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体
探矿权的客体是指探矿权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换句话说探矿权客体就是勘查成果,即探矿权人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科学研究领域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内容
探矿权享有的权利:
1. 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
2. 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通行;
3. 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4. 优先取得在勘查许可证允许的范围内勘查发现的新矿种的探矿权;
5. 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6. 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
7. 按国家规定销售勘查工作中回收的矿产品等。
探矿权人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2、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5、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7、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8、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途径
《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矿业权取得主要有两种途径,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矿业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竞争性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依法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规定(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一要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二要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
矿业权转让可由矿业权人与受让人协议方式进行,也可以市场竞争方式进行。但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持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转让或合资合作勘查开发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公开确定受让主体或合资合作主体。
未缴纳或尚未缴清矿业权出让金的矿业权转让后,出让金由矿业权受让人继续缴纳。
制度
国家矿产资源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对探矿权申请、审批、出让、转让、注销及监督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1998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是探矿权管理的主要法规。
由探矿权主体、探矿权、国家对探矿权实施宏观管理和探矿权有关法律责任等构成,旨在使其充分发挥机能,实现探矿管理有序运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矿业权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包括:①区块登记制度;②申请审批制度;③勘查许可证制度;④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⑤探矿权依法转让制度;⑥探矿权招标投标制度;⑦探矿权评估制度;⑧最低勘查投入制度;⑨探矿权保留制度;⑩资料汇交及有偿使用制度;⑥监督管理制度;⑥使用费减免制度;⑩探矿权注销制度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