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常设仲裁法院座落于荷兰的国际法之都海牙。该院根据第一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于1899年建立,这使其成为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设仲裁法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常设法院,它只有一份由成员国提出的仲裁员名单。如果成员国将其争端诉诸仲裁,便可在名单中选定仲裁员,再由选定的仲裁员推选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建立后,常设仲裁法院长期缺乏案源,其作用和影响力日益减小。但该法院成员国提名的仲裁员组成的国家团体(National Group)一直负责推选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法官候选人。
常设仲裁法院位于海牙的和平宫,该建筑是1913年依靠卡内基基金会的捐赠建立起来的。起初只由常设仲裁法院使用,现在由该院和国际法院共同使用。
与国际法院不同,常设仲裁法院并不是一个国家之间的法庭。争议双方可以请求该院对其进行仲裁、调解或者仅仅是调查事实。该院不仅接受来自国家间的申请,同时也接受国家与私人团体或者个人之间的冲突解决申请。
常设仲裁法院的年会每年在美国纽约州的莫胡克山庄举行。
常设仲裁法院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原因有很多。一是在1946年到1990年期间,该院受理的案子比较少。二是庭审很少对公众公开,而且判决书也应仲裁双方的要求而保密。不过近来,常设仲裁法院又因为埃塞俄比亚和厄立特里亚之间的边界争端案重新走入人们的视线。
20世纪80年代以后,法院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先后组织制定了一系列任择仲裁议定书,增加了程序的灵活性,并允许非国家实体和个人在该法院进行仲裁。
2000年法院通过了环境争端任择议定书在国际上首创环境纠纷的专门仲裁规则。
2011年法院又通过了有关外空争端的仲裁规则。
到2012年11月止,已经有115个国家加入了该院的建院公约。该院基于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合意,处理他们之间的争端。
履行职能
除处理仲裁案件外,法院还可从事和解与调查。
197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条还赋予法院秘书长为该机构的争端当事方指定委派仲裁员机关(Appointing Authority)的职能。
中国参与
中国清朝政府先后派杨儒和陆宗祥等人参加了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并于1904年和1910年先后批准了1899年和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是常设仲裁法院的原始缔约国。
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接受了海牙公约,成为缔约国,并继续指派仲裁员。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台湾当局仍窃据中国席位,直到1972年法院行政理事会通过决议驱逐了蒋帮。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决定“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1972年4月6日常设仲裁法院行政理事会第121次会议决定:授权海牙公约保存国荷兰政府同缔约各国进行磋商,并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态度,在磋商取得结果以前,在年度报告中删去“中华民国”字样和它指派的仲裁员名单。
1993年7月15日由国务院副总理兼外长钱其琛致函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通知中国政府恢复在常设仲裁法院活动。同年10月24日,钱副总理兼外长又致函荷兰外交大臣,通知中国政府承认两海牙公约。中国恢复活动后的首任四位仲裁员应邀出席了1993年9月在海牙召开的常设仲裁法院首次全体仲裁员大会。
1993年11月22日,钱其琛外长致函法院秘书长,通知中国恢复在该法院的活动,并指派李浩培(去世)、邵天任、王铁崖(去世)和端木正(去世)为仲裁员。
2009年5月4日,杨洁篪外长致函法院秘书长,通知中国政府指派邵天任、许光建、薛捍勤和刘楠来为仲裁员。
联合国
联合国官方微博7月13日发文称,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位于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内。这座建筑由非营利机构卡内基基金会为国际法院的前身常设国际法院建造。联合国因使用该建筑每年要向卡内基基金会捐款。和平宫另一“租客”是1899年建立的常设仲裁法院,不过和联合国没有任何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