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大宪章

英国大宪章

英国革命运动
英国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er, 英文Great Charter)是英国于1215年订立的宪法,用来限制英国国王(主要是当时的约翰)的绝对权力。订立大宪章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教皇、英王约翰及封建贵族对皇室权力出现不同的意见。大宪章要求皇室放弃部分权力,及尊重司法过程,接受王权受法律的限制。大宪章是英国在建立宪法政治这长远历史过程的开始。
  • 中文名:英国大宪章
  • 外文名:Great Charter
  • 发生地点:
  • 主要人员:
  • 订立时间:1215年
  • 签订人:英国国王与贵族们

内容简介

英国本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他们的宪法是由一系列的文件和法案组成,其中具有奠基意义的一份,就是在1215年6月15日,由英国国王与贵族们签订的《大宪章》。这张书写在羊皮纸卷上的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

1215年的大宪章确立了一些英国平民享有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亦保障了教会不受国王的控制。同时它亦改革了法律和司法,和限制了国王及皇室官员的行为。宪章内大部分的内容是从亨利一世时所颁布的自由宪章(Charter of Liberties)抄写过来。自由宪章是亨利一世1100年加冕时颁布,它限制了国王对如何对待教会及贵族,基本上给予了教会及贵族一定的权利。

最初的大宪章有六十三条条款,当中大部分是针对十三世纪当时的状况而订,例如限制皇室狩猎范围等等。而当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第三十九条,由它衍生了人身保护的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是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根据这个条文的规定,国王若要审判任何一个人,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以他的私人喜好来进行。王权因而受到了限制,开始了迈向君主立宪的第一步。

精髓条款

《大宪章》对国王在封建规范下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也就是对封臣的权利作了全面的承认。其中精髓条款是:

一、除封建义务所规定的贡款赋税外,“王国内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为了对某一捐助或兵役免除税的额度进行讨论并取得全国的同意,国王应发起召集大主教、主教、寺院长老、伯爵和大男爵等等开会,讨论研究征款事宜”。

二、“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不得宣布其不受法律保护、不得处死、不得施加任何折磨、也不得令我等群起攻之、肆行讨伐”。国王若对以上规定或基本原则蓄意违反,则贵族可随时造反,国内任何人亦可随贵族造反。这样,《大宪章》在原则上和实质上已包含了后来发展起来的议会所具有的征税权,对王国政务的国民参与权、监督权等因素,以及“国民自由”的观念。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国民”的包容度在不断的扩大,但上述隐含的几种权利则被逐步制度化了。

历史背景

诞生道路

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产生,是英国人民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结果。在中世纪,英国王权过大,不仅广大的人民没有人权,就是上层统治阶级的权利也受到严重损害。即使尊贵如贵族似的人物,也不过是国王的奴仆而已,贵族本人甚至不能决定自己的家务事情,例如妇女的婚姻大事等。贵族家庭中妇女的婚嫁,要由国王来决定,这就损害了英国贵族的利益。英国贵族争取权利的斗争,于是从反对国王干涉贵族家庭的内部事务开始。

因此,英国贵族成为反对王权、争取人权的斗士。 诺曼底公爵威廉在征服英国后,为了收买人心,争取英国教会、贵族和各阶层人民的支持,于1066年签署了给予臣民一定权利的“王冠宪章”。征服者威廉在“王冠宪章”中宣布,保证要“用正义统治人民、把国王的一切供给人民”,他还保证要制定正义的法律,并且保卫它;他特别强调将禁止各种掠夺、暴力和不公正的审判。

这时发生了影响世界历史发展的十字军东征运动。1099年十字军领导人从穆斯林手中夺取了耶路撒冷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起草了《耶路撒冷审判书》。这份重要文件规定了在耶路撒冷,各国国王都要服从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的决议。许多英国贵族参加了十字军东征,参与组织了耶路撒冷市政委员会。当这些贵族返回英国后,他们就把限制国王权力的这种精神带回了英国。此后在英国贵族反对王权的斗争中,就有了一个法律依据。这样,十字军东征在世界人权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英国贵族的斗争下,1100年国王亨利一世被迫颁布了一个宪章,史称“亨利宪章”。这个宪章保证教会的自由,保证贵族的继承权。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是亨利一世表示限制他在控制贵族家庭妇女婚姻问题上的权力。 上述英国人权实践的发展,为大宪章的诞生铺平了道路。

现代民主的起源

现代民主制度的最主要形式就是议会。我们历史教科书中“议会”第一次出现大概是在英国革命一章中,而议会的起源在我们的教科书中从来没有写过。本文就是介绍现代议会起源。

古代希腊、罗马有过议会,但随着欧洲步入封建中世纪,这种政体被君主制完全取代。因此现代民主制度与古代希腊、罗马的民主制度没有传承关系,它的出现完全是在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公元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借口其有权继承英格兰王位而入侵英格兰,并成功打败了英王哈罗德而建立了诺曼底王朝,史称威廉一世。(从此之后直到现代,英国再也没有被外国军队入侵过,虽然也是王朝更迭,但历位英国国王或者女王都是威廉一世后代,因此按我们普通国人的看法,英国自1066年起至今都是一个王朝)。在与哈罗德的一战中,威廉一世主要依靠的是从法国带来的骑士。

当时,骑士要拥有备齐了马鞍、马蹬和马衔的数匹战马,以及利剑长矛等武器装备。对这种职业武士的训练要从孩提时代开始一直到21岁,其武器装备和培训训练费是相当昂贵的,于是国王通过向跟随作战的武士授予土地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这种“回报”的地产就变成了封建财产。这显然是一种契约制度,但并不是现代社会的非人格化的商业契约,因为土地的受封者在人格上变成了封主的臣属,他必须效忠、服务,甚至为主人而献身。

在接受封土时举行“臣服礼”不仅具有宗教道德方面的约束力,它还表明因封主把作为封建财产的土地分给封臣,封臣就对封主有服从、效忠和尊重的义务。从此封建制度在英国建立起来。不过,此时的封建制度只是一种习惯法,国王与贵族以习惯而行事,没有成文的规定来明确这一行为。

到了公元1199年,英王约翰继位。这位国王能力十分有限,在他的统治前期,其先祖留给他的法国领土大多被法王占领,为了争夺回法国的领土,他穷兵黩武,因而不顾原有封建习惯,大量开征各种税收捐助等,最终迫使部分英国贵族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联合市民阶层武装反抗。1215年初,主要来自北方各郡的贵族在斯坦福聚集,并推进到北安普顿,大贵族在伯拉克利公开拒绝向国王行效忠礼,战争开始。5月17日,反叛贵族秘密进入伦敦,在市民的支持下,国王被迫与25名男爵代表在兰尼德草地上签定了《大宪章》。

历史意义

虽然第一次发布的大宪章只维持了数星期,但是约翰死后的多次重新发布,使它成为了永久的法律;大宪章亦成为了日后英国宪法的基石。之后亨利三世及他的继承人曾多次避开破坏大宪章的规定,然事实上中世纪英国皇室的皇权在大宪章之下,仍然是有增无减。不过,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国王亦曾三十次重新发布大宪章,证明国王始终不能忽视它的存在,至少大宪章的存在成功确立了一项国王亦必须遵从的原则: 君主受到法律的限制。

到了十七世纪,随着国王与国会之间争执的增加,大宪章的作用亦变得更为重要。根据宪章的内容多次修订而成的法律,保障更多的权利和涵盖更多的人民,最后演化成现代的君主立宪。虽然只有开始的数句、中间三条条文以及结束语仍然有效,其余三十四条都已被废除,1297年发布的大宪章至今仍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今天,大宪章的实际法律效用已很微小,只在司法过程中偶尔被控辩双方和法官引用。但不少日后编成的政府宪法,包括美国宪法,都是起源自大宪章。以前每次英王发布大宪章,都会抄送多份到各地,这些抄本部分被带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1215年约翰签署的第一份大宪章并未被保存下来,只有四份同时期的抄本现仍分别存放在英国的国家图书馆、林肯大教堂和萨士巴利大教堂,另外还有13份1297年以前的大宪章现也仍被保存。1952年,澳洲政府以12,500英镑购得一份1297年的大宪章,放在首都坎培拉的国会展览,美国富商佩里(Ross Perot)亦于1984年购得一份1297年的大宪章,现放在首都华盛顿国家资料馆,与独立宣言及美国宪法一同展出。

《大宪章》在原则上和实质上一包含了后来发展起来的议会所具有的征税权,对王国政务放入国民参与权,监督权等因素,以及“国民自由”的观念。后来,随着历史的发展,“国民”的包容度再不断地扩大,但上述隐含的几种权利则逐渐被制度化了。第一,《大宪章》中非经“大委员会”的同意不得征税的条款,成了后人“无代表权不纳税”这一原则的基础。第二,征税要得到本王国一致的同意,就隐含了“国民”有被咨询的权利。第三,即便从当时的角度上看,《大宪章》也使贵族之外的一些社会等级也分享到了利益。这些都为半个世纪后平民代表进入议会奠定了基础,也为近代公民意识和公民法权观念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西方历史将《大宪章》的签定视为现代民主的萌芽。这份封建制度顶期时期的斗争产物因为其精髓包含自由主义的精神,几百年后在英国人手里又变成了摧毁封建制度的武器。

英国在中世纪形成了自己的传统,那就是国王受到约束,必须召开议会,由此发展出协商式的决策机制。但是,英国的封建领主也受到王权的控制,王室法庭有效地阻止了个人篡夺公共权力。双方达到了一种权力的均衡,这种双向的束缚使英国走上了渐变改革的道路,使得整个社会都比较克制,能够平稳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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