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

财产经过管理后的收益权利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信托受益权,“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title)的对称,又称“衡平法上的所有权”(equitable title),是指信托受益人在具体信托关系中就信托财产收益或利益享有的权利。它仅受衡平法的保护,不适用普通法上的有关规则。英美法理论认为,信托受益权具双重属性,一方面它属于“对人权”,是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的利益给付请求权;另一方面它具有“对物权”特征,是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利益享有的“所有权”,适用有关对物权的规则。信托受益权不能独立存在,它只是受益人权利的一部分。
  • 中文名:信托受益权
  • 外文名:Right of trust benefit
  • 发布单位:
  • 起源:中世纪
  • 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起源

信托制起源于中世纪,有钱人为了让自己的财产不断增值,而自己又不善于理财,或者不愿让自己的巨额财产在养尊处优的下一代手中挥霍光,于是就把自己的财产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委托给既可靠又善于理财的人经营管理,其经营管理的目的必须是有利于该有钱人,这就是信托。

简介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这个说法的不周延之处在于,一是这个定义没有体现出受益人对信托管理的相关权利,另外对于什么是信托利益,法律法规上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关于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学术上更是争论很多,大体上有物权说、债权说、债权和物权的复合性权利说和独立的新权利说。

《信托法》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信托中的财产权的含义包括: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对财产处分的权利。信托财产应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应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

权利内容

一、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具体什么是信托利益,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个人认为可包括如下两部分: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产生的收益,即超出信托本金的部分。 

2、信托终止时的剩余信托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部分并不当然构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信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如果信托文件规定了剩余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则这部分财产不构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这一点很重要,一个为信托受益权转让留下余地的信托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剩余信托财产构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 

二、监督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利,即信托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也同时享有的那些权利,为省却读者查阅法规之苦,现列举如下:

1、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特征

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信托法》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因此,从本质上讲,信托受益权属于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权利的行使只有通过向受托人请求给付的方式实现,因而更多体现了债权性质。

《信托法》在规定受益人撤销权的同时,还赋予了受益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恢复财产原状是典型的物权请求权,而赔偿损失又属于债权的请求权。因此,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信托受益权既有债权性质,又有物权性质。

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押。中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同时还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由此可见,作为私权的信托受益权,从本质上讲属于可转让的权利。受益人是取得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中国《信托法》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这从法律上也明确了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时限性。

信托受益权作为信托合同中的伴生权力,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实际应用并不多见,信托受益权常见的财务运用主要有:利用信托受益权转移税负、利用信托受益权融资、利用信托受益权清偿债务、利用信托受益权规避关联交易等。在利用信托受益权融资的过程中有一种模式叫做信受益权拆分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借助对方资源扩大投资标的范围。但是信托受益权拆分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错配和期限错配问题。

意义

一、从受益人角度看 

如前所述,信托受益权流通可以使交易双方各自满足自己的需要,并存在为交易者获取差价的可能。可以说,持有信托受益权不在仅仅是为了获取信托利益,而是一种可以从多种渠道获得收益的投资行为。

二、从委托人角度看

1、信托受益权流通可以为受托人带来收入 

信托受益权交易时需要到受托人的营业场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受托人可以为此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信托受益权流通可以促进信托业务的发展 

投资和投机是一对密不可分的孪生兄弟。为什么尽管股市风险比较大而股票的上市发行却比较顺利,人们争先恐后地购买?难道是因为持有股票可以分红吗?不,在当代社会绝不是这样的。不言而喻,现在购买股票是为了赚取差价。

基金作为一种信托产品能够顺利发行与股票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假如信托受益权也可以流通,也可以成为人们赚取差价的工具,会怎么样呢?我想,答案不言自明。至少,会对信托的发行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近年发展

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因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而受到市场的青睐——在我国,2008年,信托业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行业;2015年12月底,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已经达到人民币16.3万亿元。信托业资金流动的核心就在于信托受益权的充分流转。信托受益权如果得到充分流转,也就盘活了信托业巨大的资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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