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

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

全国性文学学术团体
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是全国性的文学学术团体,由全国从事中国当代文学教学、研究、评论、编辑等工作的专业人员自愿组成,为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组织,宗旨为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在遵守宪法和恪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当代文学的研究活动,促进当代文学的学术交流,提高当代文学研究、教学和评论的水平,为繁荣社会主义的文学事业作出积极的贡献。[1]
    中文名: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 外文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Contemporary Literature 别名: 组成方式:专业人员组成 成立时间:1979年8月 英文缩写 :CACL 作用:从事文学教学、研究、评论

发展历史

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为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组织,宗旨为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在遵守宪法和恪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当代文学的研究活动,促进当代文学的学术交流,推动当代文学的研究、教学和评论的水平,为繁荣社会主义的文学事业作出自己的积极的贡献。

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的筹备建立,最早为参与《中国当代文学史稿》(人民文学出版社版)撰写的十院校从事当代文学研究与教学的教师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人员在1978年倡议,经过当时的北京师院和上海师院所主办的两次研讨会的筹备,经报中国

社会科学院、中国作家协会和文化部备案,于1979年8月在长春正式成立,为最早成立的全国性文学社团之一。研究会现有会员1200余人,基本上芸萃了全国当代文学研究界的主要人才。首任会长为冯牧,茅盾为名誉会长,周扬、荒煤、艾青、丁玲、沙汀等出任顾问后由朱寨继任会长,公木、胡采、韦君宜、贺敬之、林默涵等任顾问;现任会长为白烨,程光炜、陈晓明、陈思和、陈福民、孟繁华、吴义勤、於可训、贺绍俊、阎晶明、张志忠、张清华、乔以钢为副会长,陈福民为秘书长。

从1979年以来,研究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迄今已举行过12次学术年会;研究会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扩大会,对文学现状问题进行研讨;还经常主办或共同主办当代文学作家作品研讨会,以及面向青年教师的当代文学问题高级研讨班。还同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合作举办中国当代文学函授中心,培养学院近两万人;1984年-1989年间,研究会创办“中国文学函授大学”,先后培养了三万余名当代文学专业的函授大学生。

组织结构

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主持和处理日常会务。

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下设秘书处〈含办公室〉、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当代文学研究信息与资料》编辑部、理论批评委员会、少数民族文学委员会、女性文学委员会、军事文学委员会、纪实文学委员会、文学教学委员会、影视文学委员会、公安文学委员会。各委员会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在各专业领域都有一定的影响。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现有自办和合办的专业文学刊物三种:《当代文学研究信息与资料》(自办,内部双月刊),《诗探索》(季刊,与首都师大文学院等合办),《当代文学研究丛刊》(半年刊,与首都师大、清华大学、北京师大、中央民大等合办)。

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设有“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优秀成果表彰奖”,每两年举办一次,自1986年以来,已连续举办了8届,共有160余种当代文学优秀成果受到表彰;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设长城文学奖,下属的女性文学委员会设有女性文学奖,少数民族文学委员会设有少数文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住所北京市建内大街5号。

理事成员

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名单(240名)

中直

王必胜、白烨、包明德、杨匡汉、陈骏涛、陈晓明、曾镇南、张炯、何镇邦、雷达、吴重阳、来春刚、张德祥、高贤均

李平、吴秉杰、贺绍俊、孟繁华、李敬泽、王培元、关纪新、丹珠昂奔、阎新瑞、杨志今

北京

朝戈金、贺友麟、赵志忠、董小宇、王中忱、马相武、程光炜、刘锡庆、张健、蒋原伦、谢冕、洪子诚、戴锦华、张颐武、曹文轩、兴安、邾容、吴思敬、王光明、藏伯平、王振亚、阎纯德、许文郁

部队

朱向前、张志忠、周政保、韩瑞亭、陈先义

上海

王小明、张新颖、陈思和、郦国义、吴俊、蔡翔、薛毅、葛红兵、钱红、宋炳辉、王光东

天津

平慧源、刘俐俐、乔以钢、孟宪堂、任芙康

河北

郭宝亮、龚富忠、田建民、谭湘、张永泉、席春栋

内蒙古

托娅全福

辽宁

张学昕、王科、王卫平、林建法、安波舜、肖丽芳、赵慧平

吉林

黄凡中、何青志、宗仁发、张未民、刘中树、李新宇

黑龙江

张景超、姜波、哈权中、刘绍信、牛运清、王万森、杨政、吴义勤、邓星雨、耿建华、石兴泽、房福贤

江苏

徐采石、金燕玉、丁帆、王新民、董健、沈义贞、吴周文、王尧、王干、王彬彬

浙江

洪治钢、吴秀明、金汉、高松年、徐岱、盛子潮、沈泽宜

江西

颜敏、赖伦海、张渝生

福建

王炳根、林丹娅、南帆、朱水涌、倪宗武、席扬

安徽

王达敏、谢昭新

四川重庆

何开四、周晓风、李怡、张荣翼、吕进、唐小林

云南

蓝芒、和国才、钟秋

山西

段崇轩、王耀文、谢冰艾、阎晶明

贵州

王鸿儒、王卫华

广西

冯艺、黄伟林、张燕玲、陆卓宁、唐韧

广东

郭小东、邝邦洪、金岱、陈志红、程文超、陈纯洁、姚新勇、陈少华、杨鼎川、叶昌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

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of Contemporary Literature英文缩写:CACL

第二条本团体为今全国性的学术团体,由全国从事当代文学教学、研究、评论、编辑等工作的专业人员自愿组成,为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为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在遵守宪法和恪守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当代文学的研究活动,促进当代文学的学术交流,推进当代文学的研究、教学和评论的水平,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的文学事业作附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建内大街五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有关当代文学研究和教学问题的学术会议和活动,研究总结本学科出现的新问题、新经验;

(二)就当前创作中的主要趋向和重大现象进行学术研讨与评论;

(三)联系和团结海外从事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与教学的专家学者,与海外、因外的相关组织进行民间的学术交流;

(四)积累当代文学的研究、教学成果及资料,交换有关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情报与信息;

(五)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各种学术活动,编辑出版内部交流期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专业方面从事研究、教学、评论和编辑工作两年以上并有明显的成绩。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有两名会员介绍)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会议与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项目与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休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和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亏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服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9年2月27日常务理事会原则通过。2000年会员代表大会正式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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