是侵权驰名商标或重点保护商标,一些执法人员却视而不见,如果在场的投诉人通知其他被侵权人到场,这些行政执法人员还骂你多管闲事。因此,打假联盟成员只得尽可能同时赶到现场,但当现场没有发现侵权产品的投诉人就会被赶走。
执法缺乏
1、我国涉及打假的法律很多,执行这些法律的部门也很多,各自为政。以工商行政管理为例:打假一般由经检部门负责,也有些专职打假人员,可它的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公平交易局执行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侵权假冒涉及的是《商标法》,基层商标部门人员少,有不少根本不办案;这次联合打假是消保部门指导,执行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层的办案力量更是薄弱。同行企业在正面市场上是竞争对手,打假要联合,是制售假者把名牌企业捆在一起的,联合可以引起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关注和支持,加大打假的力度,还可以降低执法部门和企业的打假成本,可是有些执法人员很不乐意;国务院组织各部门联合打假,要求媒体宣传报道、舆论监督,有些执法人员不欢迎别人在场,而是更喜欢与制假贩假者单打独斗,是否有便于黑箱操作之嫌?
2、执法的最基层单位是工商所,它既负责市场准入,又负责市场监管,权倾一方。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代表着方方面面的既得利益集团,一方土地养育一方人,我们难以对其求全责备,所以对其严明执法又能寄予多大的希望呢?在广州某著名的售假电器市场的储运大院内,高挂着“某某工商局市场分局”的招牌,每次经过,它特别的扎眼。看看那个市场的售假规模,非常纳闷这个市场分局里还有没有行政执法人员?类似在广州、成都、石家庄、临沂、杭州、义乌以个体私营为主的批发市场,尤其是在广州、深圳的造假工厂,为什么会假冒伪劣长期泛滥成灾?当地基层执法部门平时是如何把握市场准入,又如何监管的呢?“地方保护”成了美丽的护身符。因此,投诉人只好避开基层执法部门,尽量找更高一级的执法部门,打假的经验告诉我们,越是到基层越是会有说不清道不明的“意外情况”发生。
3、凡是打假不力的执法部门,平时必然处事不公,监管不严,对造假售假现象漠然处置,直接管理人员有腐败问题。去年9月间,我联盟在华中地区某市请求质监部门打假,他们以曾经三次打假三次被围困,甚至有执法人员被打伤为由,要求省局一把手到场后再打,而省局一把手真的亲临现场时,不少干部却在一旁劝说:“不要太过火,适可而止,毕竟是人民内部矛盾”等等。椐我们了解的情况是,在这个市场的显要位置曾有个“ 衡阳市技术监督局推荐产品”的广告牌,上榜的没有一家全国著名品牌,倒是有不少伪名牌,原因很简单,花钱就可以买到。而我联盟成员在当地的经销商向该局派驻市场的管理部门投诉并请求打假时,居然不予受理。
地方保护
三、地方保护和利益集团是制假售假的温床以财政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等经济指标考核地方政府行政长官的政绩,不可避免地会滋长不顾法律尊严和国家利益的地方保护主义。
一些地方的行政长官和执法管理部门,为完成地方经济的原始积累,暗中支持走私贩私、制假贩假,成为灰色经济的温床,当然,当地经济由此也会呈现一时的某种繁荣景象。这种示范效应,激励其它地区纷纷仿效,在这种形势下,为官一任很难顾及依靠公平机制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来实现地方经济的发展。广东省广州市的一个区(以前是县级市)的经济支柱正如当地领导所言,是以个体私营的电器的小生产为主。从某种意义上说,该地的地方经济实质上就是灰色经济。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官员曾经指出:该地的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在指导思想上有问题,是借发展地方经济支柱为由行地方保护之实(在接待我联盟投诉时的谈话)。当中央媒体在掌握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曝光(1999年12月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等)之后,该地的有关政府部门不仅公开发表文章歪曲事实,居然还组织造假者在该市私营企业协会的招牌下举着右手合影,将照片四处刊发(1999年12月科技日报)。在其向21世纪的承诺书中,仍有相当部分的侵权和假冒他人商标权的内容(科技日报);在当地政府主持的新闻发布会上所宣传的合法企业,居然是当地最大的造假企业;新闻发布会上向记者公布的整治合格企业,居然第二天仍在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2000年1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广东卫视、广州电视台新闻)。
该地的问题被曝光和查处后,仍有不少新的同类侵权企业在周边地区被核准注册,其嚣张的气焰简直达到了无法无天的程度。2000年该地先后有两位主管经济的副市长因经济犯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00年广东地方报纸),然而,当地政府支持的非法经济以及由此形成的利益集团等,并没有受到更广泛深入地追究。以个体私营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多有政府投资背景。为了尽快收回投资,一些地方政府甚至给普通公务员下达招商引资的任务指标,在这种形势下,市场准入和监管成为形式,再加上税收实行包税制,以现金交易为主,这些市场成为走私贩私、制假贩假、商标侵权、洗黑钱、偷漏税等违法犯罪的乐园,又有何稀奇?!
打假已成为企业所有工作中最没有效率的工作,也是最没有效益的工作,打假的过程如同“猫和老鼠的游戏”,企业承受不起。企业打假人员是里外都受气的差使,是最没有安全感的、七上八下的职业。难怪已有联盟成员放弃打假工作,他们认为:企业打假不胜负担、力不从心。
法规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采取了一系列 有力措施:
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自1982年以来,全国人大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章设立了制售伪劣产品 罪。将2001年9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完善了企业产品质量约束机制,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的执法手段,并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特别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国务院也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定,如《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 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等十几个文件。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制定和颁 布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定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 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强了组织领导。1992年我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联合打假斗争,并在1993年成立了全国打假办公室,推动了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领导的打假工作。在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其组织协调全国打假的 职能改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承担。在2000年10 月,根据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和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并将该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声势浩 大而又讲求实效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 (以下简称打假联合行动)。
开展了打假联合行动。实施了“打假冒,保名优”工程,深入开展“清柜台”活动和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大力推广防伪技术。
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人”本身的打假技能、手段以及对消费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也随着15年的成长变得更加纯熟。 但不愿意看到的是,这样的群体中存在有一部分以盈利甚至勒索为生的人群,“以假打假”,利用法律空白和商家息事宁人的心理获得灰色收入。
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
的评价褒贬不一。更多的消费者把他们当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认为他们就是在借此为己谋利。职业打假人应该如何定位?社会学家夏学銮将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比做“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俗语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因为有假,他们才有存活的空间。客观上来讲,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的代表。当“打假者”以索赔为目的时,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线。有时候合法与违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职业打假就像在打擦边球,同样要面临风险。
网上打假
现在的网络打假还没有健全,没有正规的打假网址,这也给一些人有利可乘,说自己的东西可以网上验证,然后给你一个网址,让你去自己看。同样也出现了一些网址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出售假的防伪标签,让一些假货生产商购买,这更是给假货生产商很大的“保护伞”。
关于这一方面,国家也正在加紧处理,对于假货很多国家打假或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不健全。制假是“ 低级无害的犯罪”,往往被法律放在次要的地位。
由方舟子主办的新语丝网站就是一个著名网络打假网站。它着重揭露、打击中国科学界和教育界的弄虚作假、炒作、浮夸现象,特别是伪造履历和抄袭论文等恶性事件,也兼及人文学界、互联网络等领域的腐败现象。例如,被网民们称为“打假名师”的郭颐顿通过新语丝网站揭露中山大学外语教学中心主任夏纪梅伙同副主任王哲等人,在申报2009年度“国家精品课程”(本科)时,张冠李戴,大肆造假,骗取名利。此事轰动一时。
洋打假
中国打假圈里来了外国人。
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旗下的知识产权部已经先后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三批共30个“伪意大利”品牌,它们或宣称产自意大利,或使用意大利国名、地名、甚至国旗做产品名称,打着“意大利”旗号误导消费者,意方呼吁中国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
“伪意大利品牌”让谁受损
“来自意大利,世界的嘉加梦……”这样的广告词听起来令人颇为心动。生产床上用品的嘉加梦家坊声称自己源于意大利,且其商标上明确标明意大利字样。但实际上,嘉加梦根本不是意大利品牌。经过调查,“JAJEMoN嘉加梦”商标是在中国注册的,所有人为“意大利路易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为意大利佛罗伦萨市布奥兹路2号5014室。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通过意大利佛罗伦萨商会证实,该公司子虚乌有,地址亦为杜撰,该品牌真正的运营商是“上海家利床上用品有限公司”。但这并不妨碍嘉加梦高昂的售价,其价格之高甚至把意大利人吓了一跳。
据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介绍,这样的“伪意大利品牌”还有不少。2010年7月,意大利经济发展部领导下的对外贸易委员会在北京设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经过了1年左右的收集调查,在中国市场上发现有60多家假冒意大利品牌的企业。这些“伪意大利品牌”的市场主体包括中国大陆、港台以及韩国的企业。它们在宣传时号称自己是来自意大利的品牌,但事实上这些品牌在意大利根本不存在。这些企业打着“源自意大利”的旗号,以动辄高于同类产品几倍甚至十几倍的超高价格在中国市场上销售,价格甚至比真正从意大利进口的同类产品还要高,欺骗了中国的消费者,也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损害了诚信经营的同行的利益。
2011年7月,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知识产权部向中国知识产权局递交了第一份“伪意大利品牌”案例集,其中包括十个存在虚假的“伪意大利品牌”企业。随后,他们又递交了第二份、第三份相关企业的案例集,向中国政府投诉。之所以要以意大利政府部门的名义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投诉,是因为这些虚构的“伪意大利品牌”在意大利并不存在,没有具体的意大利企业作为受害者被牵扯进来,伪意大利品牌横行中国市场扭曲的是整个意大利和意大利制造的形象,因此只能由意大利政府机构出面。
中方回应:已驳回部分商标申请,其他问题正在调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副司长张志成介绍,已经收到了戴胜桥提供的这些信息,因为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检等不同部门,因此相关信息已经及时转送职能部门。“据我所知,有关部门已经与他们联系并且进行了沟通”“有些事情的处理需要一些时间。同时,还有一些信息涉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
针对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递交的第一批侵权名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回复称,中国商标总局已驳回了“尼诺·费雷(意大利)”(Nino Ferletti Italy)、Bestibelli Milan两个品牌的商标注册申请。至于一些涉案商标使用人在商标使用中自行添加意大利地名的行为,回复称意方可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还有一些宣称其为意大利品牌或意大利企业,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需由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依法调查后予以认定。
张志成还表示,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是非常重视的。除了日常持续加强执法保护工作外,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双打”行动正在深入开展,并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意大利以及其他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只要符合中国法律规定,都会得到保护。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政府是高度重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