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

贿赂

汉语词语
贿赂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huì lù,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金钱或其它利益,以排斥竞争对手,获得更大利益的行为。近义词有:行贿,买通,使用,孝敬,打点。[1]
  • 中文名:贿赂
  • 拼音:huì lù
  • 英文名:bribe

注音

huì lù

例子

《东周列国志》第一百五回:“唐玖明至看见廉颇精神强壮,奈私受了郭开贿赂,回至邯郸,谓赵王曰:‘廉将军虽然年老,尚能食肉善饭,然有脾疾。与臣同坐,须臾间,遗矢三次矣。’”  

解释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出处

《左传·昭公六年》:“乱狱滋丰,贿赂并行。”  

法律

主要的社会危害性有对政府开展工作,对商业活动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作为属于刑法第八章类罪,贪污贿赂案件在我国立法和立法机构得到足够重视。比如刑诉法18条明确规定贪污贿赂案件由检察院侦查,而不是由公安机关;第37条对于特别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严格控制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区别立法,对我国法制化进程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范围

财物、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案例

市科信局原处长张实获刑5年9个月  

新快报记者 黄琼

在职期间借科研项目审批受贿67.9万,7名行贿人中包括两名中山大学教授

广州市科信局原局长谢学宁违规被查后,广州市科技系统腐败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年底,该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原处长张实被控受贿近68万元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受审,7名行贿人中有两名来自中山大学的教授,共“进贡”25万余元。记者获悉,越秀区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实构成受贿,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

两中大教授进贡25万

经查,张实1995年博士毕业后即进入当时的广州科委工作,2003年后先后担任广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处长、市科信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处长、市科信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处长。

据指控,2003年至2013年间,张实在任职期间,利用其负责广州市高新技术科研项目申报、评比、验收广州市科技与信息化扶持项目申请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7名行贿者贿送的人民币67.9万元,为他们在申报广州市相关科研项目中提供帮助。

7名行贿者为两名中山大学教授(另案处理)、一名张实的旧同事曾某兵(另案处理),四家科技类公司。中山大学教授罗笑南及3名企业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另案处理。而张实旧同事曾某兵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张实曾两次以借钱的名义让曾某兵共打款20万元用于买房。

起诉书还认定,在2011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张实三次收受4万元贿赂,其后在申报广州市重点软件企业以及享受相关税收奖励政策过程中提供帮助。

投案自首并退缴赃款

此前庭审中,张实对于指控均供认不讳,其供述称,在他担任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处长时,涉案企业都是和科信局有业务往来的高科技企业,“企业申报的项目都是和高科技有关的,我提供帮助让这些企业获得立项,企业就能获得资金支持。”

2013年4月底,张实在市纪委人员的陪同下,到广州市检察院投案自首。开庭前一日,张实的家属陆续向越秀区检察院和越秀区法院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指控事实,认为张实构成受贿罪,但其积极退赃且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判处,遂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词条

相关搜索

其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