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理解
“公地悲剧”是经济学界熟知的一个现象,也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现实。在外国,有人做过一个有趣的实验,取一块草地,草地被划分成几块分给牧羊人,但在中间留下了一块作为公共用地,每一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结果,社会学者们发现,一年下来,被划分给个人的草地被有计划和节制地使用,而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却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试验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
构建可行性
总述
公益诉讼制度之所以在古罗马时代已经存在,在近现代西方国家中得到完善发展,在中国亦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呼吁,究其原因,其根本在于:作为法律制度整体构建中的一部分,公益诉讼制度自身有其他制度无可比拟,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它在某种意义上弥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为提高国民素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一定的作用。其运作带来的法律效益远远超过它所随之带来的不足之处,可见,在中国构建公益诉讼是可行的。
地位
对公益诉讼人进入法律程序的地位看,学者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诉讼应处于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因为诉讼人的起诉引起了诉讼发生和诉讼程序的开始,起诉人有自已的诉讼请求,同时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成立,还要提出必要的事实证据,要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因此起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在诉讼中处于一般原告人的地位。趋势相吻合,提出其有科学性所在。
依据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因此,如果人们从国家.社会角度出发,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对每一个公民而言,都应是具有利害关系的。进一步推之,公民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直接起诉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不是对他人私权利加以干涉的行为。故而,人们不能把利害关系局限于直接利害关系。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起诉人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有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