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诉讼中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将诉讼主体提供到法院、用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予以排除。[1]
    中文名:非法证据排除 外文名: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拼音:fei fa zheng ju pai chu 相关领域:刑事诉讼 源头:英美法 产生时间:20世纪初

适用范围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操作程序

第一,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n第二,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现已普遍实现对全部刑事案件每次讯问过程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第三,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建立健全值班律师制度,保证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会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n第四,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审查标准,完善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和要求。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发现一起纠正一起。2016年至2020年,全国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8310起刑事案件。n第五,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规范法官的量刑裁量权,促使量刑公开公正。

有关规定

宪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小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次修正)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相关词条

相关搜索

其它词条