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坐

连坐

古代的一种刑罚关系
正连坐制度是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因连坐制度违反了现代刑法的罪责相适应原则,所以在我国刑法领域早已被废止,但在我国民事赔偿领域,"连坐"责任仍然存在。[1]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中文名:连坐 外文名: 拼音: 近义词: 反义词: 书 名: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ISBN:7301106351 类 别:图书 > 人文社科 > 法律 > 丛书名:面向21世纪课程教学案例系列 出版时间:2006年8月1日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正文

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

连坐起源甚早。传说夏启有一条军令:“予则孥戮汝”(《尚书·甘誓》)。所谓孥戮,即对犯罪者除惩罚本人外,还罪及他的妻和子。《尚书·泰誓》有“罪人以族”的记载。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都有连坐的制度。秦文公二十年(前746),“法初有三族之罪”(《史记·秦本纪》),即一人有罪,延及三族。后来商鞅相秦,立相坐之法:①十家为伍,有问题要互相纠举揭发,否则连坐。如不告奸,腰斩;匿奸与降敌同罪。②怠贫收孥法,对于因怠惰而贫苦的平民收录其妻子,没入官府为奴婢。③里典和伍老也因其该管范围有人“犯罪”未检举而连坐。汉承秦制,初期连坐的范围也很广泛,文帝前元三年(前 177)废收孥相坐律令(《汉书·文帝纪》),但实际上只是缩小了连坐的范围,使免坐者增多。晋时因免坐渐多而有“免坐律”。晋明帝(322~325在位)时夷三族不及妇人,凡从坐的母、妻、姐妹等皆没入官府为奴婢。唐律对谋反、恶逆、不道,凡不在族诛之列的,如年15以下的子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都没入官府充当奴婢。但有例外:凡男夫年80及有笃疾,妇人年60及有废疾的,女已订婚尚未嫁出的,媳已订婚尚未娶入的,儿子被别人收养或出家、入道的,都不缘坐。明、清律规定:凡谋反大逆不在族诛之列的年15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给功臣家为奴。清律还扩大缘坐范围,对于奸党、交结近侍、反狱、邪教诸项,都有缘坐。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在一定区域实施保甲制度,也以戒严令、行政命令规定连坐办法。

词语信息

【词目】连坐

【拼音】lián zuò

【基本解释】

[implicate others related to the one charged or found guilty] 旧时一人犯法,其家属、亲族、邻居等连带受罚

详细解释

旧时一人犯法,其家属亲友邻里等连带受处罚。

【出处】:《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司马贞索隐:“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 唐李复言《续玄怪录·李卫公靖》:“‘妾已受谴,杖八十矣。’袒视其背,血痕满焉。‘儿子并连坐,如何?’”

【示例】:

《东周列国志》第九十八回:“王即不听妾言,倘兵败,妾一家请无连坐。”

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滦阳续录四》:“不虞马哈沁之灭其门也,童子以幼免连坐。”

英文翻译

1.(used in old times) to be punished for being related to or friendly with sb. who has committed an offence

2历代沿革编辑指本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与犯罪者有某种关系而受牵连入罪。

连坐起源

连坐在我国的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都有连坐制度。商鞅变法时,立相坐之法:①十家为伍,有问题要互相纠举揭发,否则连坐。如不告奸,腰斩;匿奸与降敌同罪。②怠贫收孥法,对于因怠惰而贫苦的平民收录其妻子,没入官府为奴婢。③里典和伍老也因其该管范围有人“犯罪”未检举而连坐。汉承秦制,文帝前元三年(前177)废收孥相坐律令。唐律对谋反、恶逆、不道,凡不在族诛之列的,如年15以下的子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都没入官府充当奴婢。但有例外:凡男夫年80及有笃疾,妇人年60及有废疾的 ,女已订婚尚未嫁出的,媳已订婚尚未娶入的,儿子被别人收养或出家、入道的,都不连坐。明、清律规定:凡谋反大逆不在族诛之列的年15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给功臣家为奴。清律还扩大连坐范围,对于奸党、交结近侍、反狱、邪教诸项,都有连坐。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在一定区域实施保甲制度,也以戒严令、行政命令规定连坐办法。

卫鞅(即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卫鞅一派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就是说,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非”都不能隐匿。只有这样,“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商君书·禁使篇》)。实行连坐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得人民互相保证,互相监视,互相揭发,一人有罪,五人连坐,即使是跖也没有办法为非作恶。《秦律》中多次提到“伍”的组织,例如说:“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殹(也)。”凡是大夫以下,“当伍及人”,都应该编入“伍”的户籍,一人犯罪,“当坐伍人”(《秦律·法律答问》)。

这种连坐法不但实行于乡里的居民之中,也实行于军队的行伍之中。《商君书》说“行间之治连以五”(《画策篇》);又说“其战也,五人来(当作“束”)簿为伍,一人羽(当做“逃”)而轻(当作“刭”)其四人”(《境年篇》),说明在作战时,五人编为一伍,登记在名册上,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处罚,这就是在军队里实行连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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