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

汉语成语
玩忽职守(wán hū zhí shǒu),汉语词语,意思是不认真、不负责地对待本职工作。[1]属于渎职罪的一种,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
    中文名:玩忽职守 拼音:wán hū zhí shǒu 用法:褒义,谓语 结构:联合式 出处:钱钟书《围城》 注音:ㄨㄢˊ ㄏㄨ ㄓㄧˊ ㄕㄡˇ

释义

不认真、不负责地对待本职工作。 玩忽职守主要由过失构成,但也存在故意构成犯罪的情况。

出处

钱钟书《围城》:“高松年身为校长,出去吃晚饭,这时候还不回来,影子也找不见,这种玩忽职守,就该死。”

示例

由于他~,结果给单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属于渎职罪的一种,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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