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

国际投资基本形式
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也叫国际直接投资(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它以控制经营管理权为核心,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是与国际间接投资相对应的一种国际投资基本形式。[1]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控制企业部分产权、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为特征,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的的资本对外输出。国际直接投资与其他投资相比,具有实体性、控制性、渗透性和跨国性的重要特点。
    中文名:外商直接投资 外文名:FDI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适用领域: 所属学科: 应用学科:金融 适用领域范围:投资

定义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形成

一般认为,出口是对外直接投资的先导,对外直接投资是企业产品出口引起的最终结果。

基本形式

我国吸收外商投资,一般分为直接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方式。采用最多的直接投资方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合作开发。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

中外合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各种方式最早兴办和数量最多的一种。在吸收外资中占有相当比重。

中外合作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设备、设施,有的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

外商独资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海上和陆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的简称。它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虽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合作开发比较以上三种方式,所占比重很小。

划分标准

国际组织与机构标准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或地区)的居民实体与另一国的企业建立长期关系,具有长期利益,并对之进行控制的投资。有股权资本、利润再投资、企业内贷款三种方式。

IMF将其标准定为25%

欧美标准

美国商务部:如果外国公司完全受美国公司控制,或50%以上的股份被一群相互没有联系的美国人拥有,或20%以上的股份被一群有组织的美国人拥有,则美国人对该公司的投资属于国际直接投资。

日本标准

日本官方对于直接投资的统计包括拥有股票份额、贷款、国外机构设置三个方面。将日本出资比例占25%以上的投资或贷款作为对外直接投资。

资本形态

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国际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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